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5-深根歐盟 – 歐洲議會公民權力政策部舉辦自由開源軟體法律工作坊

Screenshot from 2013-07-14 13:58:51

在過去不算短的一段時期,自由開源軟體專案的採納與運用往往僅被視為傳統商業方案的一種替代選擇,然而,隨著全球各地參與者與相關推動組織的持續創作,自由開源軟體專案在近十年間得到突飛猛進的發展,進而在網格運算、雲端應用、嵌入式加值,甚至行動裝置上都逐步擴大了市佔率與影響力,一直到近期海量資料 (Big Data) 與開放資料 (Open Data) 的風潮吹起,也都必須奠基在自由開源軟體專案的既定基礎上,才能得到更有效的建置與推展。這個發展與趨勢,歐盟也看到了,然而自由開源軟體專案的應用並非僅為一單純的技術議題,進一步還需要考究各不同專案在授權方式上的規定,才能得到最佳的建置效益。故於本年度 (2013) 的 7 月 9 日,歐洲議會透過公民權力政策部門 (Policy Department C: Citizens’ Rights and Constitutional Affairs) 的協力,舉辦了以自由開源軟體法律面為主軸的「自由開源軟體法律面面觀工作坊 (Workshop on Legal Aspects of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Workshop)」,以讓歐洲議會 (European Parliament) 有心進一步了解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框架與應用方式的官員與職員,能夠透過這樣的場合來群聚討論與分享意見。

此次歐洲議會所舉辦的自由開源軟體法律工作坊,邀請到了許多在自由開源軟體授權領域具有高度影響力的要角來擔任講師:首先,由身兼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教授與軟體自由法律中心 (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 發起人的 Eben Moglen,講述著名的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PL),從其顯著的 Copyleft 相同方式分享特性出發,闡釋透過 GPL 授權模式的利用,可以在軟體專案的建置與開發上,產生哪些跨國跨界交流的效應;接著,由參與「歐盟公眾授權條款 (European Union Public Licence, EUPL)」專案的 Patrice-Emmanuel Schmitz,說明 EUPL 在建置過程中,為了兼顧歐盟各會員國個自的國內法律,而碰到哪些條款訂立的瓶頸及其處理方式,並進一步說明 EUPL 在歐盟框架下同時產生 22 種不同官方語言版本的優勢與好處,圖解其內嵌的 Copyleft 特性如何與其他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進行相容處理;然後,第三場次由參與歐洲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Europe) 法律事務的義大利籍資深律師 Carlo Piana,帶領與會者探討不同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有哪些獨特的發展模式,並說明在通說之下,各條款的軟體元件之間是如何進行互動與融合;最後,是由 Namur 大學著力自由開源軟體授權研究多年的教授 Philippe Laurent,協同歐盟裡各相關計畫的工作人員,依序就自由開源軟體在歐盟體系裡的推動立場,進行公共採購指導原則的說明、案例分析的探討,以及在德國慕尼黑市 (City of Munich) 進行公務系統代換的經驗分享。

由上述議程看來,自由開源軟體專案在歐盟公務系統裡,已不單單止於局部採用,而是未來再有規劃朝著體系性、結構性的格局來進發,以 EUPL-1.2 版為例,此一由歐盟自行撰寫的授權條款並非僅是軟體的使用規定,其整體內容兼具公共資訊系統的採購原則在內,除了在撰寫語文多元化上符合歐盟「多元一體 (In varietate concordia)」的格言之外,至 2012 年 11 月的調查時期為止,歐盟境內已有近 500 個重點專案是採用 EUPL 為其授權方式,而歐洲議會本身,亦將其主力推動的大型專案 AT4AM 同步採用 EUPL 的授權方式向外釋出。可以說,歐盟內部有意識的採用在地化的條款來讓自由開源軟體的研究應用在其領域內深根發展,但同時兼顧這些專案的國際融通性與發展性,以在發展趨勢合宜之時,讓這些 EUPL-1.2 的授權專案,都有機會轉以其他更具國際相容性的自由開源軟體專案來進行授權利用 (GPL-2.0, GPL-3.0, AGPL-3.0, OSL-2.1, OSL-3.0, EPL-1.0, CeCILL-2.0, CeCILL-2.1, MPL-2.0, LGPL-2.1, LGPL-3.0),甚至,EUPL-1.2 專案內含資料並非程式碼的部份,也可以在必要時被抽離出來改以「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CC-BY-SA-3.0)」的方式來加以利用。從這些舉措來看,其彰顯出歐盟與其歐洲議會在尊重多元族群與資訊融通兩個面向上的共同努力,而其能先於商業模式發展前,便主動發掘出自由開源軟體對民主政體下公眾權益帶來的幫助,也非常具有決策高度,最後,建構 EUPL 多元文字一體適用但可在必要時轉與國際接軌的彈性方式,也非常值得學習與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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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網址:

1、歐洲議會自由開源軟體法律工作坊議程與授課文件電子檔案
http://www.europarl.europa.eu/document/activities/cont/201307/20130708ATT69346/20130708ATT69346EN.pdf

2、歐洲議會法律相關工作坊資訊頁面
http://www.europarl.europa.eu/committees/en/juri/events.html?id=workshops#menuzone

20130714-有史以來第一遭 – 法國國會立法通過自由開源軟體在高等教育領域裡應被優先採用!

Texte adopté n° 180 - Projet de loi, adopté, dans les conditions prévues à l'article 45, alinéa 3, de la Constitution, par l'Assemblée nationale, relatif à l'enseignement supérieur et à la recherche - Mozilla Firefox_006

經歷了三十多年的力量積聚,自由開源軟體的定位終於在法國被推上了立法的舞台!在本年度 (2013) 7 月 3 日,法國參眾兩院合意通過了該國「高等教育與研究基準法 (Bill on Higher Education and Research)」的修正案,史無前例且令人鼓舞的是,在該法案第 9 條 (原第 6 條) 的修正條文裡,明定「在高等教育領域裡提供數位服務與教育資源予公眾時,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方案應該要被優先採用!」此一修正方向,讓過往被許多國家視為例外方案的自由開源軟體,打破既定框架與格局,在法國的高等教育領域裡,翻轉局勢一躍而被扶正為優先方案!

該法案的修正過程並非無風無浪,事實上據報導在過去數月,此一修正方向在法國國會裡引發了不少的爭辯與討論,然而,最後參眾兩院多數參與討論的議員,確立了公平、公開、公正的參與地位,是民主國家在公眾服務與公共教育上的基石,而自由開源軟體的授權方式與建構理念,恰恰與這樣的基礎原則相輔相成,故雖然在修法過程中遭遇了不少資訊教育領域既得利益組織的反對,最後法國參眾兩院議員還是在全國多數人福址的立場下,投票通過了此一法律修正案。法國自由開源軟體重要推動組織 – April 的執行長 Frédéric Couchet 更表示:「自由開源軟體儼然就是法國共和體的無上格言『自由、平等、博愛 (Liberty, Equality, Fraternity)』,在數位時代的理想分身與具體展現,因為透過對自由開源軟體的妥善運用與扶持,可以協助每一個社會份子在沒有歧視與阻礙的前提下獲得知識與技能,這也正是國家應包含在整體教育體系裡的重要元素!」

April 主席 Lionel Allorge 說:「此次在高等教育與研究基準法的勝利只是第一步,未來還有很多需要努力的工作要做。」確實是如此,該組織目前亦同步透過支持的議員,向法國參議院提出「學校改革基準法 (Bill on School Reorganisation)」的修正案,希望一併將自由開源軟體的採用優先性一併透過修法的方式,置入法國學校的法定組織架構中。然而此一推動方案目前仍受阻於參議院的協商流程,參與協商的法國教育部長 Vincent Peillon 以「於法有所困難 (legal difficulties)」的理由,表示教育軟體採購受限於公平採購的法律原則,不應偏袒於任何一種型態的軟體專案,而希望將對自由開源軟體的優先採用建議先移除在此次修正案裡,然而,April 目前已就此爭議,整理出相應的法律分析意見書,呈予國會議員請其進行第二階段的重新審議。質言之,April 組織表達的立場為教育領域乃為公眾權益優先發揮的場域,而受教的學生也並非單純數位服務的購買者,確保每一個受教育的參與者都可以藉由公平、公開、公正的參與地位來接觸到知識,此點原則應高於一般政府商務採購的公平採購原則,而不應被少數商業公司與利益團體取之操弄來凌駕於整體公共利益之上。

無論前述學校改革基準法的修正案能不能好事成雙的亦獲通過,目前法國高等教育與研究基準法的修正案,已經參眾兩院共同投票通過,一待總統簽署同意並發布之後,便會正式生效。此無疑已是自由開源軟體領域裡值得特書說明的重要成就,其未來會對法國整體教育體系,以及其他國家產生哪些連鎖效應,也非常讓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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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網址:

1、法國國會投票確認自由開源軟體的優先採用性
http://www.april.org/en/first-time-france-parliament-votes-legislation-gives-priority-free-software

2、法國高等教育與研究法案法文原文
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14/ta/ta0180.asp

3、April – 法國自由開源軟體與開放標準推動組織
http://www.april.org/

20130713-軟體專利大反動 – 德國議會與美國白宮各展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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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的專利制度在全球各地,迭有發生惡意堆聚、濫訴取財,以及壓抑真正創新的狀況。為此,在本年度 (2013) 六月份,德國議會與美國白宮,不約而同的在自己國家內,展開了相對的因應之道,在群聚共識與公開訴求之後,此兩國家機關決定開始以推動正式修法的方式,進行其對專利濫用現況的改正,若然真的達成目標,未來對於全球專利制度,尤其是軟體專利於自由開源軟體方面的拘束與束縛,將會產生由裡而外急遽程度的翻轉與改變!

首先在德國,這是一個由國家議會的小組團體聯合發動,轉而要求聯邦眾議院 (Bundestag) 配合修訂法案的大事件。於本年度 6 月 7 日時,德國議會裡的法律委員會、經濟與科技委員會、教育委員會、研究委員會、工程評估委員會,以及文化與媒體委員會,在歷經約三個月的討論後取得了共識,其以正式聯合聲明的形式,正式發文敦促德國聯邦眾議院,應正視軟體專利核發泛濫之後可能造成的社會弊病與經濟傷害,並重申專利技術於軟體領域的核可,應僅限於相應機械裝置與電磁配件的操作與設計技術方才適宜,且應注意不可任由專利權濫用而影響到自由開源軟體專案於未來的穩定發展。於德國議會各委員會 5 月 13 日召開的專家討論會議中,許多中小企業聯盟的出席代表也指出,將專利制度不加調整的直接適用在軟體應用上是一個巨大災難,這是因為專利技術在軟體領域的難以查找與未可知性,讓許多起步中、或集中資源加強軟體服務內容的中小企業,鎮日處於擔心自己事業是否已涉及專利侵權的懷疑與恐懼中。代表歐洲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Europe) 與會的德國代表 Matthias Kirschner 補充說明到,該次專家會議的討論結果,是要透過二個方式來調整專利制度在軟體領域的不當拘束與控制地位,其一是修改德國專利法,在其中增修一條抑制條款,直接正本清源的於專利法中,宣示其權利適用範圍在軟體領域應有限度;其二則是修改德國著作權法,在軟體著作權領域中樹立一道防護牆 (protective shield),明定在軟體領域裡不應有專利權利的適用。而據與會者 Johannes Sommer 的看法,過去歐盟幾次處理軟體專利的爭議均被視為政策搖擺,德國議會此一舉動不啻為向歐盟布魯塞爾總部發出一個強而堅定的改革信號。

再來於美國,美國白宮於 6 月 4 號宣布,將透過行政管制與立法推動雙管齊下之策,來處理境內愈來愈趨嚴重的專利權利濫用與專利蟑螂猖獗的問題。首先於行政管制方面,其將:(1) 要求專利申請人與專利權人定期更新其專利權歸屬狀態;(2) 對美國專利標準局 (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 內專利審核業務相關人員加設新訓練課程,特別是軟體領域的審核教案;(3) 建置專職網站,教育一般終端使用者在面對專利蟑螂提出訴求時應如何因應;(4) 拓展政府對如何改正專利制度與防止專利濫訴議題的研究與資訊;(5) 對關稅與國境防護局與國際貿易委員會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 的侵權貨物查緝與封鎖流程,進行跨機構的審視,重新研議該流程的透明度與效率性,以避免相關流程遭到有心人士濫用,而造成經貿活動上實質的不公平競爭。其次於立法推動方面,美國白宮向國會提出來的修法建議包括:(1) 直接透過立法方式要求專利申請人與專利權人在行使其專利權利時,必須明示其專利權利真正的歸屬狀態,以阻斷專利蟑螂以藏鏡人方式操弄專利打手的模式持續發生;(2) 提高承審法院有更高的處理權限,來提高勝訴方律師費用轉嫁敗訴方償付的額度,如此一來專利蟑螂如濫訴之後敗訴,其將承受鉅額律師資費代償的苦果;(3) 擴展 USPTO 審核程序的可用方案,例如在商業模式相關專利或是軟體程式應用相關等,較具爭議性與模糊性的專利,在審核程序裡審核機構將可擴展其審核細項與供公眾提出異議的期間,並透過此一方式來提高專利審核的縝密度;(4) 對單純使用專利侵權爭議產品的消費者或商業模式提高保護,目前專利侵權訴訟一經發動的效果可能阻斷該產品各環結的商業模式與使用合法性,然而,終端的產品消費者對於專利侵權鏈上可被責付的責任極小,應該要被法律加以保護,故如果同一專利已向該產品的販售者、中盤商,或是製造商提出訴訟,則在審判過程結束之前,不應對其下的產品消費者展開全面的濫訴恐嚇動作;(5) 改變 ITC 核發專利侵權禁制令的審議標準,讓更多案件能夠與 eBay Inc. v. MercExchange 案闡釋的必要四元素標準看齊,以避免禁制令核發標準不一的情況一再發生;(6) 要求專利權人應以公開透明的形式,寄發與公告其專利侵權警告文件的內容與訴求,一方面以昭公信,另一方面則讓相關資訊可以便利查找與流通,以抵制過往專利蟑螂對侵權嫌疑人慣常採行的個別擊破策略;(7) 確保 ITC 在聘用程序上具有可因應專利變化的彈性徵才標準,因為專利技術的範圍遍及各領域,在必要時 ITC 在專利的審查體系,必須納入各領域的專家才可適度因應。

從以上德國議會與美國白宮這兩大舉措可以看到,專利制度並非一成不變,也絕非永久屹立不搖,因為任何的法律制度,都必須因應時代的局勢,在考量多數人的需求與利益的立場上來做適度的改變,此點專利制度也不能有所例外。然而,專利法歸屬於整體智慧財產權利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的一環,而在智財領域,向來有很深的國際互惠化特性,因為這些權利的運用,本質上很容易被跨國跨界進行流通,以致於智財相關舉措的改變,並不能僅憑各國權責機構自行因應國情修改,而需要一併考量到全球共通性甚深的發展趨勢。然而從德國議會與美國白宮的具體作為可以看到,專利制度改變的風向已然吹起,這些改變的動向將會在接下來的幾年產生重大影響,而我國向來在全球資通訊產業裡,位居整體鍵結裡重要的一環,故也必須時時追索更新相關資訊,才能適時適當的呼應這股改變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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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網址:

1、德國議會各委員會透過聯合活動要求聯邦眾議院嚴正管控與限縮專利於軟體領域的應用
https://fsfe.org/news/2013/news-20130612-01.en.html

2、德國議會聯合聲明英文譯文
http://l.fsfe.org/bikt-swpat-en.pdf

3、美國白宮展開大動作力抗專利蟑螂
http://www.ip-watch.org/2013/06/04/white-house-takes-major-action-against-patent-trolls/?utm_source=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