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22-立足台灣、放眼天下-自由軟體爭議與台灣

這不是一篇定位嚴肅的文章,事實上、它應該恢諧而有趣,鑑於近二年來台灣公司(及其分公司)所挑發的自由軟體授權爭議不在少數,整篇文章要談的重點只有一個,那就是、在面對自由軟體商業方面的產業推動上,我國的企業界應採行何種合乎禮儀的應對方式,方為最睿智的應用態度。目前台灣對於自由軟體產業發展的切入重點,主要在於嵌入式硬體的應用,因國內在資訊產業方面向來以硬體製作、產品代工佔最大比例,所以在此領域內、常有公司取用自由軟體配合硬體產品規格進行嵌入式結合運用,因自由軟體具有開放原始碼的特質,其能夠客製化(Customized)以大幅度提升軟硬體之間的契合度與穩定性,並且因自由軟體亦多具免徵軟體授權金的特性,進一步還能夠降低硬體製造成本(註一),容易受到國內硬體產銷廠商的青睞。

一、小心!-應用自由軟體有其遊戲規則需要遵守。

但是凡事有利亦可能有弊,許多台灣廠商在跨足自由軟體產業應用之際,對於大部份自由軟體授權條款背後蘊含的「軟體自由理念(註二)」並未具有全然的認識,是以隨後衍生了許多大小嚴重程度不一的自由軟體授權爭議,如06年9月Dlink德國分公司於法蘭克福地方法院敗訴的案子即為明例(註三),此乃關於自由軟體授權條款涉訴且得到確定終局判決的「全球首例」。而可說亦由此例,國內商用自由軟體的硬體廠商對於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侵權態樣開始有所知覺,國內的廠商了解到、自由軟體近來雖咸常以「產業發展」的角色被推動,但其深根於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之內的理念堅持並不可被忽略無視,自由軟體的運行方式有其理念邏輯性的遊戲規則,其中在理念堅持方面最為著名的便是Richard Stallman主導下編撰的「革奴公眾授權條款(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以下簡稱GPL),GPL以其為人戲稱「感染性(Viral)」的「授權攫取性(License Capture)」著稱(註四),GPL欲藉由此種「授權攫取」的機制,協助所有透過GPL授權條款取得程式目的碼(Object Code)之人,皆可進而取得程式原始碼(Source Code),而由於此種開放理念的堅持及商業純利的角度有所衝突,欲將自由軟體應用於商業牟利方面的廠商,自然需要透過適當的態度來調和雙方立場。

二、停、看、聽!-耳聰目明的營運策略確保自由軟體商業行為的穩當性。

華碩(Asus)以Eee PC切入中低價筆電市場的應用策略,其於銷售數量上獲得非常亮眼的成績單。截至目前為止發售的Eee PC版本建基於Xandros作業系統之上,此為Linux作業系統的一類分支,是以Eee PC的成功銷售成果於自由軟體界引發一陣熱烈的討論風潮,但除卻產品銷售方面的成功、部份的自由軟體社群漸將注意焦點轉而審核華碩Eee PC產品於GPL授權義務遵守方面的完善性,儘管早期華碩便於公司網站上提供1.8GB的Eee PC相關程式原始碼,但仍舊為自由軟體網路社群挑出諸如Asus_ACPI硬體控制碼不全(註五)、或是部份軟體未明白標識著作權人姓名的錯誤及瑕疵,此些不足甚而引發國外網路社群論壇的躂伐聲浪。但於此時、華碩公司適時的發布公開聲明滅火並進行危機管理,其在Eee PC營運網頁上公開允諾將善盡遵守GPL授權條款要求的義務,並歡迎網路社群就其產品GPL遵守的不足處提出舉報。然而、從實而言華碩踐履GPL 的程度可說僅為「最低限度」義務性要求的遵守,其承認自身於GPL義務性實踐的不足,公開接納網路社群舉報,被動地視被舉報的疏漏為何再做處理(註六),是以此種「最低限度」的義務性要求遵守,可說就是企業對於GPL授權條款違反幅度的分寸拿捏得當,其雖未完全遵守GPL授權條款,但亦不至於陷己於過份逾越而被控侵權訴訟的情境。華碩此種「最低限度」GPL義務性遵守的政策,可說類同Monta Vista的程式原始碼遲延供給策略(註七),其營運自由軟體相關產品的態度雖未必委屈、但就整體商業營運利益方面的考量卻得以求全。就短期觀察而言、華碩此種被動式的GPL授權義務性遵守策略,可說初期已在產品銷售方面獲得數量上的成功,但GPL義務性遵守切合度不足的部份,是否會衍生企業商譽、名聲的貶損效果,則有待日後的長期觀察。

三、撞擊!-未必是謀求商業利益的最佳策略。

但無論是真心改進或是虛與委蛇,商業公司在考量其自由軟體應用政策時,不論最後的選擇為何、怎麼都好過與理念性的自由軟體社群直接產生衝突。不論是早期的 Dlink、或是近期趨勢科技於自由軟體界再度揚起的喧然大波(註八),在在足以証實自由軟體應用方面的侵權爭訴正是方興未艾。整體而言這些爭訴的發生緣由,皆可說肇因於國內部份的商業營利公司,忽略了自由軟體世界有其虔守的自由理念堅持傾向。舉趨勢科技為例、其依美國第5,623,600 號專利權訴求Symantec及McAfee支付侵權償金,最後亦都獲致和解,此可說是專利權於訴訟實務方面最典型的應用態樣。實務上的大部份專利訴訟皆以和解收場,只有極少數的案件會纏訟至終局判決(註九),而在此案中、趨勢科技因襲此種起訴後謀求和解金的專利權行使模式,卻踏進了一個對其炯然陌生的險惡環境。從實而言、趨勢科技起訴的對象乃Barracuda Networks這家網通廠商,其於網路防毒設備中使用了開放原始碼的自由軟體ClamAV,趨勢科技認為ClamAV涉及使用其所擁有的美國專利第 5,623,600號,從而要求Barracuda Networks停止於其設備中使用 ClamAV 或支付授權費用,這個案子在訴求面上其實與自由軟體世界的運行法則無甚關係。但問題在於現時自由軟體領域裡,軟體專利的爭議性可比擬二次大戰後美俄兩大陣營間的核子恐怖平衡(註十),自由軟體相關盟友及微軟陣營各擁其專利,但一直未向對方陣營起訴,但趨勢科技似乎並未多加思索便已冒冒然的開了第一槍,出乎其意料的、Barracuda Networks向自由軟體運動推行團體求援,趨勢科技的敵人從四面八方擁現,且因這些自由軟體理念推行者的思考角度與傳統的金錢利益衡量大異其趣(註十一),其除了公開徵求趨勢科技此項專利的先前技術業已廣泛流傳的証據,以謀求訴請美國專利管理機構直接撤銷趨勢科技所擁有的5,623,600 號專利權,並且還透過網路布告的連結,邀請廣大的自由軟體理念認同者加入拒用趨勢科技產品的聯合抵制(註十二)。顯然趨勢科技錯判形勢、低估了其專利權訴訟所帶來的衝突性及影響度,這當中最大的問題、應當歸諸於我國一般的商業公司,對於自由軟體推行社群理念性虔守程度的忽視。

四、省思!-立足台灣、放眼天下的宏觀視野

自由軟體運動的初始本質是帶有獨特生命力的自由思潮,而其牽涉的價值利益,並無法被完全化約為金錢的指標,即使近年來自由軟體的各項發展已多與產業發展的流程有了相交及疊合,其仍然具有授權條款附隨的內在限制,因此當代自由軟體產業的應用態度及成效評估,自然不能僅從金錢收益層面來看。隨著產業化的進展,其內在倫理性的要求與商業化衝突愈顯熾烈,此為當前商業公司涉入自由軟體應用方面無可規避的核心爭議點。而從本文前例可知、商業公司運行其自由軟體應用策略可說是極具彈性及挑戰性的任務,並非傳統的方式必然是對,也並非嶄新的方式就必然是好,重點在於不同立場之間的協調謀和及互蒙其利。台灣、在自由軟體近年的發展歷程中已然是一顆無法小視的新星,但亦因其過於莽撞的取用態度而衍生許多為人評議垢病的各式爭議。前車可鑑、未來我國廠商對於自由軟體應用方面的推行策略,應以更為宏觀的視野考量到各種不同立場、角度的利害關係,此足資警惕國內產業界,以更成熟全面的態度、進行事前的審慎評估及規劃以興利除弊,而不至再因了解未深而陷己身事業於不利之境。

註一:更多資料請參閱林誠夏,自由軟體的商業應用模式 (上)-概念篇,開放鑄造場電子報,第81期:http://www.openfoundry.org/index.php?option= com_content&task=view&id=991&Itemid=331。

註二:See Richard Stallman, Your Freedom Needs Free Software: http://www.gnu.org/philosophy/your-freedom-needs-free-software.html, 2008/2/20 visited.

註三:更多資料請參閱葛冬梅,全球第一個 GPL 完整法院訴訟案例剖析,開放鑄造場電子報,第68期:http://www.openfoundry.org/index.php?option= com_content&task=view&id=504&Itemid=331。

註四:其他程式一旦取用了GPL授權軟體的程式碼(Code),則原則上被視為GPL程式的衍生著作而受到GPL授權條款的感染,此後僅能以GPL為其再散布時所得選擇的唯一授權條款。

註五:更多資料請參照陳彥廷,Eee PC違反GPL授權協定?華碩忙澄清:http://www.digitimes.com.tw/n/article.asp?id= 0000074124_B8G3XX2A7K1MOOH55GGYK,瀏覽日期2008年2月19日。

註六:依華碩Eee PC的支援官網來看,除了早期1.8G未予詳加標示註解的相關原始碼檔案外,其因網路社群的舉報後續添加了Hsfmodem Driver、Lan Driver、ASUS_ACPI、Xandros-busybox,以及Uvcvideo Driver方面的程式原始碼,請參照:http://support.asus.com/download /Download.aspx?SLanguage=en-us,瀏覽日期2008年2月21日。

註七:Monta Vista乃一成功的Linux嵌入式運用商業營運廠商,其向來具體遵守自由軟體散布者,須負開放產品程式原始碼方面的義務、但往往等待產品熱銷週期過後方才提供使用者「較為過時」的程式原始碼。

註八:See Bruce Byfield, Software patent case defendant seeks support of FOSS community: http://www.linux.com/feature/125807, 2008/2/20 visited.

註九:因專利訴訟多為專利權人訴求其他商業公司要求「分一杯羹」的利益分享手段,此乃因許多專利的權利聲明範圍並不明確、並且先前技術(Prior Art)的搜尋辨識非常困難且費時費力,是以許多專利訴訟誠乃被訴公司誤踩其他公司已先行登記的專利權保護範圍,而非皆可歸咎於受訴方的惡意侵權,但宥於專利制度本蘊含在「先佔先贏」的遊戲規則之下,是以一般發生專利爭訟案件時,起訴方與受訴方皆有和解善了的共識,所爭執的不過是和解金額的高低。

註十:有關自由軟體專利爭議的大事記錄,請參照,Patent Commons Project: http://www.patent-commons.org/commons/timeline.php,參訪日期:2008年2月20日。

註十一:現時自由軟體重要團體的領導者如「自由軟體基金會」的Richard Stallman、「軟體自由協會」的Eben Moglen,及Linux Kernel的核心開發者Linux Torvalds都曾公開發表其敵視軟體專利的鮮明立場,殆因自由軟體注重的是程式原始碼公開共享的精神,其與國家核可一段期間私有化營利權的專利制度有所不合之處,多數的自由軟體運動推行者咸認為軟體自由理念與軟體專利的意涵互相牴觸,並且預估自由軟體推動的未來發展,會因軟體專利制度的持續施行而受到極大限制。

註十二:See ScriptumLibre, Boycott Trend Micro: http://www.scriptumlibre.org/Boycott_Trend_Micro, 2008/2/20 vis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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