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01-強拆為何違憲?-論多數決與多數暴力

2012年3月28日台北市政府發動公權力強拆不願加入文林苑都更案的王家祖厝,但卻言之鑿鑿辯稱是「迫不得已的依法行政」,然而北市府若是完全依法行政、能就公益立場站得住腳,那為何此事會引發如此大的社會反彈與民意反饋,兼且多位具有深厚法學素養的北市顧問們要悲憤請辭以明志?有鑑於目前網路上許多與建築法規、都市規劃相關的專業分析文已然非常充足,我想透過此文發抒的只有一個在討論文章裡常被忽略,或是在討論串裡被簡陋一筆帶過的重要觀點,那就是「法治基礎下多數決與多數暴力的本質差異是什麼?」,更白話的說法就是「民主社會下什麼事可以用多數決來決定,什麼事卻不能用多數決來做決定?」

人性尊嚴與核心基本權利的保護不能完全適用多數決

許多人直觀的認為民主政治=投票=多數決,但忘了在公民教育裡朗朗上口的基本口號是「服從多數、尊重少數」。如果民主政治真的可以簡約為「多數決」,那麼何必「尊重少數」?可惜的是、多數人錯誤認知到的民主政治只殘留前半部的「服從多數、諂奉權勢」,但對如何「尊重少數、保障尊嚴」卻常常選擇性的忽略。是的、我國的憲法是保障基本權利的,所以憲法§23條明示:「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許多人從這條條文做形式上觀察,就謬誤認知「都市更新條例是法律,以法律便可以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但卻沒有想到,要以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仍然必須符合「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的前提才可以,但從文林苑都更案裡,實在看不出來是依照上列哪一個法定前提,發動都市更新惡法來限制被拆除戶固有的居住權利與自由。

再者、從近代法治國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根本架構來看,牽涉到人性尊嚴與核心基本權利保障的狀況時,是不該粗糙的直接以「多數決」的機制來處理這樣的議題的。畢竟、不是任何的自由權利都可以被量化般的逐項議價,這個重要觀念在二次戰後以德國法學家Gustav Radbruch的Radbruch formula(http://en.wikipedia.org/wiki/Radbruch_formula)為濫觴,其指出具有法律外觀的規範原則上具有法律的效力,然而、若是此規範的內容顯失公正,並對於人性尊嚴與人民核心權利產生侵害,則其縱有法之外觀,也不能被認為是一個實質有效而必定要被遵守的法律。就此原則來看,現行的都市更新條例便是此種性質的惡劣規範!

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的程序顯失公正並且侵害人民核心權利

顯失公正可以從以下三項要點來觀察,一為程序不週延、造成建商與拒更戶地位不對等與武器不對等;二為多數案例失卻公共利益之必要的前提;三為公法遁入私法,任由建商代行本由行政官署才能執行的公權力。所謂程序不週延,可以從公告通知制度的濫用觀之,按一般司法文書之送達,是要透過一次投遞簽收不成、二次投遞簽收不成,然後才可以轉而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來擬制送達,並等候十日之後生效,而這樣的嚴謹態度並沒有辦法從文林苑都更案看到,而若是通知制度都不嚴謹,實在讓人很難相信其他的都更流程具有程序正義,建商與一般拒更戶就都更事務的地位與知識本已不對等,若是程序也不週延,那麼這樣的流程產生出來的結果自然沒有公正性可言。再者、論以都更案所需要公共利益,並不是僅僅以「房舍老舊亟待更新」便已足夠!國外許多都更案之所以可以在大家都同意且有共識的前提下進行,多半是因為該地房產已因天災、地變、戰禍而有危安之虞,但若因房屋老舊有礙觀瞻而強制劃入都更計畫予以更新,這算是什麼「公共利益」?再者、新舊美醜這是主觀認定,就像冷熱一般是如人飲水冷暖自知,政府立法依法當然必須要以客觀認定為依歸,若是能檢具拒遷戶房屋已因肇生危安因素,或地層下陷、或防震系數不足的理由,此種都更計劃之推動,才是真能符合「公共利益」前提的案件。最後、都更規劃涉及大量的有價物轉換及公務強制力的介入,但整個都更規劃上卻是委由建商統籌大部份事務,這是標準公法遁入私法的作為,按一般行政行為若是從公部門推動,則其必須符合各項法律原則的規制,例如利益迴避原則、程序公開原則,而若從事公務行政的執事人員犯法,往往刑法上還有配套的責任加重機制,但現行都市更新條例將大部份事務委由建商進行籌劃,卻沒有相應嚴格的查察與監督機制,從制度面來看、這是將公法義務轉嫁私法行為的行政怠惰。

而至於人民的居住權利是否為核心權利,我想這部份是沒有太大的爭議。現代法治國的居住權利,是由1215年英國大憲章的訂立開始得到確立,當時英王簽署此份文件,特別述明若未經法律審判,即使其貴為國君,則其下貴族領主的合法領地,也不能被恣意剝奪。其後、隨著民主化的深根及權利的下放,這樣的觀念被落實到一般國民的住所自由權及財產權,而這樣的觀念也為世界各國在民主化的過程中廣為吸納,也因為這樣、我國憲法第10條及第15條也明文保障人民的居住自由與財產權,所以居住權利是否為憲法保障的核心權利,就歷史的脈絡、法制的架構來分析,實在是毋庸置疑,但透過文林苑都更案的觀察,它卻是不公不義的被跨過憲法保障的位階,而被不具程序正義與公正性的都更惡法所凌駕了。

保障多數人的權益但也不能戕害少數人的核心價值

我認為,民主法治社會,大抵就是大家捐輸出自己一部份的權利,然後獲取一個「大致平等」的發展基礎,而雖然因此必須要和大環境妥協,但至少不會被剝奪一般生活的基本尊嚴和核心權利。這就像是交通規則一般,紅燈停、綠燈行,而雖然遵守交通規則來用路行車其實是降低效率的行為,但只要人人都遵守交通規則的話,那大家都可以平安而順利的到達目的地。民主政治的本質,求的是分權而制衡,從而保障每個成員的基本權利不受單一強權所迫害,而不是單單的追求行政效率,若真的為求行政效率,其實歷史上獨裁政權的施政效率都是大大優於多數的民主政體,然而絕對的權力必然轉化為腐敗,所以民智大開之後、如今世上多數的政體都向民主政治來轉變,而為了取得共識,民主政治下多數的事務採取公開論理與多數決的方式來處理,是不得不然的運作機制,但關於國民人性尊嚴與核心權利的保障,是絕不該輕易的被進行簡約量化的。否則、眾日殺之則殺之?這不是民主社會,而是暴民社會,而此種將多數決無限上綱的法律規範,也只是徒具法之外觀,而不能被認為真的具有法的實質內涵!

1 thought on “20120401-強拆為何違憲?-論多數決與多數暴力”

  1. 想釐清的事情是:你在最後一段提到保障多數人權益但也不能戕害少數人核心價值。但釘子戶的案例常常顛倒過來,是為了少數人的核心價值犧牲多數人的權益,此即常言的少數暴力。

    這些多數決的兩難通常是因同時涉及雙方的核心價值,不只都更,很多公共行政的問題皆然,在 100% 共識追求和多數福祉間的權衡就顯得很關鍵,極其言之,少數暴力的極致就是放大化少數人的核心價值而致始社會無正當性推行任何措施,我想這也絕非是民主社會所樂見

    民粹和暴民也是社會問題,同樣導向多數決的適用範疇之辨,在我看來,關鍵還是在一些兩難的取捨;多數暴力不應存在,但少數暴力同樣也值得警惕。

發表迴響

你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瞭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