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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7-3.0 台灣還是 4.0 國際 – 不同版本的創用CC 授權條款該如何選擇?

林誠夏/文 本文以創用CC 姓名標示 3.0 台灣版本授權釋出 2015 © Lucien C.H. Lin in CC-BY-3.0-TW

Creative Commons 組織於 2013 年 11 月 25 日推出現行 4.0 版授權條款,由於距離前一 3.0 版約有七年之久,故此版本的調整內容與過往二至三年一動的版本,都有顯著及影響深遠的變化(註一)。簡要來說,最大的改變特點有三:第一、4.0 版本走的是國際化路線,僅有推出時的英文版本為具有正式法律準據力的授權文本;第二、納入資料庫權利保護 (sui generis database rights),明定其為創用CC 條款的授權客體所及,以讓創用CC 授權條款正式前進到開放資料 (Open Data) 的應用環境下;第三、參酌若干常見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的設計,以為創用CC 授權條款日後再改版,或在實際運用環境下,能與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結合運用,例如 4.0 新增的 30 天即時更正自動復權條款,就正是與 GPL-3.0 的設計相呼應。(註二)

然而,上述的原理原則在理解上不難,但缺乏實際的導引和說明(註三),不少作者仍然對於創用CC 授權條款不同時期版本的適用有所疑惑,甚至直接以不標示版本的方式來釋出著作,或是使用者亦常忽略版本差異的方式來利用他人的 CC 作品。實則是,不標示條款版本的作法會讓素材的後續使用者無所適從,卻步不敢在商用或其他正式的出版環境去使用 CC 授權的素材,再者,不同時期版本的創用CC 授權條款,各有其被使用的優劣點,就筆者個人的研究經驗,也並非新版本必然在使用上優於舊版本,故本文將試著從採用情境的不同來作演繹,協助讀者了解就 3.0 台灣與 4.0 國際版本來比較,什麼情境建議使用哪一個不同時期版本的創用CC 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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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著作預設能不受語文限制進行全球散布時、您可優先考慮採用 4.0 國際版本來提供素材】

創用CC 授權條款一般的適用對象,是詩、詞、書、畫、影像、音樂、多媒體這些電腦程式以外的著作權客體(註四),其中「詩、詞、書」,多是以各地的自然語言,例如英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進行撰寫,此時若採 4.0 國際版本的創用CC 條款來釋出,必須要了解其真實情境是「以英文條款來釋出法文、德文、西班牙文所撰寫的著作」,而若未來發生法律糾紛,國際化的創用CC 4.0 英文條款,當為具正式法律效力的唯一準據版本。這樣的狀況也許創作人並非不能接受,不過確實也並非所有創作人都能夠坦然接受,CC 德國 (CC Germany) 當前便是因為 4.0 條款是以國際化英文版本為唯一準據版本,而暫緩將其自架網站的內容授權升級至 4.0。而旁引本地的例子,我國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國語辭典簡編本》、《國語小字典》的「創用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臺灣 3.0 版」授權釋出案,據知也是基於偏好本地化條款來釋出中文著作,而作的評判與考量。

然而,當釋出素材性質為「畫、影像、音樂、多媒體」這些與語文表達沒有直接關聯性的作品時,採用 4.0 國際版本,當可以為您的作品帶來最大的全球擴散性與流通性!這並不是說以創用CC 3.0 台灣版本提供的音樂或畫作,其散布區域就侷限於台灣一地,事實上,所有時期的創用CC 授權條款,無論本地化(ported,註五)與否,其授權地域都是全球性散布,然而,當您選擇以創用CC 3.0 台灣版本釋出您的畫作時,雖然世界各地的使用者都可以得到授權,然而此一授權準據的契約條款,當為台灣一地的台灣華語版本,一定程度亦會削弱不諳中文使用者的使用信心。所以說,若是希望自己「畫、影像、音樂、多媒體」等能與本地語文脫勾處理的創作,能夠跨國、跨界,得到最大幅度的散布與交流,那麼創用CC 4.0 國際版本,應該是最優先而合理的選擇。

【除了國際化、4.0 國際版本還一併處理資料庫授權的問題】

並不是說 3.0 台灣版本,就完全沒有處理到資料庫授權的問題。其實,舉美國與台灣為例,二地都沒有特別為資料庫 (database) 設立一個單獨受特定法律保護的地位,但資料庫在美國與台灣,也是受到法律所保護,它是內化在著作權法裡,直接受到編輯著作 (compilation work) 地位的保護。甚至可以說,資料庫受編輯著作保護的原則,依世界貿易組織 —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 10 條第 2 項的規定(註六),已經是國際通例。那麼為何創用CC 4.0 授權條款要特別點出資料庫的授權機制,這是因為在歐洲,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是以第 96-9-EC 號指令 (Directive 96/9/EC),來律定電子資料庫的細部保護範圍與保護方式,此處的電子資料庫,並非是從編輯性創意的立場來保護,而是從耗資耗時不貲已形成一個實質財產權的地位來保護它,故為了杜絕爭議與歧見,創用CC 4.0 直接將資料庫的被授權性寫入授權條款,讓使用者毋須再去細部劃分所用到的資料集、資料庫是否編輯之時具有創意,因為只要適用了創用CC 4.0 後,依其提供的創意編輯資料集、與已具規模的電子資料庫作品,就是有充份授權給使用者進行利用的。

至此,我們可以說,雖然創用CC 3.0 台灣條款,也可以處理編輯著作性質資料集、資料庫的授權議題(註七),但畢竟它沒有明文去擴及到他國依特別指令授權的資料庫,故為了杜絕疑慮,若新設專案是高度與資料數據整理、資料編輯相關,則建議優先採用 4.0 國際版本來提供素材;除此之外,資料與軟體程式碼相近,具有較高度的科技與數據中立性,在此立場上,選用高度國際相通的 4.0 國際版本,亦是較為合理的授權流通方式。

【單純姓名標示授權或創用CC 2.0 之後的相同方式分享、可以在實際運用上讓素材的授權跨越版本】

倘若上述情境的推衍,還不能讓您就版本選擇上作決斷的話,那麼創用CC 授權條款,還內設了二個機制可以讓素材在實際運用情境下,進行版本的變動或更新。第一個預設的機制,指的是「單純姓名標示作品的衍生改作」。這是因為單純以創用CC「姓名標示 (Attribution, BY)」標章提供的作品,其要求後手使用者須實踐的義務,僅有註引原作品著作人、著作名稱、原授權方式及出處連結等顯名聲明,而在作品經過高度改作之後,就著作權的層次,其實是衍生另一個獨立的衍生著作,此時改作者甚至可以將衍生的作品,改以完全的商業授權模式進行利用,只要遵守原創用CC 作品的顯名要求即可(註八),所以進一步說,將 CC-BY-2.0 的作品進行改作後,自然也可以改以 CC-BY-2.5、CC-BY-3.0,或是 CC-BY-4.0 的方式來提供利用。

而第二個預設機制,就是善用創用CC 授權條款在 2.0 版本之後的「相同方式分享 (Share-alike, SA)」標章,讓素材具有向後融通與跨司法管轄區域流通的效力!簡要來說,SA 標章,在 2.0 版本之後,具有「向後版本相容」、「跨司法管轄區域相容」的流通效力(註九)。舉例來說:

  • CC-BY-SA-2.0 提供的作品與素材,可以被使用者改以 CC-BY-SA-2.5、CC-BY-SA-3.0、CC-BY-SA-4.0 的授權方式來使用;
  • CC-BY-SA-2.5 提供的作品與素材,可以被使用者改以 CC-BY-SA-3.0、CC-BY-SA-4.0 的授權方式來使用;
  • CC BY-SA-3.0 提供的作品與素材,可以被使用者改以 CC-BY-SA-4.0 的授權方式來使用;
  • CC-BY-NC-SA-2.0 提供的作品與素材,可以被使用者改以 CC-BY-NC-SA-2.5、CC-BY-NC-SA-3.0、CC-BY-NC-SA-4.0 的授權方式來使用;
  • CC-BY-NC-SA-2.5 提供的作品與素材,可以被使用者改以 CC-BY-NC-SA-3.0、CC-BY-NC-SA-4.0 的授權方式來使用;
  • CC BY-NC-SA-3.0 提供的作品與素材,可以被使用者改以 CC-BY-NC-SA-4.0 的授權方式來使用;
  • 而若是日後出現了 CC-BY-SA-5.0 或 CC-BY-NC-SA-5.0 與其他更新的版本,則上述 SA 的更新規則,都可以被適用到最新的對應授權條款版本上。

再論到「跨司法管轄區域相容」,則是指:

  • CC-BY-SA-2.0-TW 提供的作品與素材,可以被使用者改以 CC-BY-SA-2.0-US、CC-BY-SA-2.0-JP、CC-BY-SA-2.0 的授權方式來使用;
  • 或配合前述的「向後版本相容機制」,CC-BY-SA-2.0-TW 提供的作品與素材,亦能被改以 CC-BY-SA-3.0-US、CC-BY-SA-4.0 的授權方式來使用。

由上述例解,我們可以發現,創用CC 2.0 版本授權條款,在加上「相同方式分享 (Share-alike, SA)」標章者,幾已不受授權版本年份因素的限制;故當前以創用CC 授權條款來釋出您的作品時,若無法依前建議的評估標準,擇定 3.0 台灣或是 4.0 國際版本,亦可從權以單純的 CC-BY 或 2.0 版本後的 CC-BY-SA、CC-BY-NC-SA 授權組合來提供您的作品與素材,一樣可以在實踐上,達到讓不同時期的授權素材皆可流動融通其授權版本狀態的效果。


註一:Creative Commons 組織對於 4.0 調整特點的簡要說明,可參照,Creative Commons,What’s New in 4.0,http://creativecommons.org/Version4

註二:GPL-2.0 明訂違反其授權義務性規定者,其依 GPL-2.0 取得的權利會自動終止。然而,權利終止之後的相關效果,在 GPL-2.0 條款裡並沒有進一步的說明與解釋。於 2007 年新修訂的 GPL-3.0,順勢增添了自動復權機制,其加設這類的違犯行為的自動補正機制,以及被動補正機制。原則上就是原專案的權利人若是同意違犯者的補正行為,則該違犯行為會被事後治癒,但若權利人明確表達不同意,則違犯者對該專案便不得再進行重製、修改、再授權,以及散布等行為,而會處於永久失權的狀態,更多的說明資訊,可參照拙撰,GPL-3.0 與 GPL-2.0 的異同比較與應用分析,http://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8753-the-analysis-of-foss-license-upgrade-based-on-gpl-30-and-gpl-20-comparison;在新增了 GPL-3.0 自動復權條款之後,CC-BY-SA-4.0 授權目前被判定有機會經過審驗,核定具有單向式的 GPL-3.0 授權匯入性,當前已經此相容機制審驗通過的相容條款有 Free Art license 1.3,進一步的資料可參照,Creative Commons,ShareAlike compatibility: GPLv3,https://wiki.creativecommons.org/wiki/ShareAlike_compatibility:_GPLv3

註三:關於創用CC 授權條款各時期的差異與特點比較,可參照,Creative Commons,License Suite Versions,https://wiki.creativecommons.org/wiki/License_Versions

註四:由於電腦程式軟體涉及目的碼與源碼格式的不同,Creative Commons 組織建議使用者盡量採用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來處理軟體程式碼公眾授權的適用,而不是採用創用CC 授權條款來進行散布,簡要聲明可見右列連結:http://creativecommons.org/software

註五: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 在 4.0 之前,原則上是與各地的 CC 合作組織 (CC affiliates) 協力,推動授權條款的本地化 (porting),來產生各司法管轄區域當地語言文字的創用CC 授權條款,本地化並非純然的語言翻譯,其過程也包括就各司法管轄區域的法律狀態,來進行授權條款文字的調校與增刪,以維繫創用CC 授權條款在各地的最大適用度與有效性;當前此一本地化作為,已因 4.0 版本改採國際統一授權文本的策略而中止。

註六: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 (WTO,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資料或文獻經整理成為編輯著作之後,可為智慧財產權協定所保護,但其中的資料本身若並未具有人類智慧的創作性,則不應被擴及保護到,其官方連結如右所示:https://www.wto.org/english/docs_e/legal_e/27-trips_04_e.htm。(Compilations of data or other material, whether in machine readable or other form, which by reason of the selection or arrangement of their contents constitute intellectual creations shall be protected as such. Such protection, which shall not extend to the data or material itself, shall be 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copyright subsisting in the data or material itself.)

註七:4.0 版之前的創用CC 授權條款,亦可適用於編輯著作性質的資料集與資料庫之觀點,可參閱,Mike Linksvayer,CC and data[bases]: huge in 2011, what you can do,http://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26283

註八:大幅度改作之後的姓名標示及授權方式更改範例,可參照,Creative Commons,Best practices for attribution,https://wiki.creativecommons.org/wiki/Best_practices_for_attribution#This_is_a_good_attribution_for_material_from_which_you_created_a_derivative_work

註九:「相同方式分享」標章在 2.0 版本的向後與跨司法管轄區域轉換性,可參照,Creative Commons,ShareAlike compatibility,https://wiki.creativecommons.org/wiki/ShareAlike_compatibility;以及,Compatible Licenses,http://creativecommons.org/compatiblelicen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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