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226-簡論「轉授權/再授權」於公眾授權領域的效力與應用方式

「轉授權 (sublicense)」是一個在自由開源軟體授權等公眾授權領域,常被運用到的授權機制。然而、它在著作權法與相關的智慧財產權領域裡,卻是被定義為「例外」機制,這樣的配置,導致許多應用者對 sublicense 並不熟悉,而未能精準掌握其中的概念與運作方式。而一般文獻裡多將 sublicense 中譯為「再授權(再次授權)」,此一譯法亦已為我國著作權法所選用,但文義上也常讓許多人誤認 sublicense 等同於「re-license(重新授權)」,其實,前者 sublicense 是一個法律詞彙與機制,代表「前一段法律關係裡的被授權人,轉以授權人的地位,以其本人的名義將其所得到的權利,再轉而授權出去給其後的後手被授權人。」而後者 re-license 則是一個較為口語的詞彙,代表「某個權利客體(例如軟體專案)之前已經被權利人以某種方式授權釋出,之後同一個權利人轉以改變被授權對象,或是改變授權方式的作法,重新授權給同一個使用者或是其他的使用者。」所以較精準的來說,sublicense 可以被翻為「轉授權」、「副授權」或是「次級授權」,會較貼近原來的定義範圍,並免除文義上的誤會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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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4-GPL-3.0 與 GPL-2.0 的異同比較與應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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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文章原載於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200期。

從 2007 年中 GPL-3.0 編撰完成之後,新版 GPL-3.0 與舊版 GPL-2.0 的差異就是一個常被拿出來討論的議題。理論上,我們可以用「更新與升級 (update & upgrade)」的角度來理解 GPL-3.0,也就是說,GPL-3.0 與 GPL-2.0 兩份新舊條款,在推動軟體自由(Software Freedom,註一)的本質方面是相同的,但因為成文時空背景的差異,新版條款就軟體自由的保障加入了補充手段,並試圖處理舊版條款在 1991 年時並未規範,且較為模糊以致多年來懸而未解的諸多爭議。而由於適用 GPL-3.0 的專案數量已逐年提升,故近年來詢問 GPL-3.0 與 GPL-2.0 授權差異與應用選擇的問題,較諸其成文之初有不減反增的趨勢,故本文將從 GPL-3.0 與 GPL-2.0 的比較立場出發,條列其在授權規則方面的變異,並進一步論述其在互動上如何相容,以讓讀者了解將原 GPL-2.0 授權專案升級為 GPL-3.0,或選擇新舊不同版本條款來接續開發時,有哪些應用上的優劣得失。


▲ 圖1:Samba 於2007 年 7 月 9 日宣佈未來版本皆將改以 GPL-3.0 進行散布:http://news.samba.org/announcements/samba_gpl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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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3-自由開源軟體侵權警告與因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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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文章與葛冬梅共同發表,原載於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187期

自由開源軟體雖然可以被自由地修改與散布,但其仍然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所以若是使用者的利用方式不符合其授權條款所預設的遊戲規則,嚴重時仍然會引發後續的司法訴訟與糾紛。然而、其實許多爭端在開始時仍然具有溝通協商的空間與可能性,本文主要便是就自由開源軟體被不當利用時,所可能收受到的警告信內容來進行披露,並對後續的處理方式,做一個概念的引導及處理流程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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