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得說在前頭,我是喜歡Creative Commons理念的人,個中原因不外乎一個開放心態,這個世界辟壘分明、鎖國自封的事實在太多了,做為一個無產貧弱的階級,實在沒辦法擁抱現行附庸權貴的著作權體系,那是一個強者恒強、弱者恒弱,透過不斷的洗腦來完遂「劫貧濟富」且加強本身正當性的劣質惡法;針對於此,Creative Commons從自由軟體授權條款這種預先的放話模式得到了靈感,在此基礎上更進而往前,創立了幾種簡單的授權標章讓人一目了然的選用,可以說是聰明的不直接迎戰現行著作權法的既定地位,轉而由草根式、鄉土式、公民自願的民間運動出發,來達致想像中增進公眾智慧及創意分享的理念,這是非常傑出的作法。

所謂的「聰明、傑出」表現在其不直接和現行的著作權法體系相衝突,反而還宣揚自己是服膺在著作權法體系下,只是試圖為資訊時代的云云眾生找出更有創意活力的新中間路線。關於現行的著作權法,常常都會讓我想到「撼山易、撼岳家軍難」這句話,確實、智慧財產權上關殊著太大的利益關係,大到有專業的國際組織和利益團體為鞏固其建制及運行,時時舉辦活動和座談來維護其合法的正當性,在這樣的強大阻力下,要各國針對現行著作權法的不適性來做調整和修法,實在是難上加難,反而是Creative Commons這樣看來卑下、無害、且寄寓其中的作法,不會在發聲之初即被現行制度格殺,相反的還可以自許是為現行著作權法帶來的時代爭議性找到一個合理的協調機制,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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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1-Optical Disk Act–光碟管理條例

On 六月 21, 2005, in 個人寫作, 評議論文, by Lucien C.H. Lin

初識這個法案的感受就是這樣、目前還是沒有變。就是:傑克、這真是太神奇了!在法律管制的手段上、對原料或是對上游管制向來都是嚴格議題才會有這樣的需求產生,白話簡單的講,像是刑法裡的偽鈔罪(註一)或是毒品罪(註二)、或是典型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這些物件的擁有其實已經預設了犯罪的意圖和可能性,危險已達到一經持有即無法掌握,所以在單純持有的階段就被入罪化了,最直觀的說法就是,當你擁有這些東西、其實不使用它不去犯罪就是很難以想像的一件事。

是以這些東西、光擁有就會被譴責,我想這是法律對於這些單純持有行為入罪化的立法緣由,否則我們一般人都知道,犯罪原則上是針對「行為」來歸責,光想想其實並不犯法。但是光碟原料?我個人認為這樣的立法偏向於向國外說帖、而非向國內宣教,簡單來說、和美國說不要把我們列入特別三○一條款的觀察名單。就這個觀點來講還是有實際效用的。只是讓人覺得虛虛的、有人說中華民國是美國的第五十一洲,雖然這種挖苦的說法是蠻荒謬的,但也真的點出了一些難以否認的尷尬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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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預備偽造變造幣券或減損貨幣罪)。
註二: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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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都覺得智慧財產權體系真是有趣的東西。和一個朋友沒事閒聊到、有時候真的搞不清楚公義在哪裡?感覺這個世界近二十年變化的特別快、快的有時讓人追不上腳步的樣子?小時候去華視的電腦夏令營學電腦、老師教的是如何在dos之下寫一個機器人跑步的程式,以及為什麼霓紅燈可以設定閃動的頻率,看起來有節奏性或是可以組合起來拼湊成圖像。但是現在小學生已經在學php的語法了、看著他們網頁上的flash,我不得不替記憶中辛勤跑步的機器人感到一絲絲的失落。時代的改變速度真是讓人啞口無言。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對我而言、其實是一直保持種敵對不喜愛的態度。那大概是因為一直以來我都是無產階級吧? (我好窮~嗚~ )就我的想法而言、現階的智產權是一種過渡階段被過度保護的舊時代既得利益者的保護傘,它應該被時間和新的世代群組加以轉化和昇華才是。俗話說:婊子無情、戲子無義~(這話當然不好聽、我也不贊同)不過可以知道,以前歌手和演員的社會地位肯定是不高的,但是、現在有些演員又是婊子又是戲子,你不能否定他 (她)除了有錢有勢之外、還有很多崇拜者。

這個世界變了、因為我們認識世界的方式和端口已經大大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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