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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源群創團體法人化採用方案可行性與優劣評估列表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公司(以有限公司為例)合作社備註
成立門檻全國性捐助基金3000萬,地區性500~1000萬不等。(<font color="blue">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已廢止、財團法人法草案、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font>發起人戶籍地或工作地至少應分布七個直轄市、縣(市),總人數為三十人以上。(<font color="blue">內政部-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font>1. 1 人以上。
2. 資本額必須經會計師簽證,證明資本大於設立成本,才可成立。
3. 設立所需金額等。
4. 相關規費:會計師簽證費。
1. 7人以上。
2. 設立後六個月內開始經營業務。
1. 原則上、財團法人若接受政府、公營事業捐助金額逾捐助基金一半之比例,則其董事與監察人二分之一以上之名額須由此公法人指派之代表擔任。(財團法人法草案/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
2. 臺灣公益資訊中心網站:http://www.npo.org.tw/
主管機關依性質:
全國性為經濟部、法務部、內政部,或其他相關部會。地區性以台北市為例,與自由軟體研究、應用,商業推展有關的可能為建設局、交通局、文化局(<font color="blue">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font>)。
1. 全國性社團法人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2. 地區性社團法人其主管機關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3. 社會團體分類類別與自由軟體研究、應用、商業推展有關的可能為學術文化團體、國際團體、經濟業務團體(<font color="blue">內政部-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font>)。
1. 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登記對象為經濟部商業司。
2. 須同時洽各縣(市)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1. 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例如勞動合作社在中央即受勞委會之指導與監督,在直轄市、縣市即受各地勞工局之指導及監督。)
1. 依舊例、全國性財團法人無論經濟部、法務部、內政部,一般都會要求設立財團法人的捐助基金須達<font color="blue">3000萬</font>的額度,或是提供具體的佐證說明文件。
2. 台北市政府轄下各局處,對設立財團法人的捐助基金,則多捉在<font color="blue">500萬上下</font>的幅度,並以文化局為最低額(鼓勵小額文創產業),然而、教育類的地方性財團法人,仍然達於3000萬的要求額度。
決議與管理1. 組織與管理方式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為之。
2. 業務內容必須不違背捐助章程或設立遺囑。
3. 實際執行業務與管理者為董事。
1. 由全體社員參與召開的總會決議為之。
2. 實際執行業務為理事,審度事務的合法與合理性為監事。
1. 由全體社員參與召開之創立會及社員大會議決章程為之。
2. 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3. 合作社因業務之必要,得設事務員及技術員,由理事會任免之。(事務員及技術員不必須為社員;但監事不得兼任理事、事務員或技術員。)
資金與稅賦1. 捐款、孳息等非營利方式。
2. 登錄業務合理範圍內亦可收取費用。
3.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1. 捐款、孳息等非營利方式。
2. 登錄業務合理範圍內亦可收取費用。
3.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1. 以股份為主要召募資金之手段。
2. 原則上依股份比例進行盈餘之分配。
3. 須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1. 以社員所繳之社股金額為初期召募資金之手段。
2. 合作社盈餘,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息外,應提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五以上為公益金,百分之十為理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 但公積金已超過股金總額二倍時,合作社得自定每年應提之數。
3. 合作社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租稅優惠僅就合作社對社員之間的服務關係,若服務對象為非社員且有營收,則該款項不在租稅豁免範圍內:www.mof.gov.tw/ct.asp?xItem=44701&ctNode=2847&mp=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08/3/31
合作社從事營業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申辦營業登記。合作社組織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0款規定,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及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8款之規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合作社欲開立發票的基本申請流程:1、持內政部核發的「合作社設立文件」,洽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2、待營利事業登記證發出後,再透過稅捐處核可購票証,辦理統一發票,便得以如一般公司般的開立營收發票。
參考範例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 (http://www.fichet.org.tw/FICHET/default.aspx)中華民國軟體自由協會 (http://slat.org/slat/)科斯高有限公司 (https://sites.google.com/a/goscup.com/www/)TEBSCo台灣電子書供給合作社 (http://www.tebsco.org.tw/intro/index.html)
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http://www.hucc-coop.tw/about.asp?infor_no=0001)
優點1. 毋須事事交由社員大會議決,組織管理與一般行政流程較諸社團法人較為簡便。
2. 因成立基金穩定之故,故形象上較諸一般社團法人較為中立。
1. 設立門檻較低,只要成立人數達標即可申請成立。
2. 廣納理事、監事的方式,可快速匯集人氣與名氣。
1. 事務調整性最高,業務可視每年不同的主客觀環境進行增刪修正。
2. 如有盈餘可依股份進行分紅與相關的獎勵行為。
3. 設立之初與擴充業務時,可透過增額持份的方式快速集資。
1. 營利法人但享一定程度的租稅豁免,為國內目前最近似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之法人組織。
2. 7人以上即可組成,其強調合作、平權,與公平參與,社股金額繳交高者與低者,在投票事務上皆為一人一票,法人社員最高為五票,符合自由開源社群的運作典範與相關理念。
3、理事協助合作社執行業務可直接支薪。
缺點1. 設立金額必須達<font color="blue">500萬~3000萬</font>,此設立基金僅能產出孳息而無法運用,故成立上有一定門檻。
2. 對執行業務人員僅能以年度考核加薪的方式,無法以營收分紅的手段來進行相關獎勵。
1. 若成立目標為全國性社團法人,則法令要求成立會員必須設籍上遍布全國一定比例之縣市,若此、則人選上必須經過協調與查訪的工作。
2. 重要決議均必須透過會員大會,除非設立之初透過章程,預將重要業務的執行權責下放予理事,否則後續運作上將承受較高的溝通成本,因若是社員就爭議事項各執一詞而無法產生共識時,便有可能大量耗損法人業務的運作時間與行政資源。
1. 較難承繼自由軟體鑄造場多年對外的中立與公益形象。
2. 業務範圍初期侷限於能有效產生直接金流的內容,除非設立之初便表白「社會企業」的立場,表述其仍然為具公益代表性的法人。
1. 性質屬於「營利法人」,故類同公司接受捐款,損贈方不得依所得稅法據以抵扣稅賦(綜合所得總額的20%為限)。
2. 設以「資訊服務」為範疇之相關合作社,在國內較為少見,在申請設立手續上,必然需盡相當釋明工作,方可順利成立。
重要法規1. 民法第59~65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B0000001&LCNOS=%20%2059%20%20%20&LCC=4
2. 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資料查詢:http://gcis.nat.gov.tw/jsm/publicdata/PublicShow.jsp
3. 經濟部審查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http://gcis.nat.gov.tw/jsm/publicdata/PublicShow.jsp
4. 財團法人法草案: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189033&ctNode=27990&mp=001
5. 台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http://163.29.36.23/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P05H1007-20060906&RealID=05-08-1007
1. 民法第45~58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B0000001&LCNOS=%20%2045%20%20%20&LCC=4
2. 內政部-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2651&KeyWordHL=&StyleType=1
1. 公司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01
2. 有限公司: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J0080001&LCNOS=%20%2098%20%20%20&LCC=2
3. 公司/行號-資本額篇:http://peterccfeng.pixnet.net/blog/post/12436443
1. 合作社法:http://coop.moi.gov.tw/moi-codex/moi-a01.html
2.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http://coop.moi.gov.tw/moi-codex/moi-a02.html
3.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http://coop.moi.gov.tw/moi-codex/moi-a03.html
4. 合作事業獎勵規則 :http://coop.moi.gov.tw/moi-codex/moi-a04.html
5. 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http://coop.moi.gov.tw/moi-codex/moi-a05.html
6. 合作社帳目審查辦法:http://coop.moi.gov.tw/moi-codex/moi-a06.html
7. 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 http://coop.moi.gov.tw/moi-codex/moi-a07.html
2013/5/28致電內政部社會司中部辦公室合作事業輔導科陳佳容科長,就合作社法第3-1,關於勞動合作社不得僱用非社員勞動力一事進行討論,其表示已向行政院提案,希望未來可以修掉部份條款的內容,因為3-1條目前就合作社實際業務推展並無實益,故目前內政部實務上對此條內容是從寬認定,大意為:「合作社接了案,指派社員執行,此社員再透過合作社以『委任、承攬、定期勞務』等方式來調用非社員人力,這個架構於法無違。」

重要資訊分析:

  1. 舊規定已廢止、新規定待施行:經濟部審查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財團法人法草案/台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
  2. 建議法人化的優先順序,首應考量公益財團法人、次考慮合作社下「供給合作社」併「勞動合作社」性質之法人、次考慮公益社團法人,最末採行私益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因:
    1. 可行的第一選擇為營利合作社法人,因其運作理念與方式與自由開源道德典範相合,且具營利屬性,適合橋接現階段將自由開源運用推向公益與營利併行的正軌趨勢上,此外,以分工分案合作的角度析論之,合作社體例較不易發生組織內的意見衝突;
    2. 逕採私營公司的方式,將無法彰顯自由開源群創組織之名譽,且直接失去對外公開中立的形象,但若是商務需求已確實浮現,則成立私營公司為最快能與服務接軌的模式;
    3. 再次之選擇公益社團法人,是因國內本有軟體自由協會這個推動自由軟體採納與應用之公益社團法人,如成立另一個相關的基金會,組織、形象,與運作形態應可有所區隔,並且以常態有效執行業務的觀點,決策與管理上採合法社法人體例的方式優於公益社團法人;
    4. 財團法人門檻最高,但若可在籌劃之初便戮力達到有效募集業界資金支援的目標,則法人未來發展性方真正可有所期。

主要待討論與決議事項:

  1. 法人性質與業務內容:
    1. 以授權研究與自由軟體商業應用生態模式(FLOSS Ecosystem)為主軸;
    2. 是否加上轉型後之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
    3. 是否承接OpenFoundry專案開發平台在技術方面的基本業務?
  2. 中央研究院出資協助的可能性與可行性:
    1. 如以公益財團法人論,捐助基金500萬元加上第一年必須的基本運轉費用共約1000萬元,此階段有否機會透過中研院與國科會共同取得450~500萬元比例的捐助金額?
    2. 設捐助金額如逾一半的比例來自公部門,則必須由此公部門推派一半以上的董監事為代表為,監督法人業務執行的合法與合理性;
    3. 此一法律規定對新設法人可能為限制,因一半以上的董監事必須委由中研院或國科會推派,但亦可能為新設法人的形象加分,因由中研院或國科會舉派,則新設法人的學術中立性確立,亦可同步表彰中研院與國科會催生此法人的顯名地位。
  3. 法人實際可能執行的業務範圍:
    1. 以OpenGroup的觀點來看,哪些事項是對公眾或多數國內企業有幫助,能夠得到其資金的浥注,然後統一進行服務或是向外釋出的業務項目。
    2. 自由軟體授權與商業應用方面的專書:自由軟體鑄造場法律專欄建國百年歷史選輯 | 自由開源軟體商業應用建議書Ⅰ-基礎解讀篇 | 自由開源軟體商業應用建議書Ⅱ-常見問答篇 | 自由開源軟體商業應用建議書Ⅲ-範例應用篇。
    3. 自由軟體授權應用諮詢服務與法律協商談判輔助:例如條款是否衝突?未來是否可以商業技轉?等等個案的應用諮詢服務。
    4. 自由軟體元件採用流程與授權相容性方面的教育訓練:單場次觀念引導的演講類型/多場次併開發流程導入的課程類型。
    5. 自由軟體授權分析工具與導入流程管控平台(Advance License Wizard):此工具平台著重於程式原始碼的授權相容問題,以期產出之後能幫助國內取用自由軟體程式碼開發專案的產學界,能預先在程式開發規劃階段時即可妥善處理程式碼的授權管理及擬定應用策略。
    6. 資訊散布與社群合作:承接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的部份業務範圍(授權資訊法普教育、活動訊息轉知),在社群合作的部份,維持必要在活動宣傳上的合作關係,但論以資金與活動場地的協助,則視集資狀況以及企業界的捐款狀態而定。
    7. 建立志工團隊提供實習機會:若是營運上企界捐助的資源充足,則可類比事務所的方式,提供學子自由軟體授權或是技術開發方面的實習機會。
  4. 法人財源取得與後續維護的方式:
    1. 初期不定有收費標準,而可能直接向熟識、有需求的商業公司,以及中研院、國科會,併經濟部等公部門募款。
    2. 成立之後則區分不同的年費標準(Affiliation),以提供不同的服務品質。預測的可能年費金額的標準如下:
      • 智新資通這類的小公司:約5,000~10,000元;
      • 盛達電業這類的中型公司:約50,000~100,000元:
      • 明泰科技這類的ODM公司:大概可以維持200,000~500,000元的年費;
      • 財金資訊公司這類背景特殊的公司:願意提供600,000~1,000,000的年費,不過相對來說,所要求的服務內容應該也相對會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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