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yrend,
口頭約定就是一般民法所謂的「諾成契約」,當雙方達成共識之時契約即已成立,我國法律並不要求所有的契約行為,都必定要以書面行文才可以成立。
這方面的規定可參照我國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然而有幾種影響層面較大的契約訂立,法律有要求一定要有定式行為才算成立,例如超過一年的不動產租賃、或是不動產的處份契約。
以此論之、與別人口頭約定了要一起合作開發Android應用程式,此時契約已經成立,但、如果任一方悔約,那就是另一方如何證明的問題。諾成契約一般來說的困局就是,雖然在法律制度上契約已經成立了,但若一方否認、而另一方又無法證明這個合意是確實存在過的,那麼司法審判機關也無由去判別口頭的諾成契約是否真實存在。所以建議是在影響層面較大的契約訂立上,還是可以透過書面行文的方式來訂立,一般訂立書面契約,就是述明以下幾個要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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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2 1835 LUCIEN C.H. LIN
林誠夏先生 你好 我跟別人合作開發 Android 應用程式,是不是口頭約定就算是定下合作契約了?契約要怎麼定才具有法律效應?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