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軟體的施行標準,主要是針對各式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諸般義務性要求來做論述,緣由想法來自於對業界、學界進行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推廣演講時,常會被問到類似的問題,第一階的質問須回答的是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算不算一份有效的法律文件?這個回答是肯定的,依我國民法第§153 條(註一)以降所申的「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主義」來論,再佐以民法第§161條(註二)「意思實現」的規範以觀,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確實能夠透過被授權人嗣後的追認而成為完整的契約文件;而第二階的質問則進展至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可執行性,殆因肯定了契約已達法律上的成立要件,接著就得就各條實際內容來審酌其有效性及可執行性,而這部份是比較難以回答,甚至得就個案來進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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