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其實關於政府資訊如何利用、如何授權,現在正是一個火熱的議題。
中研院創用CC計畫不久前才就這個議題,舉辦了一場名為「開放政府資料:現況、願景、策略」的座談會:http://www.creativecommons.tw/blog/20111129
並且也有下列這些專題文章在討論這個問題,有興趣的話可以點閱這些文章進行參考:
-
-
-
好!那麼回歸你的問題,核心點在於「取用政府公開的資訊,是不是也要先經合法的授權行為才可以?」
這個問題的簡要回覆就是:並非所有政府公開的資訊,都有著作權利適格,如果確認所取用的公開資訊並沒有權利保護,則不會構成侵權,但若是所取用的公開資訊具有著作權適格的話,就要額外的去向權責單位取得授權之後,才有辦法加值利用。
幾個重要的概念和你分享一下:
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一定要是「人類的精神創作」,單純資訊性的資訊,並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例如「超速照相的相片並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為這是機器自動化行動的成果,並沒有精神性在其中,而氣象局網站上的氣象資訊,單純數據化的話,也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所以這些資訊只是要透過公開的方式散布給公眾,則取用與加值它,原則上並不會有侵權的風險。
幾個重要公益相關的客體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這項規定登錄在著作權法第9條(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以你原信所問的「法規」,其實就在不受保護的範圍,所以政府網站上法規資訊的截取與加值利用,原則上也不會有侵權的疑慮。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但並非所有政府釋出的資料,都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例如「政府出版品」,其向來有「書籍成冊」的形式,這類的出版資料,原則上便都會具備有著作權保護的適格,所以取用這些作品時,就必須特別注意到合法授權的問題。而你原信所問到的「旅遊資訊」,就屬於爭議性比較大的範疇,因為如果純粹只是台鐵班次資訊的App化,則這個取用方式類同於「單純資訊」的取用,則不會有侵權方面的問題,但若是觀光局網站上經由彙整過後的「建議旅遊排程資訊」,則這些資訊經過籌辦人員的「精神投入」,則很可能會被認定具有著作權適格,取用這些經過整理與優化過的觀光資訊,就有比較高涉及侵權的風險了。
簡短的幾個重點回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後續還有相關的問題,歡迎你繼續提出!
敬祝 順心健康
20111226 1805 自由軟體鑄造場 林誠夏
jianmintai@gmail.com 於 2011年12月23日下午11:05 寫道:
首先先謝謝老師您,聽您在成大的演講”開放軟體授權與法律問題”,您帶給我非常多身為開發者應具備的法律觀念^^,非常地實用。
想請問如果以政府機關的資訊網頁,例如法規或旅遊資訊,來當Android程式開發題材,透過Android Market免費上架的方式供民眾下載(有廣告),是否也會牽扯到版權問題呢?其專案開發的目的在於能提供民眾更多的查詢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