20050621-Optical Disk Act–光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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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是一個脫逸一般立法原則,而有著特定管制目的的法律。因為、在法律管制的手段上、對原料或是對上游管制向來都是牽涉到人民重要權益的議題,才會有直接管制物品原料這樣的需求產生,舉例來說、《刑法》裡的偽鈔罪(註一)與毒品罪(註二),以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皆為著例,上述這些物件的擁有便已經預設了犯罪的意圖和可能性,是以當危險已達到一經持有即無法掌握,所以法律便將這些原料,在單純持有的階段就入罪化。這種將犯罪行為前置化最直觀的了解就是:當持有著擁有上述這些物件,而不去使用它來進行犯罪行為本身就是極難想像的一件事,所以在這樣「立即、顯明、高風險」的基礎上,才將這些物件持有人直接入罪來加入處罰。

所以以上這些東西,僅僅持有就會被加以譴責,我想這是法律對於單純持有行為入罪化的立法緣由,否則犯罪評價、原則上是「針對行為來歸責」。從這一點來看,我國的《光碟管理條例》竟然直接立法管制光碟原料的持有,其中極大的原因由合理性推估,是為了配合美方進行智財貿易法制的修改,我個人認為這樣的立法動機偏向於向國外說帖、而非向國內宣教,因而、並不能算是一個具有強烈內賦正當性的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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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預備偽造變造幣券或減損貨幣罪)
註二: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