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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DL-MPL 的衍生條款

葛冬梅/文 2007-12-27 發布 2012-03-16 修改

開放源碼促進會 (Open Source Initiative, OSI) 日前將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分為 7 大類,第一類是屬於被廣泛應用或者是有堅強社群支持的授權條款,包括 GPL、BSD、MIT、MPL 等 9 份條款被歸在這一類,其中由昇陽公司(Sun Microsystems, Inc. 1982~2010,註一)草擬,於 2005 初為 OSI 通過認可的 CDDL-1.0 (Common Development and Distribution License 1.0) 也在第一類之列。而就條款內容來看,CDDL-1.0 目前使用的普及率雖然不高,但是其具有架構完整、用詞淺顯易懂、可重複被不同授權性質專案引用,且不致產生過大授權衝突的特性,是一份在授權規劃與文字表達上均相當成熟的授權條款,值得特文介紹來讓更多人能夠了解。

▲ 圖1 開放源碼促進會將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依特性分為 7 大分類,2012 年 3 月 16 日截圖於右列網址:http://www.opensource.org/licenses/category

CDDL-1.0 是由商業公司聘任專職人員來起草,因此與 MPL-1.1、EPL-1.0、CPL-1.0 有著類似的產生背景,其適宜配合商業模式運作的法律邏輯架構亦相當完整。而 Sun Microsystems 當初是以 MPL-1.0 與 MPL-1.1 的內容做為 CDDL-1.0 的起草藍圖(註二),所以在運作模式與授權架構上,CDDL-1.0 與 MPL-1.0、MPL-1.1 有著許多相似的特質。

在授權拘束性方面,與 MPL-1.1 一樣,CDDL-1.0 僅具有部分的 Copyleft 特性,簡單來說、只有修改到 CDDL-1.0 授權元件所產生的結果,才會被 CDDL-1.0 授權條款所拘束!舉例來說、最基本的授權拘束範例包括直接對 CDDL-1.0 授權的檔案進行修改,或是將 CDDL-1.0 授權元件與其他程式碼包含在一個檔案內,這些都是較典型的直接修改,而會啟動 CDDL-1.0 授權拘束特性;然而、若是將自行獨立開發的程式元件,以不同檔案的方式,與 CDDL-1.0 授權元件放在同一個大型軟體專案 (larger work) 裡面進行互動,則此時自行獨立開發的部分,則可以不用受到 CDDL-1.0 授權條款的拘束,而可以採用與 CDDL-1.0 不同,但亦不會互相干擾的授權方式來進行散布。而在專利權的部分,CDDL-1.0 的專利授權條款與專利侵權終止條款,與 MPL-1.1 第 8 條第 2 項所規定的權利追索條款相當近似,只是 CDDL-1.0 的文字經過簡化,對於不具法律背景的程式開發者來說,較易閱讀與理解。而在可執行目的檔格式 (binary code) 的授權方式部份,其也與 MPL-1.1 一樣,允許這個目的檔可以適用非 CDDL-1.0 的授權條款,只要這個目的檔的授權方式,不會影響到使用者依照 CDDL-1.0 利用該元件程式源碼的權利。

除了上述相同的特質外,CDDL-1.0 還有些不同於 MPL-1.1 的其他規定,這些其他規定使得 CDDL-1.0 更具有彈性。以下即列舉管轄法院與準據法、散布者對條款版本升級的選擇規定,以及明示授權範圍包含程式相關文件等其他條款,來觀察 CDDL-1.0 相關的彈性規定。

早期、不少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都有特定管轄法院與準據法方面的規定,也就是當發生法律糾紛的時候,必須要適用條款所指定的管轄法院與特定區域的法律,來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通常有此種規定的條款,都是為了符合草擬者的特定需求,例如 QPL-1.0 授權條款的草擬者為挪威 Trolltech 公司,所以 QPL-1.0 規定管轄法院為挪威奧斯陸地方法院,準據法的依據也是挪威法律;而 MPL-1.1 的草擬者為美國 Netscape 公司 (Netscape Communications Corporation),而 MPL-1.1 規定的管轄法院為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準據法亦為加州州法(註三)。這種特定管轄法院與準據法的內容,早期常出現在起草者為商業公司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中,不過 Sun Microsystems 草擬的 CDDL-1.0 並未承襲這樣的架構,其條款內容並未特定管轄法院與準據法,而是交由開發軟體專案的權利人來自行決定,如果權利人願意,只要在條款之後加上一份聲明,說明該專案的管轄法院與準據法即可,然而,權利人也可以用不指定管轄法院與準據法的方式來散布這個專案。這樣的規定提高了 CDDL-1.0 的重複使用性與全球散布性,如此一來、不同地域的開發專案都可以為自己的軟體選用 CDDL-1.0 來授權,而不必擔心日後發動訴訟時,得要舟車勞頓到其他司法管轄領域去,而專案的權利人在有需要的情況下,也可以在後續版本附加上管轄法院與準據法方面的聲明,即可為後續散布版本指定符合其需求的管轄法院與準據法。

在條款版本升級選擇規定方面,CDDL-1.0 原則上也是採取類似 MPL-1.1 的規定:沒有特別聲明情況下,一旦 Sun Microsystems 有新的 CDDL 版本發佈後,原以 CDDL-1.0 授權方式得到該元件的使用者,便可選擇新版 CDDL 的授權方式,或繼續沿用舊版 CDDL-1.0 的方式來適用以及散布此元件及其衍生程式。除此之外、與 MPL-1.1 相較,CDDL-1.0 進一步賦與 CDDL 專案的原始開發者 (Initial Developer),可以排除自動升級選擇機制的地位,也就是說、若是 CDDL 元件的原始開發者,已明確加註聲明要求後手以「限定原 CDDL 授權版本」的方式來使用該元件,那麼此一元件後續的使用者及散布者,才就沒有前述適用 CDDL 新版本授權條款的選擇地位。相對於其他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多以指定版本、或是完全不限定授權版本的方式來散布,CDDL-1.0 對於授權條款升級版本的選擇機制,也提供了軟體使用人相當大的自主選擇彈性。

最後、在授權客體上,不少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的內容多僅描述程式碼授權相關的方式,對於授權範圍是否擴及到程式相關的文件並不明確,但是 CDDL-1.0 明白表示,其適用客體及於「包括在或者附隨於程式碼的相關文件(註四)」,這對於準備將相關文件隨著程式一起散布出去的權利人來說,便不需要另行為文件準備其他的公眾授權條款,而可以與程式碼一起以 CDDL-1.0 的方式散布出去,算是一個相當便利的規定。

多數接觸自由開源軟體的朋友都會知道 GPL、BSD、MIT、MPL 與 Apache 等知名的授權條款,這些條款各有其授權特點,但有時也因為這些特點,讓不同授權方式的元件,不見得都能夠被適用在每一個集合式的大型軟體專案裡被運用,而即使可以適用、可能也不符合部份商業公司預期的產品運轉模式,所以才會有人在這些既有條款外,陸續地擬定出數十份內容不盡相同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這樣的現象演變到今天,其實會造成自由開源元件應用上一定程度的阻礙,因為當想要擷取不同授權方式的元件來開發軟體專案時,首當其衝的工作就是必須先面對各元件授權條款是否衝突的問題-也就是要先做好研讀條款的功課,確定各元件彼此間的條款狀態是相容的,而如果僅透過單一工程師的話,要解決或避免這樣授權相容的問題並非易事。而解決這個困境的方法之一,就是減少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的數量,如此可以降低分析條款相容性的複雜程度,而若是某一授權條款的內容,在架構上的設定是可以讓不同性質的軟體專案都能夠同時取用,這也是一個可行的努力方向。所以 Sun Microsystems 當初草擬 CDDL-1.0 時,就是將可被不同性質軟體專案重複取用,當作是條款設計上的重要原則之一,在這樣的原則之下,CDDL-1.0 用詞淺顯易懂,再加上部分 Copyleft 的拘束性、不特定管轄法院與準據法,以及原則上讓散布者擁有後續條款版本的選擇權等等特性,都大大地增加了不同性質軟體專案對這份條款的接受度。

近年來使用 CDDL-1.0 的自由開源軟體專案,仍以 Sun Microsystems 早期便以自由開源方式進行開發的產品為主要對象,主要包括 OpenSolaris、NetBeans、GlassFish 等(註五),這些專案本已具有一定程度的規模與成熟度,過往 Sun Microsystems 亦在背後持續的支持相關的開發社群,其後 Oracle 承襲以往,亦以 CDDL-1.0 的方式來繼續散布這些專案,然而、多數的專案後續除了 CDDL-1.0 之後,也併以 GPL-2.0 的授權方式向外釋出。就個人的觀察來說,相較於 MPL、EPL 與 CPL 等同樣具商業考量架構在內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筆者相當喜歡 CDDL-1.0 這樣深入淺出又具有彈性的授權內容,但因其最初的起草公司 Sun Microsystems 已為 Oracle 併購,目前多數 CDDL-1.0 授權專案也多與 GPL-2.0 雙授權的模式向外散布,故未來發展如何、則還要進行持續的觀察。


註一:Sun Microsystems 創建於 1982 年,1992 年推出了當時第一台多處理器工作站 SPARCstation 10,其公司名稱是由 Stanford University Network 縮寫而來,歷年來 Sun Microsystems 持續發起並支持了許多的自由開源軟體專案,其作業系統 Solaris 亦有開源版本,稱為 OpenSolaris,至 2009 年 4 月 20 日,Sun Microsystems 宣佈以每股 9.50 美元,總數約 74 億美金的價額為 Oracle 公司所收購。

註二:有關 MPL 授權條款的相關介紹請參見,葛冬梅,從封閉到開放的副產品-MPL:http://www.openfoundry.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517&Itemid=56,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 48 期。

註三:參見:QPL-1.0 授權條款最後條款「Choice of Law」,MPL-1.1 授權條款第 11 條的文字內容。

註四:CDDL-1.0 第 1 條第 12 項:「Source Code means (a) the common form of computer software code in which modifications are made and (b) associated documentation included in or with such code.」

註五:OpenSolaris 專案的授權頁面:http://hub.opensolaris.org/bin/view/Main/opensolaris_license;NetBeans 專案的授權頁面:http://netbeans.org/cddl-gplv2.html;GlassFish 專案的授權頁面:http://glassfish.java.net/public/CDDL+GPL_1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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