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08-數位化資訊重整類的古籍彙本是否涉及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探討

在一些文化類別的資訊整理工作上,有時會涉及將部份古籍進行數位轉換上的需求,以便利資料保存及資訊流通。而如果數位化轉換的客體是已經罹於著作權保護期間的公共財,則不會肇生權利侵害方面的爭議,但若是客體屬於「資訊重整編輯類的古籍彙本」,則往往衍生不知轉換合法與否的疑慮。若要進一步辨析這些爭議,追本溯源地,應該要從探討「資訊重整編輯類古籍彙本」是否具有著作權適格的角度來做判斷,如果其具有著作權的保護適格,那麼進行這類的數位化轉換之前,就需要先取得編輯作者的適當授權方可行之;而若其不具有著作權的保護適格,方可直接為其進行數位化的轉換工作。

一、資訊重整類的古籍彙本足稱「編輯著作」仍須具體選編上之創作性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 7 條的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所以、古籍彙本即使其收編的素材全為公共財或是原不具著作權保護適格的資料,但如編排方式與編輯理絡具有創作性,則依然可以被視為獨立的著作而取得著作權保護的適格。然而、法律解釋上,也並非認定所有的古籍彙本都能一概被論以具著作權保護適格的編輯著作,針對此種爭議在司法實務上有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98 年度民著上字第 10 號的參考判決(註一),該字判決在上訴理由的辨析方面註解:「論編輯著作,必須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能表現一定程度之創意及作者之個性者,始足當之,若僅辛勤收集事實,而就資料之選擇、編排欠缺創作性時,即令投入相當時間、費用,亦難謂係編輯著作享有著作權。」所以從此號判決的解釋觀點來看,古籍彙本就資訊的選擇及編排若是因襲著歷史、年月、地緣關係等既成分類邏輯的話,則此選編過程並不會被認為具有智慧創作性,自然也就不能被視為是具有獨立著作權保護資格的編輯著作(註二)。

二、商用出版的編輯作品往往會由編輯者自行主張其具有著作權保護的適格

然而、既然事涉法律爭議,那就代表往往一事有正反兩面不同的解釋態度,一般在司法實務上編輯著作是被以較嚴格的態度加以認定之,但是商用利用上,許多資訊編輯的彙本及表格工具書,其編排人常常也會自行主張此編輯作品具有著作權保護的適格,而要求他人需事先取得授權方可利用與改作這些資訊。例如目前中文輸入方面受到許多人喜好與利用的嘸蝦米輸入法即為著例,依行易公司的授權說明(註三),其主張嘸蝦米輸入法之表格檔、圖示檔及相關文件,均受到著作權保護,其字碼的拆解表格惟有得到行易公司合法授權的使用者方可合法使用,並且以不去更改表格的編碼規則及相關內容為原則,使用者亦不可將表格轉換格式或以片段節錄的方法重新散布。而這樣的授權態度究竟允當與否,其實最終的判準要等到發生司法爭議後,由承審法官就具體事例來進行法理分析後,才能做出最具公信力的判決。也就是說、商業性的編輯作品是否真正該當編輯著作的法律適格,其編彙者原則上都會自行表述肯定見解,但最後的判準仍然要由司法機關就個案的不同狀況進行最後的認定。

三、非商使用與增進事前溝通來降低法律風險

那麼、既然這樣的爭議性問題,最後也只能透過司法判決才能得到最終的判解,而司法審判向來是較為被動的解決方案,若是並不想要事事都進入司法爭議的敏感點,那麼在古籍彙本的數位化資訊重整工作上,有以下二點實用的建議:

(一)盡量以非商業散布的態度來進行古籍彙本的數位化工作

因為在著作權法體系裡,本來就有預設的合理使用 (Fair use) 機制,而主張合理使用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就在於使用、編修他人的著作物時,有沒有對其商業利益產生重大的影響。若無、則這樣的編修行為往往可以在司法審判上被認為是合理使用,也就是也許這些的使用行為並沒有得到預先授權,但使用的幅度及方式合理而正當,而不會被論以著作權利方面的侵犯。再者、在司法實務上,任何的損害行為,權利人事後所能要求的損害賠償,原則上會被限縮於基於此權利所衍生之「所受損失與所失利益」,而若是此一古籍彙本的數位化編撰行為並無法被證明有任何的金錢收益的話,那麼在損害賠償方面的認定,就會遠低於商業性的散布行為。

(二)增進與彙本編修者的事前溝通以達成共識

而若確定此一古籍彙本的數位化工作,未來將向商業性加值散布的方向前進,則建議數位化工作的發動者,可以洽請此一古籍彙本的編撰者或是出版業者進行前階磋商,以釐清權利含攝範圍與基於其聲明權利可能衍生的主張。就著作權客體方面的使用而言,在司法實務上,很大一部份的範圍認定仍需探求權利人授權方面的真意,若是能在事前就將是類範圍透過溝通的方式協商清楚,則可以免除許多事後不必要的糾紛與爭議。

註一:其判決全文可參照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註二:例如部份的古籍辭典編排詩詞是以先秦、漢、魏晉南北朝、唐、宋、金、元、明、清、民國之朝代排序,或舉實例來說、《甲骨文合集材料來源表》(胡厚宣,北京:中國社會科學,1999),其將甲骨文拓片與摹本資訊與《甲骨文合集》此書進行編號對照的表格化,內容即是屬於索引一類的書。這些編輯的內容係屬習見之編排方式,以朝代或是地緣遠近的關係進行編排,尚難謂此編排方式具有智慧方面的創作性,所以嚴謹的法律文義解釋下,並不符合一般編輯著作的預設定義。

註三:嘸蝦米輸入法表格之著作權聲明與下載連結頁面:http://boshiamy.com/member_download.php,須註冊會員後方可登入觀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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