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8-自由軟體專案授權方式的轉換(下):新版本號另以更改後的授權方式釋出

此篇文章與葛冬梅共同發表,原載於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1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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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釋出、授權更改】

那麼、既然我們無法用事後撤銷的方式來改變已經釋出的自由軟體授權狀態,當日後專案有授權轉換的需求產生時,究竟應該透過怎麼樣的做法來達到授權變更的目的呢?目前實務上推行的方式,簡單來說就是八個字:「新版釋出、授權更改」。

顧名思義,「新版釋出、授權更改」指的是利用專案釋出新版本號的軟體時,為此新版本號選用更改後的授權條款,這樣的作法並不會影響原釋出版本的授權狀態,但透過新版本號釋出的軟體程式碼,就可以適用轉換過後的新授權方式來讓人使用。舉前例來說、程式 A 到第 1.0 版為止都是採用 GPL 第 2 版(GPL2)來授權 ,經修改之後 A 專案可以特別標注為第 1.1 版,此時若是 1.1 版的修改者本身就是 A 專案的著作權利人,或是得到 A 專案原著作權利人的同意,那就可以將新版本號的 1.1 版改用 GPL2 以外的條款來授權散布,例如改採 LGPL2 或是 BSD 類別的授權條款,或者是乾脆將新版本號轉為採用 GPL2 與商業條款並行的雙重授權模式(dual-licensing model)也可以(註一)。並且、A 專案在 1.0 版與 1.1 版之間的差異可大可小,有時甚至兩個版本號的程式碼完全相同亦沒有問題,因為此種作法的重點就是在於讓使用者清楚辨識同一個自由軟體專案的不同版本號,並明白了解該專案不同的版本號就代表了「不同的授權方式」,從而日後運用上不會產生授權混淆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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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CONS2010 Reporting-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思想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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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文章原載於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163期

「Free Society Conference and Nordic Summit (FSCONS2010)」是一年一度由北歐自由軟體開發者與自由文化推行者所舉辦的分享盛會,歷年會議的場地均選擇在瑞典哥德堡這個交通便捷、氣候宜人與高度國際化的海港都市。就像大家所熟知的,北歐國家在國家結構與社會文化方面,有其別於一般歐美國家的獨到理念,其奉行完善的社會照護主義,但亦著重獨立自主式的國民人格養成教育。而參與此次 FSCONS2010 所帶來的最大收穫,便是透過斯堪地納維亞實用主義的觀察角度,得以重新審視許多在國內久懸難解的法制與文化議題,並從中一窺北歐式「釜底抽薪」思考模式的堂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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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3-自由軟體專案授權方式的轉換(上):不得撤銷原授權條款

此篇文章與葛冬梅共同發表,原載於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162期

筆者在工作上,接觸過不少國內的軟體開發者有這樣的疑問:自己的程式 A(以下簡稱 A)採用甲款自由軟體授權條款釋出,但是之後想要採用另外一份不同的乙款條款來授權的話,是否可以將專案原來的甲款授權方式撤銷 (revoke),然後改為新的乙款授權條款來授權?雖然部份授權條款並沒有明文說明這方面的規定,目前也沒有司法判決明確禁止這樣的行為,不過因為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具有授權給公眾利用後不間斷散布的特性,因此從條款的授權架構與軟體社群的運作習慣分析之,筆者並不認為自由軟體授權專案具有嗣後撤銷性。本文將以目前最廣為應用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 GPL 第 2 版(以下簡稱 GPL2)為例,說明公眾授權條款的特性以及嗣後撤銷授權所可能產生的問題,以解釋為何自由軟體著作權人不宜逕行撤銷原授權,而必須採取其他的方式轉換專案的授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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