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先生您好,
「CC-禁止改作」標章是一個中文譯文上較簡潔的說法,其完整原意為「禁止產生衍生著作(NoDerivs = No derivative works)」,所以是這樣,若是您單首音樂僅取用其中一段10-30秒,「完全不作改作、僅是播放秒數的濃縮」,例如作為手機鈴聲,這樣的利用方式嚴格來說,並不會構成著作權法上的改作行為,則自然沒有衍生作品的產生,所以不違反「禁止改作」標章;然而,若是您取用這10-30秒的音樂,是為了和其他音樂混搭來進行另一個層次的呈現,或是配合其他影片、影片來作為新的多媒體著作的呈現,那就構成改作行為,而會被「禁止改作」標章禁止。
CC授權條款明示(CC BY 3.0: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t, where the Work is a musical work, performance or phonogram, the synchronization of the Work in timed-relation with a moving image (“synching”) will be considered an Adapt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License. / 創用CC 姓名標示 3.0 台灣: 為避免疑義,為本授權條款之目的,當本著作是音樂著作、表演或錄音物時,將本著作依時間序列關係附著於動態影像之創作,視為改用作品。),將音樂搭配圖片或其他影像,進行時間前後序列的播放行為,確實是一個改用式的改作行為。
所以,若是您單純僅是將嵌有「禁止改作標章」之音樂,以較少秒數進行播放,不在禁止改作的拘束範圍內;但因製作影片的需求,刪減它來配合影片呈現,則就在「禁止改作標章」的拘束範圍內了。
希望上述的說明對您有所幫助。
日安、健康,事事如意!
:)
20150622 13:15 中研院 資創中心 林誠夏
請問如果只是把音樂因為製作影片長度需求剪短不做其他混音算在禁止改作的規範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