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8-自由軟體專案授權方式的轉換(下):新版本號另以更改後的授權方式釋出

此篇文章與葛冬梅共同發表,原載於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1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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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釋出、授權更改】

那麼、既然我們無法用事後撤銷的方式來改變已經釋出的自由軟體授權狀態,當日後專案有授權轉換的需求產生時,究竟應該透過怎麼樣的做法來達到授權變更的目的呢?目前實務上推行的方式,簡單來說就是八個字:「新版釋出、授權更改」。

顧名思義,「新版釋出、授權更改」指的是利用專案釋出新版本號的軟體時,為此新版本號選用更改後的授權條款,這樣的作法並不會影響原釋出版本的授權狀態,但透過新版本號釋出的軟體程式碼,就可以適用轉換過後的新授權方式來讓人使用。舉前例來說、程式 A 到第 1.0 版為止都是採用 GPL 第 2 版(GPL2)來授權 ,經修改之後 A 專案可以特別標注為第 1.1 版,此時若是 1.1 版的修改者本身就是 A 專案的著作權利人,或是得到 A 專案原著作權利人的同意,那就可以將新版本號的 1.1 版改用 GPL2 以外的條款來授權散布,例如改採 LGPL2 或是 BSD 類別的授權條款,或者是乾脆將新版本號轉為採用 GPL2 與商業條款並行的雙重授權模式(dual-licensing model)也可以(註一)。並且、A 專案在 1.0 版與 1.1 版之間的差異可大可小,有時甚至兩個版本號的程式碼完全相同亦沒有問題,因為此種作法的重點就是在於讓使用者清楚辨識同一個自由軟體專案的不同版本號,並明白了解該專案不同的版本號就代表了「不同的授權方式」,從而日後運用上不會產生授權混淆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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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3-自由軟體專案授權方式的轉換(上):不得撤銷原授權條款

此篇文章與葛冬梅共同發表,原載於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162期

筆者在工作上,接觸過不少國內的軟體開發者有這樣的疑問:自己的程式 A(以下簡稱 A)採用甲款自由軟體授權條款釋出,但是之後想要採用另外一份不同的乙款條款來授權的話,是否可以將專案原來的甲款授權方式撤銷 (revoke),然後改為新的乙款授權條款來授權?雖然部份授權條款並沒有明文說明這方面的規定,目前也沒有司法判決明確禁止這樣的行為,不過因為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具有授權給公眾利用後不間斷散布的特性,因此從條款的授權架構與軟體社群的運作習慣分析之,筆者並不認為自由軟體授權專案具有嗣後撤銷性。本文將以目前最廣為應用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 GPL 第 2 版(以下簡稱 GPL2)為例,說明公眾授權條款的特性以及嗣後撤銷授權所可能產生的問題,以解釋為何自由軟體著作權人不宜逕行撤銷原授權,而必須採取其他的方式轉換專案的授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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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6-The disclosure obligation for embedded products with GPL componets-內含 GPL 授權元件產品的標示義務

以自由軟體授權元件來加速產品開發已漸成時代趨勢,但許多著名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皆帶有 Copyleft(註一)性質的授權拘束性,其拘束散布這些自由軟體授權元件目的碼(Binary code)及其衍生作品(Derivative Works)者,亦有義務一併提供該元件的原始碼(Source code)予收受程式的後手,所以連帶的要求散布者亦需盡相當程度的「標示義務」。

所謂的「標示義務」是說,散布者在散布該自由軟體授權元件的當下,須得開宗明義的將該元件的授權狀態提示予後手知悉,並應進一步說明該元件原始碼的取得途徑給後手知道。以使用率非常高的 GPL 授權條款為說明範例的話,其要求內含 GPL 授權元件的產品釋出時,皆需要有個顯著清楚的標示,說明該產品中哪些部份是內含 GPL 授權程式碼的元件,並進一步告知使用者有取得該元件原始碼的權利,以及後續取得這些原始碼的方式。這樣的理論說來簡單,但實際上國內外精準完成此項義務的廠商並不多見,所以以下即以 gpl-violations.org 所撰寫的「商用常見問答集(註二)」為說明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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