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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3-軟體專利大反動 – 德國議會與美國白宮各展因應之道!

當前的專利制度在全球各地,迭有發生惡意堆聚、濫訴取財,以及壓抑真正創新的狀況。為此,在本年度 (2013) 六月份,德國議會與美國白宮,不約而同的在自己國家內,展開了相對的因應之道,在群聚共識與公開訴求之後,此兩國家機關決定開始以推動正式修法的方式,進行其對專利濫用現況的改正,若然真的達成目標,未來對於全球專利制度,尤其是軟體專利於自由開源軟體方面的拘束與束縛,將會產生由裡而外急遽程度的翻轉與改變!

首先在德國,這是一個由國家議會的小組團體聯合發動,轉而要求聯邦眾議院 (Bundestag) 配合修訂法案的大事件。於本年度 6 月 7 日時,德國議會裡的法律委員會、經濟與科技委員會、教育委員會、研究委員會、工程評估委員會,以及文化與媒體委員會,在歷經約三個月的討論後取得了共識,其以正式聯合聲明的形式,正式發文敦促德國聯邦眾議院,應正視軟體專利核發泛濫之後可能造成的社會弊病與經濟傷害,並重申專利技術於軟體領域的核可,應僅限於相應機械裝置與電磁配件的操作與設計技術方才適宜,且應注意不可任由專利權濫用而影響到自由開源軟體專案於未來的穩定發展。於德國議會各委員會 5 月 13 日召開的專家討論會議中,許多中小企業聯盟的出席代表也指出,將專利制度不加調整的直接適用在軟體應用上是一個巨大災難,這是因為專利技術在軟體領域的難以查找與未可知性,讓許多起步中、或集中資源加強軟體服務內容的中小企業,鎮日處於擔心自己事業是否已涉及專利侵權的懷疑與恐懼中。代表歐洲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Europe) 與會的德國代表 Matthias Kirschner 補充說明到,該次專家會議的討論結果,是要透過二個方式來調整專利制度在軟體領域的不當拘束與控制地位,其一是修改德國專利法,在其中增修一條抑制條款,直接正本清源的於專利法中,宣示其權利適用範圍在軟體領域應有限度;其二則是修改德國著作權法,在軟體著作權領域中樹立一道防護牆 (protective shield),明定在軟體領域裡不應有專利權利的適用。而據與會者 Johannes Sommer 的看法,過去歐盟幾次處理軟體專利的爭議均被視為政策搖擺,德國議會此一舉動不啻為向歐盟布魯塞爾總部發出一個強而堅定的改革信號。

再來於美國,美國白宮於 6 月 4 號宣布,將透過行政管制與立法推動雙管齊下之策,來處理境內愈來愈趨嚴重的專利權利濫用與專利蟑螂猖獗的問題。首先於行政管制方面,其將:(1) 要求專利申請人與專利權人定期更新其專利權歸屬狀態;(2) 對美國專利標準局 (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 內專利審核業務相關人員加設新訓練課程,特別是軟體領域的審核教案;(3) 建置專職網站,教育一般終端使用者在面對專利蟑螂提出訴求時應如何因應;(4) 拓展政府對如何改正專利制度與防止專利濫訴議題的研究與資訊;(5) 對關稅與國境防護局與國際貿易委員會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 的侵權貨物查緝與封鎖流程,進行跨機構的審視,重新研議該流程的透明度與效率性,以避免相關流程遭到有心人士濫用,而造成經貿活動上實質的不公平競爭。其次於立法推動方面,美國白宮向國會提出來的修法建議包括:(1) 直接透過立法方式要求專利申請人與專利權人在行使其專利權利時,必須明示其專利權利真正的歸屬狀態,以阻斷專利蟑螂以藏鏡人方式操弄專利打手的模式持續發生;(2) 提高承審法院有更高的處理權限,來提高勝訴方律師費用轉嫁敗訴方償付的額度,如此一來專利蟑螂如濫訴之後敗訴,其將承受鉅額律師資費代償的苦果;(3) 擴展 USPTO 審核程序的可用方案,例如在商業模式相關專利或是軟體程式應用相關等,較具爭議性與模糊性的專利,在審核程序裡審核機構將可擴展其審核細項與供公眾提出異議的期間,並透過此一方式來提高專利審核的縝密度;(4) 對單純使用專利侵權爭議產品的消費者或商業模式提高保護,目前專利侵權訴訟一經發動的效果可能阻斷該產品各環結的商業模式與使用合法性,然而,終端的產品消費者對於專利侵權鏈上可被責付的責任極小,應該要被法律加以保護,故如果同一專利已向該產品的販售者、中盤商,或是製造商提出訴訟,則在審判過程結束之前,不應對其下的產品消費者展開全面的濫訴恐嚇動作;(5) 改變 ITC 核發專利侵權禁制令的審議標準,讓更多案件能夠與 eBay Inc. v. MercExchange 案闡釋的必要四元素標準看齊,以避免禁制令核發標準不一的情況一再發生;(6) 要求專利權人應以公開透明的形式,寄發與公告其專利侵權警告文件的內容與訴求,一方面以昭公信,另一方面則讓相關資訊可以便利查找與流通,以抵制過往專利蟑螂對侵權嫌疑人慣常採行的個別擊破策略;(7) 確保 ITC 在聘用程序上具有可因應專利變化的彈性徵才標準,因為專利技術的範圍遍及各領域,在必要時 ITC 在專利的審查體系,必須納入各領域的專家才可適度因應。

從以上德國議會與美國白宮這兩大舉措可以看到,專利制度並非一成不變,也絕非永久屹立不搖,因為任何的法律制度,都必須因應時代的局勢,在考量多數人的需求與利益的立場上來做適度的改變,此點專利制度也不能有所例外。然而,專利法歸屬於整體智慧財產權利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的一環,而在智財領域,向來有很深的國際互惠化特性,因為這些權利的運用,本質上很容易被跨國跨界進行流通,以致於智財相關舉措的改變,並不能僅憑各國權責機構自行因應國情修改,而需要一併考量到全球共通性甚深的發展趨勢。然而從德國議會與美國白宮的具體作為可以看到,專利制度改變的風向已然吹起,這些改變的動向將會在接下來的幾年產生重大影響,而我國向來在全球資通訊產業裡,位居整體鍵結裡重要的一環,故也必須時時追索更新相關資訊,才能適時適當的呼應這股改變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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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網址:

1、德國議會各委員會透過聯合活動要求聯邦眾議院嚴正管控與限縮專利於軟體領域的應用
https://fsfe.org/news/2013/news-20130612-01.en.html

2、德國議會聯合聲明英文譯文
http://l.fsfe.org/bikt-swpat-en.pdf

3、美國白宮展開大動作力抗專利蟑螂
http://www.ip-watch.org/2013/06/04/white-house-takes-major-action-against-patent-trolls/?utm_source=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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