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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s_and_articles:openfoundry_legal_column_selected_collections_2011:gpl_授權的圖示

這是本文件的舊版!


GPL 授權的圖示

葛冬梅/文 2009-02-20

GPL 這個授權條款一般來說是適用於「軟體授權」的狀況,但是近年來也看到不少採用 GPL 來授權圖示的例子(註一)。但令人疑惑的是:因為 GPL 授權條款的內容主要是規範軟體授權的運用方式,尤其是要求釋出程式目的碼 (binary code) 的散布者,也必須肩負後續提供程式源碼 (Source Code) 的義務,那麼以 GPL 散布圖示的時候,是不是只要將圖示的圖檔提供出來,便就符合了 GPL 散布者提供源碼的義務?而若是將 GPL 授權的圖示匯入自己開發的專案來使用,會不會因為圖示的部份是 GPL 授權,也導致專案的授權方式也受到影響呢?

上述的問題光看 GPL 條款的文義解釋,並無法直接得到明確的答案,因此筆者從探究四大自由以及一般契約法的法理習慣開始,來尋找這個問題的答案。

GPL 被撰寫的目的是為了要實踐四大自由:使用者有執行程式的自由、研究讓程式適合己身需求的自由、再散布程式的自由,以及改良程式並將改良內容發布出來的自由(註二)。為了實現四大自由,原始碼必須隨同軟體一同散布,而這裡的原始碼必須是相對應、完整、最適合用來修改軟體的原始碼。例如甲用許多人熟知的 C 語言寫了一個軟體,散布軟體的時候卻提供鮮為人知的 Z 語言原始碼給他人,這個 Z 語言的原始碼雖然也是原始碼,但是一方面這個語言鮮為人知,另外一方面也並非是甲原本用來撰寫的軟體的 C 語言,這樣甲所散布的就不是最適合用來修改軟體的原始碼。所以在 GPL 的規定中,提供可以讓他人順利研究、修改與散布的原始碼,是實踐四大自由的重要手段。

在這邊筆者有兩層的邏輯推論:第一層推論的結果是應該提供圖示編輯圖檔,第二層的推論結果則是,應該可以僅需要提供壓縮完成的圖示檔即可。

第一層的推論是直接將上面的邏輯套用到圖示中,一個圖示必須要可以被使用、研究、修改、再散布,並且允許他人擷取其中的構思來改良其他的圖示,如此才符合四大自由的精神。而在圖示的情況下,提供方便編輯的圖示編輯檔,比提供原始碼為貼近 GPL 所代表的精神,因為一個圖示最適合被用來修改的形式並不是原始碼,而是編輯檔。此外,圖檔的數位呈現方式跟一般軟體不同,軟體的自然呈現方式是原始碼與目的碼等程式碼,但是數位圖示檔自然的呈現方式則編輯檔與壓縮完成的圖檔,雖然在撰寫軟體的過程中圖檔可以字串的形式存在,但是這個字串並無法被修改,即使提供出來,對於便利他人修改圖檔也無助益。

但是,進一步思考,軟體與圖示的自然呈現方式不同,所以兩者修改的難易度不同。在軟體,透過修改目的碼來達到修改軟體的目的具有相當高的難度,所花費的精神時間可能比重新寫一個新軟體還要多,因此對於想要研究、修改軟體的人來說,取得原始碼幾乎是沒有選擇餘地的方式。但在數位圖示的情況,即使沒有編輯檔,想要修改圖的人仍然可以直接修改壓縮圖檔,雖然不像直接修改編輯圖檔一般的容易,但是卻也不會像修改目的碼那樣的困難。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差別,主要是因為圖是顯見的,看到圖就看它的構造,但是軟體目的碼卻只有 0 與 1,這些 0 與 1 並沒有明顯呈現出軟體的撰寫邏輯、架構,但是原始碼與人類語言較為親近,透過原始碼人類可以較輕易理解軟體的撰寫邏輯與架構。

因此,在散布圖示的時候,筆者以為,雖然散布者可以提供編輯圖檔是最好的,但僅提供壓縮圖檔讓人可以修改,這樣也足夠。不過當然,這個壓縮圖檔必須是可以被修改,若是在圖示檔附加 DRM 技術,禁止他人修改的話,這當然就不符合 GPL 的精神。

而在感染性方面,將 GPL 圖示插入到軟體中應用,整個軟體是否也會因此必須要採用 GPL 授權?筆者以為並不會,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圖示的替換性很高,軟體本身並不會因為缺少這一組圖示而產生功能上的缺陷,一樣可以採用另外一組圖示來替換,所以筆者以為使用 GPL 圖示並不會讓軟體也必須採用 GPL 授權。但若是有人修改 GPL 圖示,依照 GPL 的 copyleft 精神,被修改過的圖示仍然必須採用 GPL 來授權。

除了 GPL 授權的圖示,搜尋網路上可以讓人自由使用的圖示,還會發現不少採用 LGPL 與 CC(註三)授權的圖示。CC 的授權內容本身就適用各類的圖文創作,所以不會有 GPL 適用到圖示上所併隨產生的條款解釋問題。LGPL 與 GPL 背後所代表的精神一致,都是發揚四大自由,因此筆者以為,散布 LGPL 圖示時,僅提供他人可以修改的壓縮圖檔就可以滿足 GPL 的要求。那麼利用 LGPL 圖示,是否會讓軟體也變成 LGPL 授權呢?筆者以為不會,因為 GPLLGPL 並不完全相同,單純連結利用 LGPL 函式庫的軟體可以自由選擇授權條款,並不必須採用 LGPL 來授權,這樣的邏輯套用在 LGPL 圖示上,表示單純利用 LGPL 圖示的軟體當然可以不需要採用 LGPL 授權,這樣的推論結果與利用 GPL 圖示相同。

還記得最初看到這些採用 GPL/LGPL 授權的圖示,蠻驚訝的,因為這些條款的內容都是以程式碼為客體來規範,套用到非程式碼的著作物之上,真有些格格不入!筆者自行臆測,之所以會有這種現象產生的原因可能有二:一是這些圖示最初就是要被創作出來利用到 GPL/LGPL 軟體上,配合軟體的授權方式,圖示也採用 GPL/LGPL 授權,二是單純希望自己的圖示可以廣被利用,而 GPL/LGPL 是相當有名的授權條款,因此就採用了!雖然透過解釋,GPL/LGPL 應用到圖示似乎沒有太大的問題,但這畢竟不是最適合的授權方式,因此筆者建議可以採用 CC 授權,若是想要圖示既配合軟體的 GPL/LGPL 授權,又想讓他人可以在非軟體的領域隨意利用,筆者建議可以採用雙重授權:讓圖示使用者可以在 GPL/LGPL 與 CC 兩者中自由選擇,若是使用者想要將圖示嵌入到 GPL/LGPL 軟體中,那他可以宣告圖示也是 GPL/LGPL 來授權,若他想要將圖示嵌入到一幅畫中,創作出另外一幅新圖畫,那他可以採用適合圖文創作的 CC 授權,以避免採用 GPL/LGPL 所產生的格格不入現象。


註一:筆者這邊隨意 google 出兩個當作例子參考:圖示 kNeu:http://linux.softpedia.com/get/Desktop-Environment/Icons/kNeu-5497.shtml,圖示 Yasis:http://www.silvestre.com.ar/?p=6

註二:四大自由與自由軟體:http://www.openfoundry.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Itemid=14&id=1448&task=view/

註三:CC,Creative Commons,創用 CC。中文介紹資訊可以參見「創作分享,快樂使用-簡介創用 CC 授權 」宣傳手冊,下載網址:http://creativecommons.org.tw/gallery/Material/cchandbook_edu_20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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