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g

20110920-GPL 條款對於衍生程式的判定標準與其授權拘束性的擴散範圍

license_inheritance-02

此篇文章原載於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181期、182期。 GPL 類別的授權程式,最為人著稱的特性便是其「牽一髮而動全身」的授權拘束性(License Inheritance,註一)。所謂的「授權拘束性」白話來說,指的是當使用者將 GPL 授權的程式碼抄寫到自己的軟體專案時,如果抄寫程度佔專案程式碼的比例很大,或是此一 GPL 授權元件提供了專案的核心功能,並且專案的其他元件在互動上亦無法與其分割,則整個軟體專案便會一體被視為該 GPL 授權元件的衍生著作,嗣後使用者如果再行散布這個軟體專案,便僅能適用 GPL 的授權方式來進行釋出。而由於近年來自由軟體元件被產業化利用的比率愈見頻繁,因此授權拘束性所帶來的爭議也愈來愈受到重視,本文便是針對這個議題,先依著作權法的預設說明、再照 GPL 授權條款的文意解釋,接著舉 Linux Kernel 的實際運作狀況佐證,一步步抽絲剝繭的分析 GPL 授權程式在衍生程式方面的判定標準,及此標準在軟體元件的連接關係 (linking) 上,所可能擴散的拘束性範圍。

Continue Reading →

20110823-「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強力徵求論文全文的網路下載與公示授權!

ncla01

此篇文章原載於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179期。 依照學位授予法第 8 條的規定:「博、碩士論文應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於國立中央圖書館保存之。」所以國內的碩博士生在通過學位考試後,皆被要求依照學校的行政流程,提交論文至各校圖書館,再由各校圖書館轉寄一份論文全文給國家圖書館依法保存。如此一來,國內外各地的其他研究者,將有機會透過國家圖書館這個統一的中樞系統查詢到著作人的學術創作,為畢業的碩博士生在學術領域帶來更高的曝光率、被引用率、知名度與影響力。然而您知道嗎?若沒有得到著作人的額外同意,國家圖書館所能協助傳遞知識的方式,將有很大的比例被侷限在紙本借閱的傳統模式上,這是因為著作權法「權利人保留所有權利 (all rights reserved)」的預設模式,導致國家圖書館依現行法律只能就論文的摘要進行網頁曝光,而多數碩博士生在離校時所簽署的「電子檔全文授權書」,其授權對象也多限縮在校方而不及於國家圖書館。這樣的現狀,導致國內文學、科學各領域知識的傳遞速度緩慢,並且也沒有辦法善用近年網際網路急速發展的便利性,來增裨並培植國家整體的學術研究能量。

Continue Reading →

20110823-自由軟體授權資訊的標示說明與 SPDX

此篇文章與葛冬梅共同發表,原載於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179期。 自由軟體是一種人人都可以協力開發、修改與散布的軟體,不過並非所有的參與者,都清楚了解應該如何適當地標示授權相關資訊,這造成了許多自由軟體專案,在釋出時授權資訊標示不清,讓拿到軟體的後手不知道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也不知道有哪些義務必須遵守。而在後者的情況,更可能會讓後手在沒有被充份告知的情況下,以違反授權條款的方式來散布軟體,引發侵權糾紛。這樣的自由軟體侵權糾紛,近年在商業應用上層出不窮,同時也讓部份熱心釋出成果的自由軟體開發社群感到沮喪。所以本文將會分析一般常見授權資訊不清的型態、提出建議的標示方法,以及說明近期 Linux Foundation 針對這樣的問題,所發布的 SPDX 規格書架構,以期望能協助讀者釐清問題根源,並促成國內的自由軟體專案開發者與使用者,都能夠以更適當的方式來標示所使用自由軟體的授權資訊! 

Continue Reading →

從 H.264 與 WebM 格式的比較觀點評析免費線上影音播放網站的未來發展

The WebM Project - License_1315743914792

H.264 是一個影音媒體的專利編碼格式,它不但可以加強線上影音儲放上的壓縮效率,還能在各種網路環境下進行應用,所以現時被大量運用於線上影音播放網站上,例如目前全球線上影音網站流量的龍頭 YouTube,其上極大部份的線上影音檔案即是採用 H.264 為其編碼格式。而既然 H.264 是為 MPEG LA, LLC (http://www.mpegla.com/) 持有的專利格式,其自然有後續遂行專利授權商業收費的面向,而線上影音播放網站會不會因為使用 H.264 進行影音檔案的後製編碼,便導致未來得逐年累月的付出日漸上升的專利授權金費用?這樣的爭論議題,隨著當代影音播放網站的日益普及與規模擴大,而受到更多的觀注與討論。

Continue Reading →

20110308-數位化資訊重整類的古籍彙本是否涉及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探討

在一些文化類別的資訊整理工作上,有時會涉及將部份古籍進行數位轉換上的需求,以便利資料保存及資訊流通。而如果數位化轉換的客體是已經罹於著作權保護期間的公共財,則不會肇生權利侵害方面的爭議,但若是客體屬於「資訊重整編輯類的古籍彙本」,則往往衍生不知轉換合法與否的疑慮。若要進一步辨析這些爭議,追本溯源地,應該要從探討「資訊重整編輯類古籍彙本」是否具有著作權適格的角度來做判斷,如果其具有著作權的保護適格,那麼進行這類的數位化轉換之前,就需要先取得編輯作者的適當授權方可行之;而若其不具有著作權的保護適格,方可直接為其進行數位化的轉換工作。

Continue Read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