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21-Optical Disk Act–光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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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是一個脫逸一般立法原則,而有著特定管制目的的法律。因為、在法律管制的手段上、對原料或是對上游管制向來都是牽涉到人民重要權益的議題,才會有直接管制物品原料這樣的需求產生,舉例來說、《刑法》裡的偽鈔罪(註一)與毒品罪(註二),以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皆為著例,上述這些物件的擁有便已經預設了犯罪的意圖和可能性,是以當危險已達到一經持有即無法掌握,所以法律便將這些原料,在單純持有的階段就入罪化。這種將犯罪行為前置化最直觀的了解就是:當持有著擁有上述這些物件,而不去使用它來進行犯罪行為本身就是極難想像的一件事,所以在這樣「立即、顯明、高風險」的基礎上,才將這些物件持有人直接入罪來加入處罰。

所以以上這些東西,僅僅持有就會被加以譴責,我想這是法律對於單純持有行為入罪化的立法緣由,否則犯罪評價、原則上是「針對行為來歸責」。從這一點來看,我國的《光碟管理條例》竟然直接立法管制光碟原料的持有,其中極大的原因由合理性推估,是為了配合美方進行智財貿易法制的修改,我個人認為這樣的立法動機偏向於向國外說帖、而非向國內宣教,因而、並不能算是一個具有強烈內賦正當性的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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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預備偽造變造幣券或減損貨幣罪)
註二: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20050411-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待轉化的智慧

Did You Say “Intellectual Property”- It's a Seductive Mirage - GNU Project -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FSF)_1315751832964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是一個有趣的次級法律體系,由於它初始是以合理分配利益為建置目的,所以本質上並沒有一般法體系在倫理方面的強烈道德性,而世界近二十年來、在資訊軟體寫作領域方面的變化速度非常快,快到可以引領其他諸多領域的未來發展,以致於、雖然智財權原始的重要性並比不上一般民法、一般刑法等基本法律架構,但到這個世代、卻常常迭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影響力。記得幼時我曾有機會參加華視舉辦的電腦夏令營,當時教的是如何在DOS之下寫一個呈現機器人跑步畫面的程式,以及為霓紅燈設定閃動頻率的簡單腳本,但時至今日、小朋友自小學就開始學習程式語言並不是新聞,想到於此、有時不禁會為自己記憶中辛勤跑步的二維機器人感到一絲絲的失落,這幾年科技進步的速度,以及連帶資訊生活的改變,有時真是讓人嘆服的啞口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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