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特性-從法律的角度觀察
葛冬梅/文 2006-03-09 發布 2012-03-09 修改
許多人知道自由軟體的四大自由(註一),也知道開放源碼的十項定義(註二),這兩項看上去內涵類似、卻用不同文字表述的概念,透過法律角度可以歸納出一些共通的法律特性:
不收取授權金是自由開源軟體與專屬軟體最大的分野所在,也因此,被授權人必須自行負擔利用自由開源軟體所帶來的風險。這種制度設計背後代表的是利益平衡的觀念:因為著作權人並未蒙獲利益,所以就不需要負擔責任(註三)。
在不收取授權金的基礎之上,軟體著作權人將使用、重製、散布以及修改軟體的權利授權出去。而對於這四種權利的授權一般均沒有限制,由此加以延伸,商業利用與販售屬於使用的一種方式,因此任何人均可以將自由開源軟體進行商業化利用與販售,這是被授權人運用使用權利的結果,只要這些行為不違反該軟體授權條款的其他內容。
為了可以使用、重製與散布一個軟體,只要提供軟體的可執行形式給被授權人就可以了,但為了要讓被授權人可以修改軟體程式,該軟體的授權人就必須要進一步提供程式源碼 (Source Code),因此自由開源軟體最廣為人知的開放源碼特性,主要是為了要實現被授權人修改軟體程式的權利。
授權對象以及使用地域均沒有特定,這是另兩項重要的特性,因為只有在沒有特定對象與地域的前提下,任何人才可以隨意散布自由開源軟體,而不需要另外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這項特性在現行網路傳輸發達的時代具有特別的意義,因為目前自由開源軟體的主要傳播方式之一,就是透過網路平台提供使用者下載,唯有不限制授權對象與地域,自由開源軟體才可以輕易地透過這個方式來進行散布。
最後一項非專屬授權特性則使得雙重授權的商業模式得以存在。「非專屬授權」這個概念與「專屬授權」相對立,而專屬授權是指,一項權利一旦授與給一個人之後,相同的授權內容就不得再授權給第二位,這位被授權人專屬擁有運用這項授權權利。相反地,非專屬授權就是指,權利人並未將權利專屬授權給任何一個人,相同的權利內容他還可以再次授權給其他人。因此,一間商業公司若是軟體的著作權人,它可以將這個軟體以自由/開放源碼的方式非專屬授權給任何人進行利用,另一方面還可以針對要將軟體做進階商業運用的人,以收取授權金的方式提供額外的服務配套與商業授權。
在用詞與推廣理念上有「自由軟體」與「開放源碼軟體」不同的名詞,不過從法律角度來看,這兩個名詞的定義上其實具有很多的共同特性,因此當我們欲檢視一個軟體是否為自由開源軟體時,就可以反向地從以上這些法律特性出發,若軟體授權方式確實具有這些特性的話,就可以初步地判定這個軟體應該是自由或開放源碼軟體。
註一:進一步內容請參見:葛冬梅,「充滿烏托邦理想的四大自由」:http://www.openfoundry.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501&Itemid=56,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 35 期。
註二:進一步內容請參見:葛冬梅,「開放源碼的十項定義」:http://www.openfoundry.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751&Itemid=56,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 42 期。
註三:關於此點進一步討論請參見:林誠夏,「授權條款中免責聲明的法律意義」:http://www.openfoundry.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518&Itemid=56,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 38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