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30-簡論自由開源軟體的著作權適格及其態樣

lg-urteil-20111118.pdf_001

林誠夏、葛冬梅/文

自由開源軟體專案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Project, FOSS Project),其在著作權法上的保護地位,與一般電腦程式無異,因電腦程式受法律保護所必須具有的創意性與科學性,在 FOSS Project 上一項也不缺少,然而,FOSS Project 的撰寫與創作過程,卻迥異於一般傳統的私有軟體 (proprietary software),以至國際間許多與自由開源軟體相關的司法訴訟,其在進行初始法律關係的分析時,亦不乏從其著作權類型如何歸屬討論起,例如 2011 年德國柏林地方法院 AVM vs Cybits 一案的判決,便曾在言詞辯論時,就嵌入式韌體裝置上各元件應歸類於哪一種著作類型而展開討論(註一)。

那麼就國內現行的著作權法規範,應如何給予自由開源軟體定性,以最適切的方式來解決 FOSS Project 實務上可能涉及的繁複著作權利分配問題,而若現行法律有所不足處,未來在增修上應如何調整,便為本文主要的探討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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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8-從開源軟體到開放資料-論 Open Database License v1.0

Open Database License - OpenStreetMap Wiki - Mozilla Firefox_021

近年來公眾授權的風潮,已經跨越地理疆界而被適用在不同的國家與文化圈;而其適用的對象,也不再侷限於軟體程式碼,而是跨足到其他的著作權客體,例如在文章、圖片、音樂、影像,與各種藝術領域裡被多元應用的創用CC (Creative Commons),甚至,這樣的模式近年更被延伸至超越著作權的領域,而有開放資料 (Open Data) 方面的運動。這些改變與進展,足以證明民智已開,許多原本閉鎖於大型商業公司、政府機關組織裡的各式軟體與資料,透過公眾釋出的方式,讓群眾能夠以自主的方式進行加值與改作,可說是當代資訊科技的演進,帶給整體人類一同受惠的禮物。然而,各種公眾授權的方式,適用在不同的客體上,必然會有些不同的配置,本文即以現今較已為人熟知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方式為引,透過其與新興 Open Data 授權方式的異同比較,帶讀者一窺 Open Data 授權模式的演變方向,以及新撰成文之 Open Database License v1.0 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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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4-GPL-3.0 與 GPL-2.0 的異同比較與應用分析

COLU-01

此篇文章原載於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200期。

從 2007 年中 GPL-3.0 編撰完成之後,新版 GPL-3.0 與舊版 GPL-2.0 的差異就是一個常被拿出來討論的議題。理論上,我們可以用「更新與升級 (update & upgrade)」的角度來理解 GPL-3.0,也就是說,GPL-3.0 與 GPL-2.0 兩份新舊條款,在推動軟體自由(Software Freedom,註一)的本質方面是相同的,但因為成文時空背景的差異,新版條款就軟體自由的保障加入了補充手段,並試圖處理舊版條款在 1991 年時並未規範,且較為模糊以致多年來懸而未解的諸多爭議。而由於適用 GPL-3.0 的專案數量已逐年提升,故近年來詢問 GPL-3.0 與 GPL-2.0 授權差異與應用選擇的問題,較諸其成文之初有不減反增的趨勢,故本文將從 GPL-3.0 與 GPL-2.0 的比較立場出發,條列其在授權規則方面的變異,並進一步論述其在互動上如何相容,以讓讀者了解將原 GPL-2.0 授權專案升級為 GPL-3.0,或選擇新舊不同版本條款來接續開發時,有哪些應用上的優劣得失。


▲ 圖1:Samba 於2007 年 7 月 9 日宣佈未來版本皆將改以 GPL-3.0 進行散布:http://news.samba.org/announcements/samba_gpl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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