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誠夏/文 本文以創用CC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授權釋出 2015 © Lucien C.H. Lin in CC-BY-4.0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Open Government Data License version 1.0, OGDL-1.0,註一)」近期已於 104 年 7 月 27 日訂定並公告生效,此一版本為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邀集中央各部會集思廣益,並廣納民間建議進行討論後,取得共識的革新版本。此一版本與過往「使用規範」的最大不同點有三:第一、明訂開放資料在著作權領域的授權不會被撤回,且不限制使用時間、地域,與目的,讓使用者都能夠安心使用這些資料,不需擔憂源頭活水被無預警關閉;第二、使用者得以自己名義對這些開放資料以再轉授權(sublicense,註二)模式進行利用,此舉對開放資料日後被置於商業環境下利用更添便利;第三、於第四條第二項新增「創用CC 授權轉換條款」,讓使用情境於國際融通的專案下,能將原提供的開放資料轉以「創用CC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授權條款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 4.0 International, CC-BY-4.0)」的方式進行利用,來取得與其他不同來源資料集之間的授權相容性,真正達到多源共工的大數據 (Big Data) 式開放利用。
鑑於公眾授權的單向、平行轉換機制,在國內較少專論的引介文章,故本文即針對 OGDL-1.0 新訂的創用CC 授權轉換機制進行分析,以就此議題進行分享與釋疑。
【公眾授權無法事後個別磋商、故相容機制多於條款訂立之初即預先述明】
當代公眾授權條款 (General Public License) 的巨大影響力和魅力在於:1、海納百川、參與者眾,這是因為授權規則預先訂立、清楚明瞭,願意遵守這些授權規則的人,便可以下載被授權的素材進行利用,並進一步自主式、主動式的參與專案的後續協作;2、不告而取、改謂之德,因為授權規則已然訂明,使用者取用被授權的素材時,並不需要再次告知素材的提供者,大幅度降低了取予之間的溝通成本與增進分享效率。然而,也正因為公眾授權條款這樣預先訂立、事後實踐的運作方式,若協作、利用的素材來源是來自於不同的公眾授權模式,事後使用者對這些不同來源的授權條款與使用規範,也無法進行個案式的磋商與調校,而必須就繁複的條款文字間,探究不同授權來源之間,是否存有合併利用的相容性,而要細究這一條條、一項項的條款文字,反而製造了使用者得研讀不同授權方式的障蔽與疑慮,故近期不少公眾授權條款在改版撰擬之初,即議定了「單向式、平行式」的授權轉換機制,以此種明示律定的新作法,昭示其原先條款與他種條款之間的轉換機制,來建立不同公眾授權素材合併使用時的最大相容性。
【單向意指轉換過程不可逆轉、平行意指轉換前後授權態樣不相互傾軋】
OGDL-1.0 第四條第二項新增的「創用CC 授權轉換條款」,全文言簡意賅:「使用者依本條款利用開放資料,如後續以『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規定之方式利用,視為符合本條款之規定。」此一機制參考於英國開放政府授權條款第二版與第三版(Open Government License UK,註三)。意指當使用者依 OGDL-1.0 授權取得開放資料之後,其後使用者是可以依「創用CC授權 姓名標示 4.0 國際版本」律定的授權規則來使用這些開放資料,也就是說,資料提供機關是依 OGDL-1.0 的條件將開放資料提供予使用者甲,使用者甲後續得依照 OGDL-1.0 或 CC-BY-4.0 律定的規則來使用這些開放資料,而後使用者甲再將這批開放資料提供給使用者乙時,甲可以選擇其是沿用 OGDL-1.0 的授權模式,或是轉換改用 CC-BY-4.0 的授權模式來提供給使用者乙,而如果甲決定改採 CC-BY-4.0 的授權模式將開放資料提供給乙,則乙手上收受的這份開放資料,日後僅能依循 CC-BY-4.0 的授權模式來使用,此一轉換過程不可逆轉,故稱其為單向式轉換;但即使乙從甲手上取得的開放資料,改以 CC-BY-4.0 的授權模式取得,但並不妨礙甲本身自行沿用 OGDL-1.0 的授權模式來使用此一開放資料,前後兩者授權模式在不同的利用環結上,並不產生傾軋與衝突,故稱其為平行式轉換。
【指定相容條款或指定轉換條款為公眾授權條款新發展的相容機制】
前述這樣的「單向式、平行式」轉換機制,在公眾授權領域裡不乏範例。較早的例子例如法國學研機構訂立的 CeCILL 自由軟體授權協議(CeCILL Free Software License Agreement,註四),還有歐盟公眾授權條款 (European Union Public Licence, EUPL,註五),都是公眾授權領域裡此類單向轉換機制的前行者,這大抵是因為歐盟體制,處於一個雖國度分屬但軟體資源、資訊資料高度交流的環境,若公眾授權條款不設有與國際條款相容的轉換機制,則多源共工的前景很難被實踐。其後這樣的轉換機制,也為提供 FireFox 瀏覽器程式的 Mozilla Foundation 所認識到,並進一步編寫到其最新版本的 Mozilla Public License 2.0 之中(註六)。此一轉換機制在前進到開放政府資料的發展上,也為英國的開放政府授權條款在 2.0 之後的版本所吸納(註七)。而考量到我國處在一個資料資訊高度交換的環境,然過往數年中央政府所訂立之開放資料使用規範,與台北市、新北市各地方政府採用的開放資料使用規範,仍具有授權不能直接相容的疑慮,故參酌英國的作法,於此次條款的新編與修訂上,列入此種單向式、平行式的創用CC 授權轉換條款,以一方面研擬一套在國內得以順利推行,且與法令相符的公定授權條款,另一方面同時透過轉換條款兼容國際相通的授權模式。
【善用群體共工為導正開放資料穩定長足發展的唯一途徑】
近代開放授權 (Open License) 運動的推動與操作,其著眼點並非僅為單一地理或是政治領域的合作模式,與傳統模式不同點在於,這是一個跨越國界與地理疆界的革新模式,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善用群體共工、知識無國界的衍生效應,從而讓一個開放授權、開放資料方案,能夠在授權策略穩定的基礎下得到長足的發展。固然,由公部門的立場來看,其所擬定的開放政府資料授權條款,除了讓開放政府資料這個相關舉措能夠順利推行外,相當程度的要素還是需要保持公務與公益立場,故會有較多免責聲明、公序良俗提醒,以及指定本國準據法的設計,然而,同時我們也應該認識到,能鼓勵或促進各方資料不設過高門檻的協作與合作,才是推動開放政府資料達到行政效率革新與增裨民眾福祉的必要法門,而創用CC 授權條款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於國際社會已歷經十年積聚、十年的努力,在公眾授權非電腦程式碼範疇的耕耘與努力已有相當時日,故於跨界、跨國使用之際,除了利用其既存的全球在地化條款,與不同語文翻譯的框架外,更能受到許多共工專案參與族群的信賴,國發會此次增修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列入了創用CC 授權條款轉換機制,對國內公行政來說雖為一件頗為新穎的舉措,但相信長期影響下,必然能為國內開放資料的發展,帶來更多正向的效益;而其實,單就授權處份的層次來說,沿用 OGDL-1.0 版本的授權機制,資料提供機關對於使用者提供的授權幅度是更為寬鬆,因其明文容許再轉授權利用的機制,並不見於各版本的創用CC 授權條款,主要原因是,創用CC 授權條款初始擬定的適用對象,是詩、詞、書、畫、影像、音樂、多媒體這些非電腦程式以外的著作權客體,由於詩、詞、書、畫、影像、音樂、多媒體創用等,多具有高度的藝術性與屬人性,故如一概容許再轉授權利用,容易沖刷淡化原作者的藝術堅持與一身相屬,故不容許再轉授權利用方為創用CC 授權條款的預設態樣,然而,進展到資料開放的領域,因為資料與軟體程式碼相近,具有較高度的科技與數據中立性,如適當的開啟再轉授權利用的彈性,反有機會能為資料的開放協作帶來更大的動能與推進。從此點來評論,OGDL-1.0 授權條款,反而是更適合資料開放授權使用的寬鬆條款,故是否啟動轉換條款來進行利用,這其中的利弊得失,就端視使用者個別真實的應用情境了!
註一:條款全文連結如右:http://data.gov.tw/license,英文譯文可直引右列錨點:http://data.gov.tw/license#eng。
註二:關於「再授權/轉授權」於公眾授權領域的效力與應用方式,可參照右列自由軟體鑄造場法律小辭典:http://www.openfoundry.org/tw/glossary/749-sublicense,以及拙撰專文,簡論「轉授權/再授權」於公眾授權領域的效力與應用方式:http://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8929-knowing-sublicense-in-the-general-public-license-way。
註三:http://www.nationalarchives.gov.uk/doc/open-government-licence/version/3/
註四:該條款由法國原子能委員會 (Commissariat à l’Énergie Atomique)、法國國家科學研究中心 (Centre national de la recherche scientifique),以及法國電腦科學與控制研究院 (Institut national de recherche en informatique et en automatique) 所共同制定,其從 1.0 版的正式版本,即明訂了使用者必要時可以採用單向轉換至國際通用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的機制,最新 2.1 版所能進行的單向轉換條款包括 GPL-2.0+、AGPL-3.0+,以及 EUPL-1.1+,更多相關資訊可參考右列連結:http://www.cecill.info/index.en.html。
註五:EUPL-1.0、1.1 第五條項下預設在必要時,結合著作的授權方式可以依其他國際共通的開源授權方式來進行轉換,此之所謂國際共通的開源授權方式包括:GPL-2.0、OSL-2.1、OSL-3.0、CPL-1.0、EPL-1.0,以及法國學研機構推出的 CECILL-2.0;EUPL 授權全文與說明可參考右列連結:https://joinup.ec.europa.eu/community/eupl/og_page/european-union-public-licence-eupl-v11。
註六:MPL-2.0 稱此授權轉換機制為「備位條款 (Secondary License)」,當 MPL-2.0 授權的程式碼被置於一個結合各元件進行運作的軟體專案,當此軟體專案需要被統合為單一授權模式來被利用時,原 MPL-2.0 授權之程式碼,可以被使用者轉以 GPL-2.0+、LGPL-2.1+、AGPL-3.0+ 等授權模式來被利用。更多說明資訊,可參考林懿萱,新版 MPL-2.0 與 MPL-1.1 簡要差異比較:http://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8681-the-brief-comparison-of-mpl-11-and-mpl-20。
註七:Open Government License UK 於 2.0 版本之後,嵌入單向授權轉換條款,其能轉換的條款包括 CC-BY-4.0 以外,另有 Open Data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