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的資訊典藏工作,常涉及將古字體(註一)以數位化的方式另行轉換後儲存,以便利資訊保存,並進一步使這些字形能被一般使用者,透過網際網路及一般資訊設備進行閱覽。這些將古字體進行數位化轉換的作業工程,如果字體來源為自行臨摹者,當不生智慧財產權利侵害之疑慮,但如果字體來源取自他人出版的古文字書全文或是附錄(註二),則常常會衍生適法性及妥適性方面的爭議。究竟這樣的數位化轉換是否合法,就國內著作權法現行的相關規定,有以下的說明與推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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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寫作/writing
20100706-The disclosure obligation for embedded products with GPL componets-內含 GPL 授權元件產品的標示義務
以自由軟體授權元件來加速產品開發已漸成時代趨勢,但許多著名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皆帶有 Copyleft(註一)性質的授權拘束性,其拘束散布這些自由軟體授權元件目的碼(Binary code)及其衍生作品(Derivative Works)者,亦有義務一併提供該元件的原始碼(Source code)予收受程式的後手,所以連帶的要求散布者亦需盡相當程度的「標示義務」。
所謂的「標示義務」是說,散布者在散布該自由軟體授權元件的當下,須得開宗明義的將該元件的授權狀態提示予後手知悉,並應進一步說明該元件原始碼的取得途徑給後手知道。以使用率非常高的 GPL 授權條款為說明範例的話,其要求內含 GPL 授權元件的產品釋出時,皆需要有個顯著清楚的標示,說明該產品中哪些部份是內含 GPL 授權程式碼的元件,並進一步告知使用者有取得該元件原始碼的權利,以及後續取得這些原始碼的方式。這樣的理論說來簡單,但實際上國內外精準完成此項義務的廠商並不多見,所以以下即以 gpl-violations.org 所撰寫的「商用常見問答集(註二)」為說明基礎。
20080614-雜談自由軟體無償授權的侵權賠償問題
自由軟體≠免費軟體
自由軟體(Free Software)常常讓人誤會就是免費軟體(Freeware),其實二者的意涵大為不同,自由軟體強調的是藉由開放程式原始碼的方式,讓後續得到軟體的人能夠一併得到使用、研究、修改,以及重製散布軟體的自由,而免費軟體僅是讓一般人可以免費無償取得並進行使用,使用者除了無法任意研究、修改、重製散布之外,有時候使用的期間還會受到限制。然而多數的自由軟體皆同時具有「散布者不得收取授權費用(註一)」這項特性,所以其與免費軟體之間的份際仍有相當的模糊性,但實際上自由軟體究非免費軟體,其在運作上已有許多不同於傳統的收費模式,只要收費名目不被稱為軟體授權金,且不要與授權條款其他重要規則產生衝突便可。著名的例子如華碩Eee PC以Xandros Linux Desktop搭配硬體進行販售(註二),RED HAT收取軟體服務費用以及商標授權費用,MySQL AB運行雙重授權模式等等,都算是在無償授權的限制下進行變通,進而在營利方面獲得卓越成果的傑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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