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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誠夏/文
部份的自由開源軟體專案開發者,慣常表達出其嫌惡軟體專利 (software patent) 的立場(註一),因為若是任由軟體專利制度發揮到極致,很可能會直接扼殺自由開源軟體後二十年接續發展的未來性,然而、近年許多跨足自由開源軟體商業加值應用的產業公司,也慣常的會透過專利申請的手段來保障其商業優勢,此種專利申請模式、已經是在業界行之有年並且體系性的被固定維持,若說是為了因應自由開源專案的應用而要其突然式的改弦易轍,亦有現實上的困難。有鑑於此、本文要討論的議題是,從軟體社群與產業公司這二個不同的立場出發,觀察其對於軟體專利反對與認同、弱化與強化不同態度之間的理由與作法,並從中引論可能的彈性方案來協調這二個不同端點,以協助自由開源軟體專案的社群開發者,與商業應用公司,能一同找到面對軟體專利時,中庸並皆可接受的協調之道。
專利簡單來說就是「可供產業利用之技術思想 (technical concept)」經過國家智財機構審核通過後,權利人被法律賦予一定期間的「專門營利特權」,從而在這段期間內,唯有此一專利權人有商業利用此項專利的資格與地位。而專利權與著作權第一個大的分歧點在於,專利權本質上具有強大的獨占排他性,它不像著作權一般可以被其他人在未獲授權的狀態下重新創作(註二),從而若是將軟體專利編寫進自由開源專案,又未配套處理相應的專利授權問題,則相當程度已然拘束這些專案後續再被修改與散布的可能性。以前在自由開源軟體的世界裡,並沒有軟體專利的問題,這是因為過往「純軟體性質」的技術思想,並不被認為具有專利適格的地位,但是美國自 1998 年 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v.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一案,開始肯定了軟體專利的可專利性(註三),此後、軟體專利被摻進具有共同開發、自由散布特性的自由開源專案後,開始磨擦出一些與軟體自由 (Software Freedom) 理念不同調的火花,而後這些火花開始蔓燒,從而許多自由開源軟體社群的資深參與者,認為應該要認真因應軟體專利的未來發展趨勢,並提出相關的轉化方法,以避免自由開源軟體日後不能再以自由無拘束的開源方式進行共工編寫與後續散布。
▲ 圖1 FFmpeg 專案對於自由開源專案在專利方面的警示說明,2011 年 9 月 23 日截圖於右列網址:http://ffmpeg.org/legal.html
由於軟體專利的概念,與自由開源軟體容許後手自由修改的理念,在本質上確有若干不合處。所以目前在自由開源軟體領域裡,對於軟體專利的轉化方法可大分為三種,第一個方式是籲請支持軟體自由理念的開發者(潛在的專利技術發明人),在其將軟體元件以自由開源軟體的授權方式釋出後,可以一併公開揭露尚未登記為專利的技術內容,那麼這些內容將因為公告週知而成為專利制度中的先前技術 (prior art),其後便不能夠再被其他人拿來申請專利,並可以之為撤銷他人其後近似專利的重要引證,例如 Linux Defenders ™ 即為持續進行專利先前技術曝光的組織(註四);第二個作法則是在新版本的自由開源授權條款中加入專利授權的預設機制,例如 2004 年 1 月發布的 Apache-2.0 與 2007 年 6 月定稿的 GPL-3.0,皆設有此類的專利授權條款,如此一來、以這些授權條款釋出軟體專案的權利人,將可以同時將賦含於程式碼中的著作權與專利權,一併以公眾授權的方式散布出去滿讓收受程式的後手可以安心修改並重製利用這隻程式。而第三個轉化方法,則是透過若干新版本的自由開源授權條款中,添加過往沒有的軟體專利平衡、抑制,以及反制條款,這類的軟體專利權抑制專款,指的是當自由開源軟體的使用者或修改者等被授權人,若是反過來控告散布此軟體的前手、原著作權利人,或是該軟體的其他使用者專利侵權時,則此軟體前手或原著作權利人之前授與此位興訟者的專利權利,將會視所適用的條款不同而產生被追索、抑制,或是授權反制等等不同的法律效果(註五)!也就是說、當某個自由開源專案的使用人提出專利訴訟時,這個專利侵權的主張可能會因為符合條款預設「轉化機制」的條件,而產生中和、抑制,或授權反制等等效果,但要啟動這樣的軟體專利轉化機制,首要前提是此一興訟者也身處該自由開源專案的前手後手授權供應鏈裡,才能夠透過授權條款的預設規定來產生這樣的抑制或反制效果。
然而、若僅僅是從授權人所擁有技術的角度,來著手處理軟體專利的問題是不夠的,專利權與著作權在軟體創作上的第二個大的分歧點,在於專利內容本身常常會是一個抽像的技術概念,以致於自由開源軟體專案的創作人,極可能會在「完全不知情、或是並不完全知情的狀態下」,撰寫出某個與他人既存專利非常相近的技術方法,這樣的狀況、若是專案在開發過程中又缺乏嚴謹登載的開發記錄(註六),結果甚至可能是、該軟體專案在大舉商業化利用之際,才被既存專利的權利人控訴惡意侵權,而必須承擔需支付此專利權利人高額侵權賠償金的後果。於是、為了處理這樣防不勝防的「第三人專利」問題,許多的商業公司會透過專利互利協議或是專利產業聯盟的方式,來擴大自己的專利保護圈,以群體的力量來抵禦未來可能發生的專利侵權風險。有些自由開源碼軟體公司會直接與專屬軟體 (proprietary software) 公司簽訂「互不提出專利侵權主張的契約」,例如 Novell 在 2006 年底、Linspire 於 2007 年中與微軟簽訂的技術開發合作契約就屬於此種協議;但有鑑於近年專利侵權訴訟的規模日漸擴大,許多複雜的專利爭議、其爭訟範圍會擴大到讓數家國際型企業共同涉訴,於是部份的自由開源軟體推動組織與商業化運用自由開源軟體的公司,也開始透過專利捐獻、專利公眾授權(註七),或是產業聯盟與組織聯盟的方式,來成立抵禦專利侵權的專利池 (patent pool),以加大專利保護圈的屏障範圍,例如 OIN(Open Invention Network) 便為一個專注於 Linux Kernel 相關專利收集與吸納的組織,由許多跨國的商業公司共同捐款成立,目的就是要透過會員互相簽訂協議的方式,來保護 Linux 作業系統的商業化發展,未來不會受到專利互控的阻礙。
綜上所述,軟體專利這個議題在自由開源軟體的世界,雖然多數的軟體開發社群持反對意見,但是評估現實環境、專利制度仍然是一個由各國司法制度與智財部門賦予其正當性的法定權利,其雖在審核與施行上迭有偏頗與失衡的弊病,但仍然是一個行之有年且難以在短期之內被通盤調整的跨國性法律制度。也由於這個原因,自由開源專案若是涉及商業面、開發公司勢必會循例進行專利技術的申請,近年來、由於智慧行動裝置的掘起與風行,如下圖所示、許多跨國商業公司亦紛紛涉入了此類產品的專利控訴循環,而由於這些智慧型嵌入式裝置,多以自由開源平台為其作業系統,那麼也引發了不少與自由開源軟體應用相關的專利授權探討。
▲ 圖2 由路透社製作的 2011 年行動裝置專利訴訟示意圖,原載於右列網址:http://blog.thomsonreuters.com/index.php/mobile-patent-suits-graphic-of-the-day/
那麼、從理念與現實這二個座落天平兩端的不同立場,我們應該如何看待軟體專利這個議題?筆者對此議題的個人觀點簡列要點如下。
綜上所述、部份本文的讀者也許會感到疑惑:如果自由開源軟體的世界原則上並不贊同軟體專利的配置,那為何本文結論除了建議將專利前身的技術方法公示出來外,同時也建議商業公司積極的申請具可專利性的軟體技術呢?答案很簡單,因為專利制度目前仍然是各國法制認可的法定遊戲規則,其所蘊含「先發制人、後發制於人」的特性非常強烈,以致於專利制度也許不盡美好,但它仍然是一個受到各國政府保護且持續發揮效力的權利制度,盱衡現實環境、散布自由開源專案的商業公司,有時仍然需要掌握若干關鍵專利技術,才能於涉訴之時善用這些權利成為談判籌碼。但當然、許多業界的朋友也常有下列的疑問:已經以自由開源授權方式釋出的軟體專案是否仍有申請專利技術的必要?若是專利權利隨著程式碼的散布而釋出,那麼掌有這個專利權對商業散布者是否仍有實質的幫助與助益?
有的!從軟體專案前手後手授權關係的角度來觀察,自由開源專案裡蘊含的專利技術,仍然具有備位啟動的效力。所謂的備位啟動是說,專利權人若是在後手「合法地依照條款的狀況下」發動專利訴求,則發動者依照所適用自由開源條款的不同,而可能產生權利被追索、抑制,或是授權反制等等不同的不利效應,但如果是在後手「非法地違反條款的狀況下」發動,則依照多數自由開源授權條款的設定,逾越授權條款的利用者將釐於失權(註十),而不再具備被合法授權的適格,此時專利權利人對此後手所擁有的專利訴求,便不再受到原授權條款的抑制,而得以備位復甦並可請求該後手無權利用相關專利的損害賠償金。
遵守遊戲規則,相安無事、違反遊戲規則,備位啟動。
OPEN SOURCE的軟體專利原則上是備位啟動的,也許申請後再散布不會馬上發生效力,但侵權行為一旦發生時,原來的公眾授權狀況瓦解後,就回歸一般的侵權賠償,這時候專利權就由公眾授權的模式復甦為一般模式,而可以在司法請求裡被秤斤秤兩的要錢。
備位啟動的軟體專利→侵權、失權,轉化為另一種授權模式→MYSQL、當你不是用GPL的遊戲規則,就該轉為商業模式的規則→當對方並沒有遵守GPL3、APACHE2的遊戲規則,則其便不再可以主張以該條款來利用這些軟體專利,從而軟體專利可以拿來進行侵權訴訟→此處考究一下,「專利報復、失效條款」是否會限制這樣的推論!?
泛談一些專利保護,各企業用專利互相拑製的活潑事例。有選擇的世界:申請與不申請專利?若是不申請、則公布PRIOR ART,若是要申請專利,那這個專利其實還是有備位的效性,備而後用、一個是拿來加入專利聯盟,另一個是拿來雙重授權。
註一:軟體專利在自由開源軟體的領域,是一個不算新穎但卻影響日漸擴大的議題。這是因為自由開源專案,強調的是將軟體後續修改與散布的著作權利預告授權給後手,如此一來、專案就可以透過多人接力共工的方式,被群策群力地撰寫的更臻完整;但是、若是此一軟體專案內含軟體專利,但其專利權人並未將專利權一併公眾授權給收受程式的後手,那麼這樣的軟體專案在後續的修改與散布上,仍然會受到專利權所引發的層層限制,而不能夠被後手自由地接力改作。
註二:依我國著作權法第 10-1 條的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所以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在經過非著作權人的學習吸收得其概念後,便可以不抄襲的方式來重新創作新的作品,就軟體程式碼而言、這種將著作權客體重新創作的過程亦為法之所允,重點是不可使用機械式自動編譯的方式,或是用全自動轉譯的手法來重現他人撰寫的程式碼。而因為專利權保護的標的為「技術思想」,技術思想本身即為一種抽象的概念,所以若此抽象的概念已為他人註冊專利並引證實作方法,則其他發明人便無由重新以其他形式來重構這個概念。
註三:關於美國核發軟體專利的相關歷史進程與主要爭議,可參照右列專文,「The History of Software Patents: From Benson and Diehr to State Street and Bilski」:http://www.bitlaw.com/software-patent/history.html
註四:此類別的著例可參考 Linux Defenders ™ 專案轄下的子計畫「Defensive publications」:http://www.defensivepublications.org/
註五:此類軟體專利相關的抑制規定差異性頗大,會視所適用的條款而產生權利被追索、抑制,或是反制等等不同的效果。以下即舉MPL-1.1、GPL-3.0,與Apache-2.0授權條款來做基本例示。
註六:軟體專案中屬於著作權利的部份,必定是由軟體的創作人或是修改者自主撰寫到軟體專案裡的,所以只要不事涉程式碼的抄襲、那基本上就不會有誤植他人程式碼的狀況發生;但是專利權的內容常常是抽象的技術方法,而其本質又具有強大的獨占排他性,一個技術思想若是已經為先發明人註冊專利權,嗣後他人就算是獨立自主地發展出相同的技術內容,此時先發明人仍然有資格可以排除後者利用這個相同技術,並且要求後者必須在支付一定數額的專利授權金之後,才可以利用此一技術在其商業產品上;當此種狀況發生時,對於技術的後發明人而言,嚴謹登載的開發記錄並不能讓其擁有可以和先發明人專利對抗的地位,但卻可以主張研發過程乃是善意行為,而不會被認定為我國著作權法第 85 條第 3 項所規範之故意侵權,而被裁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金。
註七:例如 OSDL (Open Source Development Labs) 在 Linux Foundation 支持下發展的專利蒐集計劃 (Patent Commons Project),便是透過多方專利吸納,再加入公眾專利授權的方式來建立開放共享的專利資料庫,其將這些資訊以分類彙整的方式提供出來,以降低業者商業化運用自由開源軟體,所可能涉及專利侵權的風險層級。
註八:Prior Art Database 是專職的技術揭露網站,其成立目的是要保障某些不欲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法能夠被公開揭露,該網站並以精化技術分類、協助出版曝光等手段,讓更多人能簡易的查找與認識到這些技術方法,以避免其他商業競爭者其後將這些技術登記為專利,而阻礙到原技術發明人後續使用這些技術,其官法網站連結如右所列:http://priorartdatabase.com/
註九:WebM Project 是以 BSD-3-Clause 條款來處理著作權方面的授權問題,併以自行撰寫的額外專利授權條款來處理專利權方面的授權問題,其授權方式總說明頁面請參照右列網址:http://www.webmproject.org/license/
註十:失權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