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誠夏/文 2013-09-24 發布
「開放硬體 (Open Hardware)」的概念與推動,奠基於自由開源軟體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FOSS) 過去三十年間的成功發展,可以說,分享創意、群體共工的開發模式,已經由軟體程式創作的領域,進展到硬體裝置的設計與實作上!這樣的進展趨勢,主要是民智已開,讓過往多是閉鎖在大型企業的硬體設計,也能轉化以群聚創意的共工模式來進行。從歷史面來分析,過往的硬體設計與產銷販售,必須由企業家先群集大量的金融資本,以建立市場供應鏈並贏得競爭,然而當前全球通曉硬體設計的通才漸多,而有時業餘的愛好者,在既定硬體開發板釋出電路圖的基礎上,反而能夠在熱情的投注與巧思的浥注下,激盪出更令人驚豔的應用方式;而再從現實面來觀察,開放硬體領域近年來確實在開放風潮的推波助瀾下,產出了不少頗具影響力的成績,例如 Facebook 在本年度初,便將其資料中心主機板設計的共同插槽架構,貢獻給開放電腦平台 (Open Compute Platform, OCP) 這個與開放硬體推動有關的團隊(註一)。而其他的顯著成果,例如 OpenCores 專案,其建置目標在提供開源且可重覆利用的開放晶片設計,並比附援引近似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來釋出相關成果,以吸納開發社群與中小型硬體設計廠商加入,目前已發展出近千餘個設計專案;此外,Arduino 更是一個集自由開源軟體專案與開放硬體設計為一身的出色專案,其以一塊 Simple i/o 介面板為基礎,建立起一個由使用者、開發者、廠商三者構成的擴充生態系,該專案主體的程式碼以 GPL-2.0 釋出,相關函式庫則以較寬鬆的 LGPL-2.1 釋出,多數的硬體設計圖,則普遍採用創用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或創作者認可的其他創用CC 授權條款來提供;此外,國內重要的科技公司威盛電子 (VIA),近年來亦推出一個名為 APC 的客製化電腦方案(註二),亦是以開放硬體的授權框架為其基礎的運作模式。
本篇專文是要在過往對開放硬體的了解與基礎上(註三),繼續延伸討論一些與開放硬體授權運用相關的議題,並透過這個機會,將筆者於「2013 開源人年會 (Conference for Open Source Coders, Users and Promoters, COSCUP 2013)」提供的講題「關於開放硬體授權你應該知道的 A & B」,進行文摘式的解說(註四)。而首要探討的問題,就是一般初接觸開放硬體領域的朋友,常會透過論壇發問並經反覆思索的問題:「究竟是『開放硬體』還是『開源硬體』?這兩個名詞指的是否為同一個對象?或是各有不同的定義與分別?」其實,大要分析這個問題,我們可以粗略地將「開放硬體 (Open Hardware)」與「開源硬體 (Open Source Hardware)」這兩個名詞,分為三個階段來理解。
所以簡要的說,第一、第二在「開放」與「開放硬體」的階段,其傳達的是一種原始設計資訊盡量與人交流的「態度」,以致於確實有部份自稱「開放硬體」的專案,僅允許參與者查閱原始裝置的設計藍圖,以自行製造其他與原裝置配合的延伸輔具;而到了第三階段「開源硬體」,才是從「授權」規則面,正式肯定參與者能自行研究、重製、修改該硬體裝置的原始設計,並自行加值製成產品進行商業販售。上述條列式開源硬體定義的維護與補充,目前主要是由「開源硬體協會 (Open Source Hardware Association, OSHWA)」來進行編撰與說明(註五)。然而,就現實狀態來說,現時多數人其實頗為慣用「開放硬體」這個較為簡易的名詞,來統一涵蓋「開放硬體」與「開源硬體」這兩個在授權定義上略有差異的範疇,可以說,單就字面意義來看「開放硬體」,該專案的原始設計,未必能夠被參與者加以修改與重製利用,而「開源硬體」,才是真正顧名思義賦予參與者對硬體原始設計藍圖,能自由加工修改、重製商用的授權方式,然而因「開放硬體」一詞較為言簡義賅、淺顯易讀,以致為參與者朗朗上口,所以欲接觸開放硬體議題的參與者必須了解到,若某專案被稱之以「開源硬體」,那此專案原則上便能夠容許參與者,對其硬體設計自由地研究、重製、修改,以及製成商品,而若某專案雖被稱之為「開放硬體」,但參與者對專案設計自由研究、重製、修改,以及製成商品的各個地位一項都不少,則該專案仍可說是一個被簡稱為「開放硬體」的「開源硬體」專案,但若某專案僅出具設計資訊讓參與者參考,但對此原始設計藍圖,參與者卻無法自由地進行修改或製成商品,則此專案便只能說是提供設計參考資訊的閉鎖裝置,而不能被稱為「開源硬體」或多數人認定的「開放硬體」。本篇文章為了避免讓讀者產生閱讀上的違和感,故以下行文統一以「開放硬體 (Open Hardware)」這個慣用名詞,來統稱在使用上能被參與者自由修改與製成商品的「開源硬體」與「開放硬體」。
目前在「開放、開源」領域裡,依觀察可大致分出四類開放的共工領域,依發展時序來分,第一為聚焦讓電腦程式碼能夠自由被修改與再散布 (modify & redistribute) 的自由開源軟體,其在授權的面向上,反應在諸多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上,例如常見的 GPL、MIT、BSD、MPL、以及 Apache-2.0 即為著例;第二是著眼協助著作權利人,能自主授權使用者,以容許散布、使用、與重混 (redistribute, reuse and remix) 的方式,利用其詩詞書畫及音樂、攝影、多媒體創作等客體的開放內容素材 (Open Content material),此間授權面的代表主要是創用CC 授權條款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第三為強調讓使用者能對硬體裝置設計藍圖,自由進行實施與重新設計 (implement & re-design) 的開放硬體 (Open Hardware & Open Source Hardware);第四則是近來被許多政府機關與跨國組織提出倡議,允許使用者對資料能夠自由近用與使用 (access & use) 的開放資料政策 (Open Data policy)。而以開放硬體與其他開放共工領域來相互比較,可以發現有一個極大的差異與不同點,在於其他共工領域的授權「載體」,多半是以無體財產權為主,例如軟體程式,或是數位化之後的文章、音樂、影片,與相關資料集和資料庫 (database),然而在開放硬體的領域裡,其最終目的是要讓使用者可以依據開放規格的硬體設計藍圖,來據以衍生出相應的應用模組,或是讓參與者直接修改原始設計,並據以產生出功能性、穩定性、或適用性更為出色的改良裝置,也就是說,在虛實之間,開放硬體領域的發展,是直接從不具實體的設計藍圖,一躍而至實體商品的領域來,這樣的變革與發展,是其他三大領域所沒有直接著手與處理的問題。
確實,在開放硬體逐漸發展並擴大規模的同時,其背後卻存在著亟待解決的運作爭議。此一運作爭議的核心點,便是之前約略述及的,在現有開放共工四大領域裡,開放硬體明顯一舉跨越了無體財產權、以及有體財產權的既定法律範疇,而如何讓相關法定權利由無體設計轉輸至有體產品,這在過往的法律架構是沒有被充份討論到的,以至現階段若是發生了開放硬體授權上的糾紛與爭議,各國現有的法條內容與司法判決,皆仍未有具權威準據力的判定與標準!
所謂無體財產權,包括著作權、著作鄰接權、資料庫權(註六)、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局權等等,這些法定權利並無法直接透過人類的五體感官去觸知,但其雖然抽象,卻無礙於財產上的保護地位與價值,故稱之為無體財產權,而就開放硬體這個領域來說,主要參與者會觸及的,可能有立體圖形創作相關的著作權,以及電路設計上相關的積體電路布局權,還有在產品生產與應用上各環節都可能存在的專利權;而除卻這些無體財產的部份,開放硬體最終的推展目的,是要讓得到設計藍圖的參與者,都可以依照原設計或修改後的設計藍圖製成物品,並加以商業利用,然而一旦依設計藍圖製作出成品,是不是該成品的應用與散布模式,仍會百分之百受到該開放硬體設計藍圖的授權規劃,這在當前法律體系的解讀下,是存有許多爭議的,因為設計藍圖一旦製成產品,此時該產品在法體系裡是受到物權法 (Right In Rem) 的保護與限制,而有法制史以來,早期成文的物權法規直可追溯至西元五世紀,或是更早時期的羅馬帝國即有其蹤跡,這是因為物權法,是規範人類對於自然物體,所有、占有,以及處分、收益上的各項規則,而這些規則,可說是人類群體社會生活下,必然且自然而然的份際與需求,故物權法建置在先,無體財產權相關法制建立在後,以致在施行上,當有體財產權與無體財產權的運作產生衝突時,往往無體財產權在必要條件下,必須要有適度的退讓,雖然當前許多的資料交流、金融交換,皆可以透過虛擬網路平台來進行,然而人類畢竟是生活在實體世界裡,日常生活實際發生的食衣住行,並沒有辦法純以虛擬的方式來滿足需求,而在法律規範上,物權的相關規則是較近乎於自然律,故運作上,當無體財產權與物權相關的規則產生衝突時,該無體財產權利,原則上是會被調整與修正的。
我國著作權法第 59-1 規定,於司法管轄區域裡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來散布該著作原件或其取得的重製物。此正所謂著作權法上的「權利耗盡原則」,或稱為「第一次銷售原則 (First Sale Doctrine)」,此一法則的建立,其實正是呼應多數人們的既成習慣與具體生活。舉例來說,一本言情小說其上必然有相對應的著作財產權,故出版社在書籍出版之前,必須要先洽該書的作者取得授權,才能合法重製該書籍內容並進行販售。然而消費者在購書之後,原作者依附在書籍上的著作權利,便在此第一次銷售/購買之後耗盡,故其後書籍的合法持有者,便可自由地將這本書再接續轉售出去;而再參酌著作權法第 60 條,也規定經營書籍出租業的店家,也可以直接拿這本合法購得的書籍,來做為向顧客出租牟利之用。再者,附含、內嵌於貨物、機器或設備的電腦程式著作,依法亦可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之出租行為,而被一併合法出租出去,這也是電腦程式等無體財產權,在高度附著於實體物之後,便被彈性調整與進行修正的著例。且進一步來看,依照我國「內政部台 (75) 內著字第 406476 號函」的解釋,圖形著作,就平面或立體轉變為立體或平面者屬於重製,但對於依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製成實用物品,這在傳統上會被認定為實施行為 (implementation) 而非重製行為,而既非重製、則便不在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之內。那依照內政部這般的函釋態度,會對開放硬體設計造成什麼實質影響呢?其實影響的範圍與效果不能算小,因為依此論點進一步推衍,現時以創用CC 授權條款釋出的 Arduino 設計藍圖,在經過使用者以實施行為製作出產品之後,其原始創用CC 授權條款對於設計藍圖的拘束效力,便已不及於製作完成的實體裝置,也就是說,該產品後續散布與販售的模式,悉不受到設計藍圖創作者以創用CC 條款預先安排的授權限制,此種一經實施,便讓著作授權設計藍圖與產品物權脫勾的現況,即為目前開放硬體授權領域裡,最受到廣泛注目與密集討論的重要爭議(註七)。
現時開放硬體領域的推動組織與愛好者,其實已經就上述爭議,提出了發展中的「開放硬體授權條款 (Open Hardware License)」來進行解套。此類的開放硬體授權條款,秉持著從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一脈相承「以私濟公」的精神,也就是說,透過私人與私人之間契約的訂立與謀合,來共同形塑並建立開放硬體專案參與者之間的共識與互動模式,而雖然現階段,開放硬體設計藍圖的著作權利人,是否依法具有地位與權利,能夠拘束設計成品的運用方式,目前法體系的解釋態度是存疑的,然而透過開放硬體授權契約條款,在細項規劃上的補足,硬體設計藍圖的提供者與收受者雙方,彼此間仍具有契約效力的民事與商務協議存在。所以創作者若是能夠善用此種開放硬體授權條款,來釋出其所創作的硬體設計藍圖,在其後收受設計圖者沒有按照授權條款的義務性要求來利用藍圖,而形成違約之時,此時原始設計藍圖的創作者,雖然也許無法以法定權利人的立場,向各國法院申請權利受損時的假處分、禁制令,或其他定暫時狀況之急速救濟,但仍然可以循審級制度進行違約性質的司法訴訟,一旦勝訴的判決確定之後,仍然得以依契約規劃的授權方式,來向違約的敗訴者,要求改正其對設計藍圖的利用方式,並索取合理數額的損害補償。以下即以重點整理的方式,介紹三款目前正在發展中,然各具有使用特色與相當支持者的開放硬體授權條款:
綜合上述三款開放硬體授權條款的內容,可以觀察出目前在開放硬體授權領域,有三個值得注意的要點:
故實務上,如果您是硬體設計藍圖的創作方,且願意將藍圖以開放硬體的授權方式進行公眾散布,首要考量的,是該專案主要參與者認同的授權模式究竟為何,一般來說,若是可辨識出來的參與者,皆較偏重共工成果循環開放共享的理念,則 CERN OHL 所運作的 Copyleft 機制,會是一個能夠群聚參與者向心力與信任感的授權模式,而之所以暫捨 TAPR OHL 而就 CERN OHL,是考量到 TAPR OHL 於 2007 年推出第一版本之後,至今仍未見其後更新,但 CERN OHL 近年則是在歐洲核子研究組織的支持推動下,漸漸受到更多開放硬體研究專案的採行與應用;但倘若該開放硬體專案的參與者,多為中小型的商務公司,則參照 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 為例,或許 Solderpad HL 會是策略經營上更好的選擇;而如果您是硬體設計藍圖的使用方與生產方,則建議在評選適合參與的開放硬體專案時,可就技術文件的詳實度、與授權條款涵攝權利的完整性,先作第一步與第二步的考量,因為若是技術文件的詳實度不佳,那產品實作上要付出的時間成本與相關的技術門檻都會較為嚴峻,而倘若該開放硬體專案,在授權權利方面有說明不清或是範圍模糊的問題,則可能在相應成品量產之後,生產方便會持續存有授權妥適性不足的隱憂,尤其專利權與積體電路布局權,皆為抽象且不易被查察到的技術方法,如授權條款可就此議題先行進行預先處理,則生產方日後運轉以開放硬體設計為中心的商用模式,才可進行的更為安心與穩固。
註一:關於 Facebook 與 OCP 之間互動的進一步資訊,可參閱黃郁文編譯新聞,Facebook 貢獻主機板設計架構予開放硬體推動團隊:http://www.openfoundry.org/tw/foss-news/8924-facebook-。
註二:威盛電子 APC 專案頁面如右:http://apc.io/about/。
註三:關於開放硬體在授權面的基礎描述,可參閱葛冬梅,淺談開放硬體及其授權方式:http://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2183-2010-07-15-10-16-01。
註四:「Open Hardware or Open Source Hardware? - 關於開放硬體授權你應該知道的 A & B」,演講簡報檔採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台灣 3.0 版進行公眾釋出,OpenOffice 編輯檔案請見右列連結:http://www.openfoundry.org/of/download_path/openlegal/Essential_things_you_should_know_about_licenses_for_OPEN_HARDWARE_and_OPEN_SOURCE_HARDWARE/20130803.odp、PDF 閱覽格式請見右列連結:http://www.openfoundry.org/of/download_path/openlegal/a_convenient_subsidiary_mechanism_for_project_management_contributor_agreement/20130803.pdf。
註五:OSHWA 維護的開源硬體條列定義,可參照右列連結:http://www.oshwa.org/definition/;此份開源硬體的定義,主要是在開放源碼促進會 (Open Source Initiative, OSI) 對開源軟體的定義上進行改作與解釋,而 OSHWA 與 OSI 之間,也具有書面簽署的合作與競爭關係,相關資訊可參閱黃郁文編譯新聞,OSI 與 OSHWA 在認證標章相似性一事達成合作協議:http://www.openfoundry.org/tw/foss-news/8837-osi-oshwa-。
註六:歐盟對於電子資料庫,特別透過第 96-9-EC 號指令,以獨自成規的方式來保護;但在美國與我國,並沒有與資料庫權利相關的特別法令,然而在實際司法判決中,不乏法官將編輯完善的資料庫,視為著作權法中具「編輯著作」保護地位的客體,而直接以著作權法來對其加以保護,例如「智慧財產權法院 9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41 號刑事判決」即為著例。
註七:此外、亦有不少論者提出疑問,當前日漸風行的 3D 列印技術 (3D printing),是以數位模型資訊為基礎,再透過粘合材料逐層堆疊累積來構造物體或產品,由「模型設計圖」至列印出「成品」之間的流程與作為屬於完全自動化,那麼這究竟會被各國的法律體系,解讀為偏近著作設計的「重製行為」,抑或是維持傳統見解為「實施行為」。當前已有不少立體圖形著作在設計上,是採用創用CC 授權條款來進行公眾散布,相關資訊可參照李佩璇,開放設計的全新樣貌 由我們共同想像:http://creativecommons.tw/blog/20130806,然而這些設計藍圖在實作之後,創用CC 條款是否對於實作成品仍然具有拘束效力,目前在法律見解上還未見穩定的通說。
註八:CERN Open Hardware Licence v1.2 經 CERN 發布的正式新聞稿可見右列連結:http://home.web.cern.ch/about/updates/2013/09/cern-releases-new-version-open-hardware-licence,其授權條款純文字版本全文:http://www.ohwr.org/attachments/2388/cern_ohl_v_1_2.txt。
註九:Copyleft 意指授權人要求,使用者重製原作或就原作產出衍生作品後,亦必須採用相同容許後手使用、修改的授權方式,來進行該作品日後的使用與散布,且此授權拘束特性在作品被改作與再散布之後,並不會隨之消失。關於 Copyleft 的歷史脈絡與進一步的解釋,請參見葛冬梅,泛談 Copyleft 機制與創用CC 的「相同方式分享」授權要素:http://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2051--copyleft-cc-。
註十:Towards a Functional Licence for Open Hardware: http://www.ifosslr.org/ifosslr/article/view/69/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