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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ful_informations_everyday:record_and_backup:20150325-cc-consideration-app-commercial

Hi Peiting,

Creative Commons推行的「非商業性 Non-commercial」標章,指的基本原則就是,該作品的利用目的不能直接涉及商業牟利。但何謂「非商業性」的範圍也時常引發爭議和討論,我認為要作簡易引註時,CC TW整理的簡易FAQ是一個好的註解點,「什麼叫商業性?什麼叫非商業性?」:http://creativecommons.tw/node/317

我想您也已經先看到右列這段文字說明了:您不得以主要為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的方式,行使依本授權條款第 3 條所授與之權利。以數位檔案分享或其他方式而以本著作交換其他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若該著作物的交換並無涉及任何金錢報酬之給付,則不應被認為是為意圖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

上列文字的出處,以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3.0 台灣 授權條款為例,是在授權條款第 4 條 b 項的地方,進一步就法律原則來解釋這個FAQ,我個人提供一個簡單的判準,那就是「行為之間有金錢對價關係者,會被定義為商業行為,反之、若是行為之間未必有金錢對價關係者,則有可能逸脫商業行為的範圍。」而所謂的「對價關係」,其實就是金錢與 CC素材提供之間,是不是有一個嚴格的「互易性」,例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允諾給錢、然後另一端同時允諾以CC素材提供服務」,此種一個換一個的關係。

故依照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3.0 台灣 授權條款第 4 條 b 項的內容來作判斷:

  1. 非付費即可下載的手機 APP,內含創用CC以非商業性標章要求散布的素材,不算直接違反非商業用途的限制;
  2. 必須付費才可下載的手機 APP,內含創用CC以非商業性標章要求散布的素材,直接違反非商業用途的限制;
  3. 雖非付費即可下載的手機 APP,但 APP 置有廣告機制,該 APP 的提供者有機會透過廣告機制牟取商業利潤,此時若內含有創用CC以非商業性標章要求散布的素材,則實務上多數的見解是:該廣告機制若可以讓使用者透過設定關閉或移除,則不算直接違反非商業用途的限制,但若該廣告機制不能讓使用者透過設定關閉或移除,且透過工程方法強制移除之後,APP 即會產生當機或無法操作,此時廣告收費與 APP 的提供即被判定是有對價關係的,則直接違反非商業用途的限制。

希望上述的回覆,對您釐清創用CC 授權條款的認識有所幫助。

敬祝 日安、健康,事事如意。

20150325 14:50 中研院 資創中心 林誠夏


Peiting Shih sportingapp@gmail.com

3月20日 (5 天前)

寄給 legal

一般對商業用途的認定是有直接的金錢或利益交換。 而創用 CC 授權對非商業用途的說明是:

「您不得以主要為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的方式,行使依本授權條款第 3 條所授與之權利。以數位檔案分享或其他方式而以本著作交換其他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若該著作物的交換並無涉及任何金錢報酬之給付,則不應被認為是為意圖獲取商業利益或私人金錢報酬。」

我找到以上文字說明.

請教如果是手機 app 包裝創用CC的授權文字或圖片(例如政府開放資料),

只有在app裡附帶廣告插件. 算是符合非商業用途使用嗎?

useful_informations_everyday/record_and_backup/20150325-cc-consideration-app-commercial.txt · 上一次變更: 2019/01/16 04:41 (外部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