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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ful_informations_everyday:record_and_backup:consultation_recording:20131031-mit-copyright_notice

吳先生您好,

近來事忙,抱歉現在才給您回覆。

1、瀏覽過之後並沒有發現授權文字檔,那是否直接改授權聲明即可?

可以、在開源授權領域一個不成文但大家大致同意的狀況是,如果原來的權利人對於權利聲明、權利表彰的細項做的很徹底,那麼後續的使用者原則就要尊重這樣的方式,但若是原來權利人對於權利聲明、權利表彰的方式相對彈性,那麼後續的使用者延用相同的彈性方式,大致上也不會被責難。所以,A的部份如果您認為直接改為“Licensed under MIT License”較為簡便,那也可以直接採用這個方式。

2、CSS檔案上並沒有任何的授權文字,需要做什麼處理嗎?

一般來說,如果CSS檔案上沒有特別標示授權文字,那您可以把它當成一個簡單的設計資訊檔即可,而不需要做額外的處理。因為在一般著作權利的認定上,一個完整的網站系統可以被當成一個軟體專案,而因其程式碼而受到著作權保護,有相當獨立性的網頁版模設計,也可以成為美工設計的客體,而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但如果原來的設計者並沒有對個別的CSS檔案做權利聲明,那一定程度之下可以認為該檔案僅作細微的美工調校,而不受到獨立的著作權利保護。但要提醒一點,實際的狀況還是要看個案來定,一個CSS檔案究竟能不能獨立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在法律上是有相同程度的爭議的。不過,一般來說,個別CSS檔案上既然沒有特別註解授權資訊,那您可以先從簡將其視為一個美工調校資訊檔案,而不一定要將其視為受著作權利保護的程式碼或美工設計。

3、單純使用MIT授權的jQuery,真的需要更改其授權聲明,不然就得提供程式源碼嗎?

嗯…我想有一個重點是,「應然」不等於「實然」。依照MIT License,當您以MIT License來散布程式時,於理是需要提供程式源碼給使用者的。然而,因MIT License專案的權利人,多是以較寬鬆的態度來看待軟體授權的運作,所以即使許多人實際運用上是違反或是沒有遵照這些遊戲規則,但亦不會有發生司法訴訟或是爭議的狀況。故我前一封信表達的,是依照條款內容,進行方式B的表達,會是最縝密而完善的,並舉Microsoft為例來說明。所以說,實務上的建議是,如果您開發的這個網站,未來是會做商轉或是收費後整個打包提供給客戶,那建議MIT License部份的聲明,最好還是要進行修改與調整,但若是您網站是自建自架來提供服務,那一般來說,後者的狀況我目前並沒有觀察到任何衍生的授權爭議。

大致上是這樣,希望這些資訊有助您釐清疑慮,如有後續問題歡迎隨時接續討論。

敬祝 順心健康、事事如意

:)

20131031 17:15 中研院 資創中心 自由軟體鑄造場 林誠夏

TEL: 27883799 EXT.1474 CELL PHONE: 0987312414


謝謝您 , 小弟這邊還是有些問題

  1. 因為我整個瀏覽過後發現並沒有授權文字檔 , 那就A部分是否只需改成 “Licensed under MIT License” 即可? 還是說要以附加的方式加上去呢?
  2. 另外她還有提供一些css檔案是跟整個plugin綁在一起的 , 但是css檔案上面上面並沒有任何授權的文字, 有需要做什麼處理嗎?
  3. 就B的部分我有點困擾的是 , 因為我是開發網站 , 其實我的目的很單純只是想使用網路上所寫的javascript plugin , 但是照之前討論的結果 , 因為javascript在使用時會在一般網路使用者的電腦上執行 , 因此在使用上就等同於散佈了 , 所以覺得情況有一點點不同 , 照理說瀏覽網站並使用其服務的人 , 應該不會需要我提供程式碼給他們?還有現在很多網站幾乎都會用到jQuery , jQuery也是以MIT的方式來授權 , 那是否在使用上也需要更改jQuery的授權模式 , 因為使用jQuery的時候也就等同於散佈了 , 但是好像沒聽過有人在使用時還更改其授權的?
useful_informations_everyday/record_and_backup/consultation_recording/20131031-mit-copyright_notice.txt · 上一次變更: 2019/01/16 04:47 (外部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