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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_and_backup:consultation_recording:20111031-android_app_commercial

這是本文件的舊版!


Hi yrend,

關於何謂「商業行為」的定義有時會比較嚴、有時會比較鬆,因為它其實這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像民法72條所說的「公序良俗-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一樣,必須有賴契約內容的補充(例如Google Maps/Google Earth API 服務條款:http://code.google.com/intl/zh-TW/apis/maps/terms.html,其對於商業利用/非商業利用就額外多了很多的描述和定義。),並且放在個案的脈絡下去解釋才會比較清楚。

不過、還是有幾個範例可以參考!

事實上Creative Commons推行的標章裡面有一款是「非商業性 Non-commercial」,而何謂「非商業性」的範圍也時常引發爭議和討論,因為我們要定義「非商業」之後,首先得先定義何謂商業,而Creative Commons的作法是「尋求共識」,其在2008年9月發起了一個「非商業性使用」研究計畫的研究計畫(http://creativecommons.tw/blog/20081020),透過問卷調查的方式(http://creativecommons.org/press-releases/entry/9554),探求Creative Commons授權標章的使用者其「心中所認定的非商業性範圍究竟到哪裡」,其後並在一年之後公佈研究報告:http://creativecommons.tw/blog/20090916,透過參閱這份報告書的全文,大概就可以知道一般人認知的「商業性vs.非商業性」的區隔在哪裡。

但是、上述是比較學術性研究方面的資訊,就一般法律原則來說,我個人提供一個簡單的判準,那就是「行為之間有金錢對價關係者,常會被定義為商業行為,反之、若是行為之間未必有金錢對價關係者,則有可能會逸脫商業行為的範圍。」

所以、依照這樣的原則,該Android應用程式讓人免費下載,但連帶嵌入廣告,就像Windows平台上的MSN Messenger一樣的運作模式,這樣的運作模式,如果契約裡面又明定「使用者不得將廣告機制關閉」,則我認為這樣的行為整體是有一個商業模式在運作,應該要被認定是商業行為,因為程式必須被內嵌廣告,且用契約規定這個廣告機制不能事後被下載者自行移除,則「內嵌廣告」與「程式下載使用」之間已經有一個直接的「交換關係」,而這個交換關係能夠讓程式的開發者與散布者賺取金錢,則這樣的模式可以被認定是一個「有對價關係」的商業行為;反之、若是程式的下載開始雖然有內嵌廣告,但使用者可以自行透過介面操作的方式將其關閉,或是契約內容也並不明文禁止使用者去做移除廣告的動作,則這樣的模式因不具有「內嵌廣告」與「程式下載使用」的強制「交換關係」,則就比較有機會被解釋為「並非商業行為」。

一點拙見提供給您作為參考,若有後續疑問歡迎接續提出!

敬祝 順心健康

20111031 1715 自由軟體鑄造場 林誠夏


林誠夏先生 你好 請問開發 Android 應用程式,免費下載,並帶廣告的方式,算是「商業用途」嗎? 謝謝。

record_and_backup/consultation_recording/20111031-android_app_commercial.1325562882.txt.gz · 上一次變更: 2019/01/16 03:32 (外部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