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的「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已於2017年7月13日完成最新修訂,此次修訂,增列了「開源軟體」進行公務採購的授權處理!
簡言之,在第16條第3項第6款,增訂右列條文:「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如使用開源軟體,應依該開源軟體之授權範圍,授權機關利用,並以執行檔及原始碼共同提供之方式交付予機關使用,廠商並應交付開源軟體清單(包括但不限於:開源專案名稱、出處資訊、原始著作權利聲明、免責聲明、開源授權條款標示與全文)。」
也就是說,未來不論是或「機關為著作人」或「廠商為著作人、機關取得權利移轉」或「廠商為著作人、機關取得授權」,涉及使用開源軟體來進行開發的部份,都必須主動向機關構揭露,並以合宜的授權方式,明示清單並採提供目的碼與程式源碼併行的方式進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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