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24-再論開放硬體及其授權方式

20130924

林誠夏/文

「開放硬體 (Open Hardware)」的概念與推動,奠基於自由開源軟體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FOSS) 過去三十年間的成功發展,可以說,分享創意、群體共工的開發模式,已經由軟體程式創作的領域,進展到硬體裝置的設計與實作上!這樣的進展趨勢,主要是民智已開,讓過往多是閉鎖在大型企業的硬體設計,也能轉化以群聚創意的共工模式來進行。從歷史面來分析,過往的硬體設計與產銷販售,必須由企業家先群集大量的金融資本,以建立市場供應鏈並贏得競爭,然而當前全球通曉硬體設計的通才漸多,而有時業餘的愛好者,在既定硬體開發板釋出電路圖的基礎上,反而能夠在熱情的投注與巧思的浥注下,激盪出更令人驚豔的應用方式;而再從現實面來觀察,開放硬體領域近年來確實在開放風潮的推波助瀾下,產出了不少頗具影響力的成績,例如 Facebook 在本年度初,便將其資料中心主機板設計的共同插槽架構,貢獻給開放電腦平台 (Open Compute Platform, OCP) 這個與開放硬體推動有關的團隊(註一)。而其他的顯著成果,例如 OpenCores 專案,其建置目標在提供開源且可重覆利用的開放晶片設計,並比附援引近似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來釋出相關成果,以吸納開發社群與中小型硬體設計廠商加入,目前已發展出近千餘個設計專案;此外,Arduino 更是一個集自由開源軟體專案與開放硬體設計為一身的出色專案,其以一塊 Simple i/o 介面板為基礎,建立起一個由使用者、開發者、廠商三者構成的擴充生態系,該專案主體的程式碼以 GPL-2.0 釋出,相關函式庫則以較寬鬆的 LGPL-2.1 釋出,多數的硬體設計圖,則普遍採用創用CC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或創作者認可的其他創用CC 授權條款來提供;此外,國內重要的科技公司威盛電子 (VIA),近年來亦推出一個名為 APC 的客製化電腦方案(註二),亦是以開放硬體的授權框架為其基礎的運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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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8-自由開源軟體德國訴訟再一例 – Welte vs FANTEC

Screenshot from 2013-07-14 01:49:46

德國漢堡地方法院日前以判決,認定 FANTEC 公司網路多媒體機上盒產品 FANTEC 3DFHDL 的商用模式,涉及 GPL 侵權利用的事證屬實,從而就其與被侵權使用元件 netfilter/iptables 著作人 Harald Welte 之間的訴訟案,必須償付懲罰性償金 (penalty fee),以及支付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所花費的律師費用,並且在最快時間內,就其怠於提供 netfilter/iptables 元件程式源碼的侵權事態進行修正。

此一訴訟案肇始於 FANTEC 在 3DFHD 使用的一款韌體中包含了 netfilter/iptables,這是一個在 GNU/Linux 作業系統下運作的網路防火牆程式。然而在散布過程中,FANTEC 卻沒有依照 netfilter/iptables 採用的授權條款 –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2.0 (GPL-2.0) 的要求,一併讓此韌體的使用者有取得 netfilter/iptables 程式源碼的配套。此一怠於提供 GPL-2.0 授權程式源碼的作為,已然違反了 GPL-2.0 授權程式的使用規則,從而 Harald Welte 在向 FANTEC 告知侵權狀態並與他們協商失敗之後,轉而將此爭議訴諸到正式的司法訴訟程序上。

本案最大的爭議點在於,FANTEC 堅稱內嵌 netfilter/iptables 程式碼之韌體是由其上游廠商所提供,且此上游廠商已向 FANTEC 確保相關軟體的應用狀態無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疑慮,故 FANTEC 主張其已盡相當注意,而不能被認定有侵害他人著作權利的故意或過失。然而依多數關心本案件法界人士的見解,雖然以上下游商務契約的方式來轉嫁侵權行為的主觀責任不能說法無所據,然而能否成功主張仍需就個案來判定,在此案中 FANTEC 在 Welte 向其提出侵權警告並提供基礎事證之後,仍不願就其所散布韌體的授權狀態自行進行檢視,而僅憑依上下游商務保證契約,便主張自己不具侵權故意或過失,究其整體因應態度來看,並不能說是已善盡注意義務,從而最後承審法官也認同這樣的見解,判定 FANTEC 必須就散布者的立場,自負因過失而侵犯他人著作權利的責任。

兼具本案原告與 gpl-violations.org 發起人身份的 Welte 表達:「很欣慰看到承審法院同意商務產品的販售者,需自負相當的授權妥適檢審責任。尤其就 FANTEC 而言,這家公司在紀錄上,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對 GPL 授權程式侵權利用的狀況,所以他們應該要比他人更加了解使用 GPL 授權程式的相關義務,而不能主張自己毫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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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網址:

1、FSFE 開源授權妥善工程工作坊發現 FANTEC 對 GPL 程式的侵權利用 – Harald Welte 勝訴
http://fsfe.org/news/2013/news-20130626-01.en.html

2、德國法院認定 FANTEC GPL 侵權責任成立
http://lwn.net/Articles/556317/

3、Welte vs FANTEC 德文判決書電子全文
http://www.ifross.org/sites/default/files/130618%20Urteil%20Fantec.pdf

20130226-簡論「轉授權/再授權」於公眾授權領域的效力與應用方式

「轉授權 (sublicense)」是一個在自由開源軟體授權等公眾授權領域,常被運用到的授權機制。然而、它在著作權法與相關的智慧財產權領域裡,卻是被定義為「例外」機制,這樣的配置,導致許多應用者對 sublicense 並不熟悉,而未能精準掌握其中的概念與運作方式。而一般文獻裡多將 sublicense 中譯為「再授權(再次授權)」,此一譯法亦已為我國著作權法所選用,但文義上也常讓許多人誤認 sublicense 等同於「re-license(重新授權)」,其實,前者 sublicense 是一個法律詞彙與機制,代表「前一段法律關係裡的被授權人,轉以授權人的地位,以其本人的名義將其所得到的權利,再轉而授權出去給其後的後手被授權人。」而後者 re-license 則是一個較為口語的詞彙,代表「某個權利客體(例如軟體專案)之前已經被權利人以某種方式授權釋出,之後同一個權利人轉以改變被授權對象,或是改變授權方式的作法,重新授權給同一個使用者或是其他的使用者。」所以較精準的來說,sublicense 可以被翻為「轉授權」、「副授權」或是「次級授權」,會較貼近原來的定義範圍,並免除文義上的誤會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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