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CC) 林誠夏, CC BY-NC-ND 2.5 TW.
自由軟體運動的推動泰半奠基於社群發展上,不過視各國政府態度不同,部分國家採主動介入的立場,部分國家則傾向中立態度,不特別讚許亦不特意拑制,以持平的態度觀察其後續發展。而主張主動介入的國家,其立場多著重於借助自由軟體的發展,進行政府 E 化的工作 (E-government),或是著墨於採用自由軟體削減成本的利益上,希冀藉此幫助己國,擺脫已開發國家在專利及相關智慧財產權方面,長久來佔得的領先優勢(註一)。國家的立場及展望為何,這是探討自由軟體運動面像中不可忽視的層面。
目前我國政府的作法,在政府資訊系統的招標採購上,多數的情況下並不考慮自由軟體,但已有相關單位察知此一問題(註二),正著手思索研議,現時政府單位對於自由軟體的認知及相應模式,仍是處於動態改變的現在進行式。在一切還混沌模糊不清的現狀下,參考他國已先行建制的運作程序,是較從實合理的態度。
故就加拿大政府建制的程序來論,其透過資訊科學產業未來發展曲線的評估,得到自由軟體乃極具前瞻性及符合時代走向產物的結論,但同時考慮到部分自由軟體方案成熟度仍在發展階段,故政府的立場不躁進亦不刻意設限,只要透過事前詳盡的利弊評估,自由軟體的選用仍在政府資訊系統建構的歡迎名單之內(註三)。
這無疑是採較持平中庸的態度,其具體的作法就是透過評估 IT 產業(Information Technology,資訊科學產業)的十三項指標性原則,做成量化式的評估表格,將各軟體方案的優劣性以三種等級劃分 (A-class, B-lass, C-class),最後再就整體做積分評估。所謂的 IT 產業十三項指標原則簡列如下:
這些指標原則,乃是加拿大政府針對資訊科學產業未來性所規劃的趨勢性原則,提供主事者進行資訊系統招標採購時據以思考評估之用, 只要 IT 產業相關的採購及資助不悖離此十三項指導原則的範疇,即符合國家對於資訊建制規劃的方向。其中又以第 1、5、6、7 項最直 接相關,在處理自由軟體相關方案時,須針對此四項做審慎評估。
是以實際的操作方式即是透過這十三項原則所形成的評估量表,透過步驟化的過程,對自由軟體方案做審檢評估,最後選出最適合的方案。加拿大政府對於自由軟體採用的理念就在於「不偏頗政策」的落實, 國家對於自由軟體及現行占多數的私有軟體 (Proprietary Software) 方式應進行功能性、適用性及安全性的整體評估,如評估結果利多於弊,且自由軟體方案更具前瞻性,則不妨採用自由軟體方案來代換 (Immigration) 現行的私有軟體。
值得注意的是,在自由軟體方案的選用上,加拿大政府要求對國家及個人商務機密的保護,及現行智慧財產權法架構下的合法權益保障仍要落實,自由軟體方案採用前仍須針對於此做審慎調查。大方向而言, 其國家在面對自由軟體時採取開放觀點的政策,既考慮其成熟度與安全性,但亦不對採用自由軟體的可能性做刻意限制,就這一點,值得我國在未來政策制定時認真考慮,畢竟科技發展的未來並無定式,動態的在利弊之間調和得宜,謀求大多數國民的最佳福祉,才是永遠的最佳政策。
註一:更多各國政策相關資料,可參照聯合國貿易發展聯盟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CTAD) 之下電子商務部門 (Electronic Commerce Branch) 所整理的資料進行深度閱讀: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428223602/http://r0.unctad.org/ecommerce/ecommerce_en/freeopen_en.htm#count。
註二:指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政府資訊改造專案辦公室 (TGovernment Reform IT Project Management Office Authorized Agency for Research)。
註三:進一步資料,請參見加拿大國有財產局秘書處 (Treasure Board Secretariat) 提供的相關報告書,GOC Proposed Position on Open Source Software and Next Step: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428223602/http://www.tbs-sct.gc.ca/fap-paf/oss-ll/oss-ll/oss-ll_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