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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ays_and_articles:openfoundry_legal_column_selected_collections_2011:osl_與_afl_特質完全相反的雙生條款

OSL 與 AFL-特質完全相反的雙生條款

葛冬梅、邱冠勛/文 2006-07-21 發布 2012-03-26 修改

不少開發者為自己開發的軟體專案選擇授權條款時,因為對於自己所需要的授權特性,或是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內容的差異,都沒有深入的了解,所以可能直接選擇 GPL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LGPL (GNU Library/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BSD License、MIT License,或 MPL (Mozilla public License) 這些使用比例較高,亦較有名氣的明星條款來使用。

然而、這些條款雖有較高名氣,但並不代表著條款的規劃內容也相對地完備,可以適用在各種型態的軟體專案上。而再加上時間推移的因素,舊版授權條款的部份內容,更可能跟不上時代進步所產生的變化,所以並不是說,明星條款就能夠完全適用在當前多數的軟體專案上。例如:MPL-1.1 授權條款中規定遇有爭議時,以美國加州州法與地方法院為準據法與管轄法院,這樣的條款內容對於核心成員大多位於非北美地域的軟體專案來說,就不能說是十分恰當;或者像 LGPL 系列,是預設適用於函式庫 (library) 性質專案所擬定的授權條款,所以若是專案的開發者強要將其適用在不具有函式庫特性的軟體上,就會有條款規範內容解釋不易的問題;又或者軟體專利授權是當前商用自由開源軟體領域相當重要的一環,可是大部分於 2000 年前就撰寫完成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便沒有這方面的詳細規範。

本篇文章所要介紹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為 OSL(以 Open Software License 3.0 為例)與 AFL(以 Academic Free License v3.0 為例),此二系列授權條款的撰寫者為開放源碼促進會 (Open Source Initiative, OSI) 的顧問律師 Lawrence Rosen,這兩份授權條款旁徵博引了不少知名條款的授權特點,並且與時俱進的持續更新,多數狀況下、都能適切的解決上述提到的若干問題。

【OSL-3.0 條款的授權特性】

OSL 是 Copyleft 性質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也就是說,除了一般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所具有的不收取授權金、不提供使用擔保等等特性外,使用者在散布 OSL 授權程式本身或其衍生著作的時候,仍必須採用 OSL 來進行授權。因此 OSL 就這點特性來說,可說是散布規則較類似於 GPL 的授權條款。不過相對於 1991 年便撰寫完成的 GPL-2.0,新版 OSL-3.0 在新科技議題方面的規定更為清楚,因為在撰寫的時候,Rosen 將當前許多授權條款可能產生的缺失,透過簡要的文字,在可能的範圍內儘量調整,以降低未來發生爭議的機會。不過囿於篇幅,本文僅擷取下列幾項重點簡述之:

  1. OSL-3.0 有明確的專利授權條款;
  2. OSL-3.0 具有商標權明示保留條款,清楚標明授權人並沒有將商標權也散布出去。此外,OSL-3.0 具有與 BSD-3-Clause 類似的禁止背書條款,使用者不可以將授權人或貢獻者的商標、標章、姓名或名稱拿來做為廣告或促銷之用;
  3. OSL-3.0 有著相當具有彈性的管轄法院與準據法規定,一旦發生相關糾紛,以授權人居所所在地或者是授權人主要企業所在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該地區所適用的法律即為準據法。

【OSL-3.0 先放再收的專利權反制條款】

而除了上述的專利授權外,OSL-3.0 第 10 條還規定了與專利侵權控告相關的授權終止條款:只要 OSL-3.0 程式使用者對該專案授權人或任何一位被授權人採取行動,宣稱該 OSL-3.0 程式侵犯其專利權,那麼這位使用者兼專利控訴者,之前所取得的 OSL-3.0 程式使用授權將會被自動終止,也就是說,若甲透過 OSL-3.0 授權給乙使用 A 程式,而乙反過來控告甲的 A 程式侵犯到乙的專利權,則乙不得繼續依 OSL-3.0 使用甲的 A 程式,因為此時 OSL-3.0 預設的專利反制條款,已經自動終止掉甲原依 OSL-3.0 授權給乙使用 A 程式的權利。

其實在 OSL 系列條款的早期版本中,上述的專利反制規定更為嚴格:若甲透過 OSL-1.0 授權給乙使用 A 程式,但乙控告了其他適用 OSI 認證條款的程式侵犯其專利權,而此 OSI 認證條款亦如同 OSL-1.0 一樣設有抑制使用人提起專利訴訟的反制條款的話,則乙即會反制性地被要求不得繼續依 OSL-1.0 的授權方式使用甲之 A 程式(註一)。Rosen 形容這樣的專利反制規定,是要維護自由開源軟體授權關係的「相互衡平性 (mutual)」,因為只有在使用者不指控 OSI 授權條款程式涉及專利侵權的前提下,OSL-1.0 授權專案的權利人,才允許其能夠依 OSL-1.0 取得該程式的合法授權(註二)。不過這條規定持續引發不同看法的爭論,部份自由開源軟體專案的推動者也認為其過於嚴苛,所以在新版的 OSL-3.0 中,Rosen 將專利反制規定的適用範圍,限定在同一個 OSL-3.0 授權專案的使用行為上,而不再將發動反制的範圍,擴散到以其他 OSI 授權條款進行散布的外部程式了。

【OSL-3.0 與 AFL-3.0 孿生關係的異與同】

與 OSL 雙生的是 AFL 授權條款。之所以稱這兩份授權條款為雙胞胎,是因為 OSL 與 AFL 的內容幾乎一模一樣,但是主宰這兩份條款最重要的關鍵特性卻截然不同:以 OSL-3.0 為例,其授權特性為類同 GPL-2.0、GPL-3.0 一般的 Copyleft 授權條款,使用者必須要繼續適用 OSL-3.0 的遊戲規則,來散布 OSL-3.0 授權程式及其後續的衍生著作;AFL-3.0 卻是如同 BSD 類別的授權條款一般,在後續散布的授權選擇方面並沒有任何拘束性,就算使用者選擇將 AFL-3.0 授權程式或其衍生著作的程式源碼 (Source Code) 封閉起來,改以收取軟體授權金 (Royalty) 的方式來進行再散布也是可以的(註三)。

讓這兩份雙生條款擁有如此相反特質的規定內容其實只有一項:OSL-3.0 與 AFL-3.0 的第 1 條第 c 款。OSL-3.0 此條敘明其「授權拘束性 (License Inheritance)」,然而 AFL-3.0 在此條卻是規定,AFL-3.0 程式的散布者有權為該程式及其衍生作品,選擇任何的其他授權方式,只要這個新訂的授權方式不要與原來 AFL-3.0 規定的其他義務性條件產生衝突就好了 (under any license of your choice that does not contradict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including Licensor’s reserved rights and remedies, in this Academic Free License;)。而因為兩份條款的內容,僅在第 1 條第 c 款的地方有所差異,所以本文上述所有對於 OSL-3.0 的說明,也可以依樣直接套用在 AFL-3.0 上,只是使用者在取得與再散布 AFL-3.0 程式的時候,擁有很大的授權方式決定權。

【OSL-3.0 與 AFL-3.0 於授權拘束向性上的定位與落點】

所以、若是以「授權拘束性寬嚴程度」來套用自由開源軟體三大分類的概念(註四),將 GPL 類別、BSD 類別與 MPL 類別當作是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的三種代表典型:GPL類別 與 BSD 類別分別位於極端兩邊的端點,MPL 及其他類別的授權方式居中,然後用這樣的抽象概念來說明 OSL-3.0 與 AFL-3.0 所處位置的話,OSL-3.0 可以放在 GPL 類別與 MPL 類別中間,AFL-3.0 則是在 BSD 類別與 MPL 類別中間。

GPL                         MPL                        BSD
  +-------------+-------------+-------------+-------------+
             OSL-3.0                     AFL-3.0

從編寫結構來說,OSL-3.0/APL-3.0 並非直接對照於 GPL 或是 BSD 系列授權條款來進行撰寫,而是以較為中庸的 MPL-1.1 授權條款為比照對象,MPL-1.1 是一份結構嚴謹、但用詞較為艱深的授權條款,因為其原始撰寫目的是 Mozilla Foundation 為其轄下專案量身訂作的條款(註五),即使完備、但不見得適用於大多數的其他專案。OSL-3.0 就授權特性上,擷取了 MPL-1.1 的重點精華,亦同時搭配 GPL系列條款 Copyleft 的特性,但經過通盤修飾,最後以簡明的文字呈現出來。所以對於認同 Copyleft 理念的程式開發者來說,OSL-3.0 是 GPL 授權條款之外另一項很好的選擇;而 AFL-3.0 也具有 MPL-1.1 結構嚴謹的優點,但同樣經過通盤修飾並以簡明的文字風格來呈現內容,並且搭配上 BSD 類別不限制使用者選擇後續授權方式的特色,因此可以說是除了 BSD 條款以外,另一項特性相近、但規範內容更為詳細清楚的可替代選擇。

在一片望去渺渺茫茫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中,GPL、BSD 與 MPL 等明星授權條款顯得鶴立雞群,不過除了這些之外,其實也有像 OSL-3.0 與 AFL-3.0 這樣小巧細緻的授權條款,其雖然雖不像 MPL-1.1 這類由特定基金會或商業公司撰寫的條款般架構龐大嚴謹,也不似 GPL 或 BSD 系列條款有著獨特鮮明、易於辨識的強烈訴求,但是這兩份條款的文字簡明,再加上內容頗具彈性,因此對於大多數的自由開源軟體專案來說,OSL-3.0 與 AFL-3.0 這一對雙生條款,也非常適合使用者採用,可說提供了著名條款以外兩個相當好的額外選項。


註一:規定於 OSL-1.0 第 9 條,原文內容為:「Mutual Termination for Patent Action. This License shall terminate automatically and You may no longer exercise any of the rights granted to You by this License if You file a lawsuit in any court alleging that any OSI Certified open source software that is licensed under any license containing this “Mutual Termination for Patent Action” clause infringes any patent claims that are essential to use that software.」

註二:請參照 Robert McMillan 於 LinuxPlanet 上發表之採訪文,Lawrence Rosen on How Open Source Can Protect Itself from Software Patents:http://www.linuxplanet.com/linuxplanet/interviews/4575/1/,Lawrence Rosen 第三次回覆的第五及第六段內容。

註三:GPL 相關的介紹可參見,葛冬梅,讓人既愛又頭痛的 GNU GPL:http://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525--gnugpl,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 33 期;BSD 相關的介紹可參見,葛冬梅,簡單、開放、幾無限制的 BSD License:http://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524--bsd,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 46 期。

註四:自由開源軟體授權三大分類的方式,可參見,葛冬梅,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的三分法:http://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105-2010-07-15-10-42-58,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 72 期。

註五:MPL 相關的介紹可參見,葛冬梅,從封閉到開放的副產品-MPL:http://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517-mpl,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 4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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