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與「違約」伴隨出現不表示完全同質
一般用語上「侵權」與「違約」兩個字常常伴隨出現,尤其在著作權法的體制上,因為「權利人保留所有著作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的預設,導致著作權授權契約的違反,往往不可避免的造成「既侵權又違約」的結果,就如同打雷與劈閃電一樣,出現A結果往往伴隨出現B 結果,此種伴隨現象造成一般人對「侵權」與「違約」在概念上的差異無所知覺,更常常因為慣用語法的緣故將此二者混為一談,其實許多在法院繫訴爭訟的案件並不必然牽涉到法定權利的侵犯,有些案件雖然有擬似權利侵害的外觀,但實際分析之下卻是與法定權利侵害無涉,而只能論以契約個別義務性規定的違反,所爭執的事項僅在於「履約請求權」的落實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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