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 Reiss Engelhorn Museum(註一),目前正向維基媒體基金會 (Wikimedia Foundation, Inc) 及其德國分會,提出著作權侵害的訴訟!主因是維基百科上,發布了幾件 Reiss Engelhorn Museum 收藏,但已被認定歸於公眾領域 (Public Domain),不再受到著作財產權利保護,而可以不受限制讓公眾共享的舊畫作數位化重製品。然而,Reiss Engelhorn Museum 認為其聘僱專業攝影師,進行這些舊畫作的翻拍,這些專業與時間成本的支出,應可讓其翻拍的攝影作品,取得新的著作權利保護,故仍執意向維基媒體基金會提出興訟,更多此一訴訟的細節說明,可參閱 Timothy Vollmer 所撰寫的專文報導,Why is a museum suing Wikipedia for sharing?(為什麼博物館會因為分享而告維基百科,註二)。
其實,相類的爭議在全世界各地都有討論,我國故宮博物院,亦曾因火鍋店家,於宣傳海報上使用了故宮典藏「元世祖」半身像及「元世祖出獵圖」等畫作,而向店家要求追繳萬餘元的影像授權費(註三)。該等畫作其實依著作權法,已罹著作權保護期間,而不再受到保護,但故宮博物院擴張引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9 條之規定,認為其對所收藏古物,具有複製或監製上的管理地位(註四)。但多數的學術見解是,文資法第 69 條之涵攝範圍,僅限於古物實體的複製或監製行為,例如知名古物翠玉白菜或肉形石的等比例仿製或微縮,故此條規定不應被擴張適用到畫作之數位重製品,因設如此,則著作權法保障多數人對歷史著作,在其保護期間期滿之後的公眾利用地位,幾乎全然為文資法騎劫剝奪(註五),再者,與文資法第 69 條配合之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註六),第 2 條更是明定,該辦法所稱古物複製之行為,係指「依古物原件予以原尺寸、原材質、原色、原貌再製作者。」故解釋上將畫作製作為數位檔案應用,置於電腦桌布、一般用品飾圖,已全然脫勾文資法第 69 條的涵攝範圍(註七)。從此觀之,故宮博物院實在不該再純以保守態度解釋文資法第 69 條的相關規定,而應該配合數位時代的來臨,以更彈性、靈活的方式來分享館藏,以達到實質推廣文物、強化國人文化內涵的目的。
德籍歐洲議會成員 Julia Reda 提交予歐洲議會,並於本年度 2015 年 7 月份採納的著作權利報告書(Copyright Report,註八),恰可為此些爭議做出前進方向的註解。此份調查報告書強調:「公眾領域作品的數位重製品,必須仍然歸於眾人皆可使用的公眾領域!一般民眾對這些公眾領域作品的使用,必須不受到任何技術上或法律上的限制。與此原則相悖的作為,都是對於著作權法協調公益與私益保護的規避與危害。」質言之,著作權法的設立基礎,並不僅僅在保護私人財產權,它同時要保障大眾在私有財產權保護到期後,皆可不受限制使用這些作品的公益。如果單單翻拍行為,就可以讓已歷經百年保護的舊畫作,重新取得新的著作權利保護,最後的結果就是沒有畫作會落入公眾領域,而一般民眾也無法在過去畫作的基礎上,創造當代的革新闡釋!
維基媒體協會與 Reiss Engelhorn Museum 的訴訟案,最後應會獲得法律判決上的勝利,因從中道來看,著作權法的法律邏輯必須兼顧公益與私益的衡平,且重新創作必須內含新的著作創意,單純數位化翻攝並不能被視為有新創意產生,到那時,公眾領域作品單純翻拍產生的數位檔,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見解,便可提升為法院認證的見解;再者,不少評論家也提出,已罹著作權保護期間的作品,僅有典藏機構能對其進行翻拍的公益法律基礎究竟在哪裡?因為如果典藏單位可以逕行為之,為何繳付稅金支持典藏機構運作的一般民眾,反而受限於這些機構的自訂規則而不得為之?我國故宮博物院近年一方面禁止已進入公眾領域文物的數位翻拍,另一方面也叢生文物複製品收益獨厚其職員入股之消費合作社,而引發社會議論,內政部並於 2015 年 2 月發布新聞稿,彰明故宮消費合作社未來營運須受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監督輔導(註九),甚且同年度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合作社法部份條文修正案,以防堵未來相類情事再發生(註十)。期待的是,在此波合作社法的調整與修訂後,能進一步讓大眾,對典藏機構如何能以更彈性、寬廣、適合數位時代的模式,分享館藏文物的核心議題進行討論,如此循序漸進建立共識,方能讓我國在文化資產分享與再創上建立更紮實的基礎,而不必要等到一般民眾不再耐受,最後發生司法訴訟的憾事發生。
註一:http://www.rem-mannheim.de/
註二:http://www.communia-association.org/2015/11/24/why-is-a-museum-suing-wikipedia-for-sharing/
註三:數位典藏經紀授權中心對此案件之諮詢回覆,可見:http://www.teldapbridge.org.tw/Advisory/answer_more?id=135
註四:公立古物保管機關 (構) 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 (構) 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全國法規資料庫參註連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70001&FLNO=6
註五:楊智傑、江雅綺,故宮文化資產保存的著作權爭議:http://teacher.yuntech.edu.tw/yangjames/lawpaper/%E6%95%85%E5%AE%AE%E6%96%87%E5%8C%96%E8%B3%87%E7%94%A2%E4%BF%9D%E5%AD%98%E7%9A%84%E8%91%97%E4%BD%9C%E6%AC%8A%E7%88%AD%E8%AD%B0.pdf
註六: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14
註七:可參考,章忠信,利用公共所有的著作還要取得授權?:http://openepaper.nat.gov.tw/epaper/org_new/24/24_08_05.htm
註八:https://juliareda.eu/copyright-evaluation-report/full/
註九: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sn=9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