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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s_and_articles:openfoundry_legal_column_selected_collections_2011:在四大自由精神之下強化的_gpl-3.0

在四大自由精神之下強化的 GPL-3.0

葛冬梅/文 2007-07-30 發布 2012-02-16 修改

歷時一年半的意見蒐集與修改,GPL-3.0(註一)終於定稿,除了整體結構較為嚴謹外,也透過用詞上的去區域化,加強了 GPL-3.0 在不同國家司法管轄區域裡,被合理解讀的彈性(註二)。此外,GPL-3.0 相對於 GPL-2.0 的重大修改如下:

  1. TiVo 相關條款:目前 TiVo 產品的使用者,雖然可以取得程式原始碼 (Source Code) 修改 TiVo 的控制程式,但在修改之後卻會因為該產品的數位權利管理機制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而讓修改者無法繼續使用該產品,針對此項議題,GPL-3.0 新增了下列的宣示內容:被授權人不可以利用任何技術,使得後續使用者無法行使 GPL-3.0 所授與的權利,以 Tivo 為例、若是其載入的是以 GPL-3.0 授權的程式碼,則使用者不但可以修改,亦可以在修改程式碼之後繼續使用該產品。
  2. 使用者產品 (User Product):若 GPL-3.0 程式是載入一般使用者產品後再進行散布,例如一般商店可買到的路由器 (router) 中,若是有使用到 GPL-3.0 授權的程式碼,則商業性販售這個產品時,除了必須提供產品運作的程式原始碼外,還必須進一步提供這些程式碼的安裝資訊,讓產品的買受人與後續使用者可以有研究與修改程式的機會。
  3. 附加條款 (Additional Terms):被授權人在一定範圍內可以添加 GPL-3.0 本文以外的六項附加條款隨同條款本身一併散布,這些附加條款將被視為該專案授權規則的一部分。而這些附加條款的內容,部份是授權人給予的額外允許 (additional permission),後續的散布者可以視需求就其一部或全部移除之,而部份的附加條款則可能是附加條款的添附者,所預先設定的移除條件,後續的散布者亦可以在符合這些條件之後再將其進行移除。
  4. 復權規定 (Reinstatement clause):GPL-2.0 僅規定若未遵守 GPL-2.0 的授權規則散布程式,則被授權人因 GPL-2.0 所取得相關權利將會嗣後終止,GPL-3.0 就此議題,更進一步規定了權利終止之後的復權方式。
  5. 專利授權條款:GPL-3.0 就專利議題有大幅度的著墨,其律定 GPL-3.0 授權程式的開發者與後續修改者,若是將專利技術寫入 GPL-3.0 授權程式,則此專利技術便將隨同程式,一併以 GPL-3.0 的方式授權予該程式的使用者,使用者將可以依照 GPL-3.0 的使用規則來利用這些專利技術。此外,GPL-3.0 亦針對 MS - Novell 類型的專利相互授權協議模式有所因應,其規定 2007 年 3 月 28 日之後訂立的這類授權協議,並不能實質影響到 GPL-3.0 授權程式的利用與散布。
  6. Affero GPL-3.0: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FSF) 於推出 GPL-3.0 授權條款之際,也同步進行了 Affero GPL(註三) 授權條款的修改,為了讓此兩份條款可以相容,因此 GPL-3.0 與 AGPL-3.0 在條款內容中均規定:若將 GPL-3.0 與 AGPL-3.0 授權的程式合併在同一個專案中進行運作,則原則上 GPL-3.0 與 AGPL-3.0 授權的程式之間並不會產生授權衝突,也就是說,原先採用 GPL-3.0 授權的程式,依舊使用 GPL-3.0 的方式授權,而原先採用 AGPL-3.0 授權的程式,亦保留其使用 AGPL-3.0 授權的模式。
  7. 遠端利用模式的明示容許 (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 ASP):GPL-3.0 明訂業者透過網路提供服務的行為,明確地排除在程式碼散布的定義之外,因此類似 Google 搜尋引擎這樣透過網路提供程式服務的行為,依照 GPL-3.0 的規定,是可以不用提供程式原始碼給網站使用者的(註四)。不過部份 FSF 的參與成員,其實並不是十分贊同此種透過 ASP 方式利用 GPL 授權程式,卻主張不需要提供該服務程式原始碼的行為,這些參與成員除了表示會持續觀察 Google 與其他業者這類的利用行為(註五)之外,更同步推出了 AGPL-3.0 來讓自由開源專案的開發者及貢獻者,就此議題可以有表態與選擇的自由,總體上來說,AGPL-3.0 的授權內容與 GPL-3.0 如出一轍、幾近完全相同,但是在遠端網路利用行為上 (Remote Network Interaction),特別於第 13 條律定,如所取用的 AGPL-3.0 授權程式已經過修改,那麼網路讓使用者存取服務的行為,將視同已經該程式的程式碼進行散布,而必須應使用者的需求,額外提供此一 AGPL-3.0 授權程式的程式原始碼。

綜上來看,專利條款與復權規定是筆者認為 GPL-3.0 與 GPL-2.0 相比最重大的改變,因此以下將就這兩點為主來介紹 GPL-3.0。

【GPL-3.0 新增專利授權及防止變質商業協議的相關條款】

依據 GPL-3.0 第 11 條前 3 項的規定,GPL-3.0 程式的原始作者及其後續的貢獻者,若是將自己的專利技術寫入 GPL-3.0 授權的程式碼中,則此專利技術將與程式的著作權,一併以 GPL-3.0 律定的方式授權出去,這樣的內容讓 GPL-3.0,從過往單純的著作權授權條款,轉變為兼具有專利授權性質的條款。不過上述的授權模式,只能在 GPL-3.0 授權程式的著作權人與專利權人合一時發揮作用,並沒有辦法一併處理到「第三人專利」的問題,因此若是 GPL-3.0 程式的開發者與貢獻者將他人專利技術寫入 GPL-3.0 的程式碼裡,一樣會發生專利授權不足的爭議,讓此程式後續不能完全依照 GPL-3.0 的相關規則,被使用者自由地修改與散布,針對這個問題,GPL-3.0 亦同步加上了一條宣示條款,那就是專利技術的寫入者必須採取相關措施,以處理第三人專利方面的問題,例如、洽詢此第三專利權人向其取得專利授權的允許,或是置換掉可能涉及他人專利技術的程式碼,透過這樣的方式,GPL-3.0 程式的後續使用者,才可以無虞地繼續依照 GPL-3.0 的授權規則來利用程式,而不需要擔心因為使用程式,而會造成侵害他人軟體專利權利的後果(註六)。

GPL-3.0 第 11 條第 6、7 項是另一項引起大家重視與討論的內容,這項內容是在 GPL-3.0 草案第三版才加入的,特別針對 MS - Novell 一類的大型商業公司,對 GPL-3.0 授權程式所可能額外締結的商業協議內容來進行編撰,目的在於預防 MS - Novell 這類商業協議,在未來進一步影響到 GPL-3.0 授權的程式碼,沒辦法完全依照 GPL-3.0 預設的授權內容來被利用。GPL-3.0 這兩項的規範內容較為複雜抽象,簡單來說,第 6 項明示規定,若是 GPL-3.0 程式的散布者,授與專利權給某一特定後續使用者,可以使用、修改或散布某一內含此專利技術之 GPL-3.0 程式的權利,那麼這個專利授權將會自動延伸到此程式後續的收受者與使用者,所以若是 Novell 先由 MS 端取得特定專利技術的授權,這些技術也被寫入其散布的 GPL-3.0 程式裡,那麼後續由 Novell 端收受 GPL-3.0 程式的使用者,也就能夠一併透過 GPL-3.0 授權條款,取得這些專利技術的使用授權;第 7 項則是規定 GPL-3.0 程式的散布者,不可以與其他第三人簽訂違反 GPL-3.0 授權內容的商業協議,假設 Novell 與 MS 簽訂了互不控訴對方專利侵權的商業協議內容,但此商業協議締結的內容,卻包括 Novell 必須抑制其本依 GPL-3.0 可以行使的權利的話,那麼 GPL-3.0 明示這是違反 GPL-3.0 的授權預設,會導致該締約者雖手持 GPL-3.0 授權程式,卻無權繼續重製散布該程式,或是失去將此程式與其產品合併編譯釋出的地位。

GPL-3.0 這樣的新增規定是否有達到預防不當利用 GPL-3.0 授權程式的目的,似乎可以從微軟近期的措施中窺知一些端倪。在 FSF 發布 GPL-3.0 定稿後約一週,微軟發布一份聲明,表示為了防止法律爭論與衍生爭議,所以未來由 Novell 所發出的支援證書中,將不包含與 GPL-3.0 相關程式碼的支援與升級(註七)。由此可知,無論各方如何解讀微軟的這項舉動,至少代表著 GPL-3.0 這些新增的專利規定,確實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力,讓微軟不得不在商業協議策略上有所變動。

【GPL-3.0 述明授權終止與復權方面的進一步規定】

若依 GPL-2.0 的文義解釋,當被授權人超出授權範圍,以不符合 GPL-2.0 預設規則的方式運用程式,則其本依 GPL-2.0 所能享有的權利將會自動終止,但其並未接著敘述依 GPL-2.0 終止的權利可否恢復,或後續應該如何恢復。GPL-3.0 就此議題則有較為詳細的規範,其第 8 條進一步說明權利終止後的復權程序。簡要來說,若被授權人自動修正所有 GPL-3.0 程式的瑕疵散布行為,則其本來依 GPL-3.0 失權機制已經終止的使用與散布權利,便暫時性的恢復,而若此修復行為在過後 60 天內,該 GPL-3.0 授權程式的權利人,並未對瑕疵散布者發出不得復權的明示通知的話,則之前的瑕疵散布行為便確定被治癒,瑕疵散布者本來依 GPL-3.0 失權機制已經終止的使用與散布權利,便永久性的恢復。再者,如果該瑕疵散布的狀況,是由 GPL-3.0 程式的權利人主動通知散布者,並且該散布者也是首次被這個權利人告知,其對 GPL-3.0 授權程式的不當利用行為的話,那麼散布者如果可以在被通知後的 30 天內,便及時修復這個瑕疵散布狀態的話,則亦可以永久性的恢復,本依 GPL-3.0 失權機制已然終止的使用與散布的權利與地位。

最後,GPL-3.0 文末也加上了一段文字,說明 FSF 修改 GPL 的基本立場:為了因應不同時代產生的問題與爭議,FSF 將會與時俱進地修改 GPL,但是其精神將不會有太大的改變。因此雖然經過這麼長時間與激烈的討論,GPL-3.0 也確實新增修了許多與前不同的內容,但是在本質上與 GPL-2.0 並沒有太大的差異,仍是朝著實踐四大自由的方向前進。不過這畢竟是個新的版本,其中的修改與各界所擔心的問題,包括:TiVo 相關條款、產品使用者條款、專利條款以及與 GPL-2.0 程式的相容性等等,將會引發什麼樣的效應,尚需時間加以觀察。


註一: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3.0,英文原文內容:http://www.gnu.org/licenses/gpl-3.0.html

註二:例如,不用「reproduce」,而採用「propagate」,並且以「convey」代替「distribute」。

註三:GNU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其在 GPL-3.0 的基礎上略加修改成為 Affero GPL-3.0,兩者相關條文均為第 13 條。

註四:關於 ASP 利用自由開源軟體所引發的爭議,請見:葛冬梅, ASP 與自由開源軟體的散布條款:http://www.openfoundry.org/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494&Itemid=14,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 70 期。

註五:相關新聞:http://news.cnet.com/Free-Software-Foundation-releases-GPL-3/2100-7344_3-6194139.html?tag=item

註六:關於自由開源軟體專利的進一步資訊,可參照,林誠夏,備位啟動的自由開源專案軟體專利,http://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8498-standby-software-patent-free-and-open-source,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 185 期。

註七:相關新聞:http://news.com.com/Microsoft+tries+evading+new+GPL+grasp/2100-7344_3-6195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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