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8-自由開源軟體德國訴訟再一例 – Welte vs FANTEC

Screenshot from 2013-07-14 01:49:46

德國漢堡地方法院日前以判決,認定 FANTEC 公司網路多媒體機上盒產品 FANTEC 3DFHDL 的商用模式,涉及 GPL 侵權利用的事證屬實,從而就其與被侵權使用元件 netfilter/iptables 著作人 Harald Welte 之間的訴訟案,必須償付懲罰性償金 (penalty fee),以及支付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所花費的律師費用,並且在最快時間內,就其怠於提供 netfilter/iptables 元件程式源碼的侵權事態進行修正。

此一訴訟案肇始於 FANTEC 在 3DFHD 使用的一款韌體中包含了 netfilter/iptables,這是一個在 GNU/Linux 作業系統下運作的網路防火牆程式。然而在散布過程中,FANTEC 卻沒有依照 netfilter/iptables 採用的授權條款 –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2.0 (GPL-2.0) 的要求,一併讓此韌體的使用者有取得 netfilter/iptables 程式源碼的配套。此一怠於提供 GPL-2.0 授權程式源碼的作為,已然違反了 GPL-2.0 授權程式的使用規則,從而 Harald Welte 在向 FANTEC 告知侵權狀態並與他們協商失敗之後,轉而將此爭議訴諸到正式的司法訴訟程序上。

本案最大的爭議點在於,FANTEC 堅稱內嵌 netfilter/iptables 程式碼之韌體是由其上游廠商所提供,且此上游廠商已向 FANTEC 確保相關軟體的應用狀態無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疑慮,故 FANTEC 主張其已盡相當注意,而不能被認定有侵害他人著作權利的故意或過失。然而依多數關心本案件法界人士的見解,雖然以上下游商務契約的方式來轉嫁侵權行為的主觀責任不能說法無所據,然而能否成功主張仍需就個案來判定,在此案中 FANTEC 在 Welte 向其提出侵權警告並提供基礎事證之後,仍不願就其所散布韌體的授權狀態自行進行檢視,而僅憑依上下游商務保證契約,便主張自己不具侵權故意或過失,究其整體因應態度來看,並不能說是已善盡注意義務,從而最後承審法官也認同這樣的見解,判定 FANTEC 必須就散布者的立場,自負因過失而侵犯他人著作權利的責任。

兼具本案原告與 gpl-violations.org 發起人身份的 Welte 表達:「很欣慰看到承審法院同意商務產品的販售者,需自負相當的授權妥適檢審責任。尤其就 FANTEC 而言,這家公司在紀錄上,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對 GPL 授權程式侵權利用的狀況,所以他們應該要比他人更加了解使用 GPL 授權程式的相關義務,而不能主張自己毫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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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網址:

1、FSFE 開源授權妥善工程工作坊發現 FANTEC 對 GPL 程式的侵權利用 – Harald Welte 勝訴
http://fsfe.org/news/2013/news-20130626-01.en.html

2、德國法院認定 FANTEC GPL 侵權責任成立
http://lwn.net/Articles/556317/

3、Welte vs FANTEC 德文判決書電子全文
http://www.ifross.org/sites/default/files/130618%20Urteil%20Fantec.pdf

20130616-Rootstrikers 籌辦開放內容重混競賽來改善美國民主制度的貪腐困局

Campus Remix Challenge - Rootstrikers - Mozilla Firefox_007

在 2010 年,據 Rock the Vote 網站的統計,62% 的美國年輕人表達不會參與該年度 11 月美國期中大選的投票,該次大選是為了選出美國國會,亦即眾議院與參議院的議員。但在美國多數具投票權的年輕朋友表示:「不願意參與投票的主因在於,不論哪一個議員在大選中勝出,商業財團的利益還是會影響這些議員的意志,而不會讓國家政治有實質良性的改變。」年輕人對國家政治充滿灰色的無力感是該年度特有的巧合嗎?其實不然,現行多數民主國家採取的代議制度,皆蘊含了少數人得以累積高度資本來影響代議士行為的缺陷,所以如果要讓民主政體真能照顧到多數人的福址,那麼公民社會的成員們,也必須要透過更積極努力的行動來影響政治,以導引其回歸正軌才行。

這也就是為什麼在 2012 年秋季時,Rootstrikers 這個從美國大學校園深根出發的青年團體,開始透過傳單發送、專題演講,以及會議召集的方式,來提醒年輕人,唯有透過公民意識的自覺以及團體行動,才能在政府官員、代議士貪腐化之前穩住陣形且據一席之地,以維護民主政治保障多數人基本權益的理念基礎。透過這些理念的激盪與分享,該團體合縱連橫了美國十餘校的青年意見領袖,並在其後兩個學期的時間,達到許多讓人感到耳目一新的作為,例如:德州大學的青年團體聚集在州府大樓的階梯上,施壓改革該州選舉獻金的金流模式;美國各州大學的青年團體,創建了一個名為「凡貪腐必留下痕跡 (On the Record)」的網路頁面,將國內代議士涉及貪腐弊端的相關資訊登錄上去,並透過群眾參與者的力量,來對這些資訊進行事後查驗與後續更新;近期,柏克萊大學加州分校 (UC Berkeley) 與舊金山州立大學 (San Francisco State University) 的青年學子,更共同出力協助 Rootstrikers 成功舉辦了 2013 年的年度大會。

而為了對這股清新的政治改革風潮推波助瀾,Rootstrikers 與美國著名的法學名家 Lawrence Lessig 教授展開合作,以 Lawrence Lessig 在 TED 平台上專題演講「人民當家-什麼樣的共和政體方為民之所欲 (We the People, and the Republic we must reclaim)」的影帶為基本內容,美國的青年學子將可以此開放內容 (Open Content) 的影片為基礎,來製作其參與競賽的投影片、音樂帶,以及相關影帶,並將這些競賽作品放置於網路上,以提醒美國公民社會的每一個成員,如何透過公眾參與的力量,來抗拒財團與政客的貪腐行為。第一名的獲獎者,可以得到 2500 美金的獎勵,並有機會邀請 Lawrence Lessig,至其就讀學校一同展示該得獎作品;其次第二名的獲獎者,將可獲得 1500 美金的獎勵;而第三名的獲獎者,亦可獲得 500 美金的獎勵。

抵制民主制度下財團與政客的貪腐,看來也算是一種全球運動。從 Rootstrikers 的創新作為我們可以看到:「資訊、資料、內容的開放與公開共享,不僅有助於群眾分享創意,就整體面與趨勢面來看,它還可能是未來直接民主制度推動上,不可或缺、無法缺席的重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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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網址:

1、Rootstrikers 在美國校園推動 Lawrence Lessig「人民當家」影片的重混競賽
http://www.rootstrikers.org/campus_remix_challenge?fb_action_ids=10103641346818601&fb_action_types=og.likes&fb_ref=r3&fb_source=other_multiline&action_object_map=[170521953124192]&action_type_map=[%22og.likes%22]&action_ref_map=[%22r3%22]

2、Rootstrikers「凡貪腐必留下痕跡」紀錄專頁
http://www.rootstrikers.org/on_the_record

3、Rock the Vote 美國青年政治參與推動網站
http://www.rockthevote.com/about/

20130607-從 SOPA 到 CISPA – 軟體自由、網路自由與公民自由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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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郁文、林誠夏/編撰

2012 年在美國由 Hollywood 影界支持與主導的線上盜版防制法案 SOPA (Stop Online Piracy Act),經眾多公民社群與網路公司的聯手杯葛之下鎩羽而歸、無功而返,不過當時許多的網路評論家已預見並指出,未來勢必會有相類似的數位自由 (digital freedom) 威脅法案再被提出來。果不其然,暫名為「網絡情報共享防護條例 (Cyber Intelligence Sharing and Protection Act, CISPA)」的法案,已於今年 (2013) 4 月份的時候,在美國眾議院中被提出,目前該法案正在進行立法前的討論程序。簡單來說,CISPA 是要透過立法的手段,來讓政府業管機構與商業公司之間,能擴大使用者相關資訊的共享權限,來擋禦更多潛在性的網路駭客攻擊。此一法案推出之後可說毀譽參半,支持者與反對者皆有之,主要的支持團隊有 IBM 與 Intel 這些資訊領域的傳統大廠,其認為此一法案的通過,將有助於美國官方與產業界組成合作鏈,有效防禦駭客入侵竊取商業機密及其他重要的智慧財產權;然而從反對者「電子前哨基金會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以及 Mozilla Foundation 的立場來看,其認為抵禦駭客還有很多其他更合情合理的手段可以使用,斷不需要因案設事的增立此種綁架騎劫,騎在人民隱私權利頭上 (riding roughshod over privacy laws) 的法案,因為此種定義不清的法案一經施行,民眾對於政府機關與商業公司的違法擴權,將陷於無法即時、適當反應,及權利喪失無法回復的劣勢!

其實就現況來觀察,近年國內外對於網路行為管制法令方面的議題爭議不斷,考究其核心的爭議點,在於部份的利益團體以及配合推動法案的政府機構,是僅將「網路空間」視為「現實世界」的擴張工具,從而欲透過修法的手段,將現實世界裡種種的法規範,擴張到網路空間來施行,以保障既得利益者手上已獲得的營利模式能夠延續維持;然而,從網路參與者、公民社會的角度來看,社會上的多數成員,卻是漸漸將「網路空間」視為一個嶄新的「活動領域」,而從這個立場出發倡議網路自治、政府自制,因其期待的是,透過網路參與群眾反覆的理性討論來建立共識,並進一步以自主性、草根性的模式,來真正落實與體現較諸現實世界更為自由與平等的網路使用規則。這樣由下至上的規則建立理念,從近 30 年前自由軟體運動 (Free Software Movement) 開始推展時便已被披露,所謂的「軟體自由 (Software Freedom)」簡化來說,便是資訊時代人類對於軟體的使用及研究自由,已從「知源碼」而「思改作」,所以提倡以自由開源軟體授權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License) 的模式,讓軟體釋出方主動宣告其軟體的運作規則,而非僅僅依循各國政府在著作權法裡預設的傳統模式,這些運動的參與者,爭逐的是資訊時代人類對於軟體改作權利的新自由。而經過 30 年的發酵與推廣,在不依賴各國政府機構介入管制的基礎下,此一自由開源 (Free and Open) 的運作模式已然茁然成為當前商業軟體世界的運作主軸之一,許多行動式運算與雲端服務方案,皆有賴自由開源軟體專案為其運作的基礎架構,Android 平台的智慧型手機是如此,Google、Facebook、Amazon 背後賴以維繫商業服務的伺服器系統,亦是如此。可以說,自由開源軟體的專案開發者們,透過授權條款私人契約合作的方式,構築了當代嘉惠社會多數人的嶄新運作模式。

所以說,人權體系其實是一個動態挪移的發展觀念,何謂自由的內涵,應該是一個在人類歷史中需要不斷被擴充深化的面像。當前,資訊時代科技的進步一日千里,世界因之而寬廣,人們對於公眾事務的參與自由,亦透過網路平權的架構被重新釋放,但是既定規則如智慧財產權與相關的資訊散布法令,卻沒有從基礎面被改變,在數位時代,人們取得了更大的自由,但是也可能同時觸犯了更多過往制定的法律規定,而被指稱違法,但是回歸民主國家法律制度的本質,它應該要能造就多數人最大的權益,並且不去剝奪少數人的核心價值與尊嚴,也就是說應該創造維護一個多數人皆可安心追求人生職志,且脫逸常規的少數人亦可不受到過份壓迫的生存環境,這也便是「法社會學」理論所一再強調的:「法須與時俱進,進行根本面的反思與調整,才能真正符合社會的需求。」從這個立場來看,過往的 SOPA 與現被推動的 CISPA,為何會引發公民社會、網路族群這麼大的意見反彈與懷疑,主因也就不言可喻了。應該是:「軟體自由、網路自由,與近代重新被賦予定義的公民自由,推動者強調的都是透過一個技術中立的前提,輔以公平、公開的討論平台與機制,以建立由下而上 (Bottom–up Approach) 草根式的自主與民主規則,而若此一模式漸漸能夠成為普遍的共識,則法律律則亦不得不隨之修正改變,以呼應社會變遷的事實,並遂行法律沿革的推展,最後的目標則是達到『庶民式立法時代』的來臨。」

不過以 CISPA 為例進行觀察,當初鼓吹抵制 SOPA 的連署成員,就 CISPA 一案上似乎存有分裂立場,Mozilla 與一些較本於自由開源軟體運作精神的公司,明確表達 CISPA 法案應該要被仔細盤檢修改,或是逕予廢棄審理,然而以 Facebook 為首的商業聯盟 TechNet,卻也公開表達對 CISPA 的支持,另一個資訊產業重要的趨勢引領公司 Google 目前尚無正式表態,其表示對於 CISPA 的進行程序與後續影響還在「密切觀察」中。但無論如何,可預見的是隨著網際網路的運作,一天又一天持續的擴張深入到人們生活的各個層面與領域裡,像 SOPA 與 CISPA 這樣導引既定規則至網路世界的法案,必然是會被陸續推出來討論,其產生的效應究竟是好是壞,如何建立適當處理的通則與模式,確實是有待也有賴公民社會的每一份子,自發性自主性地貢獻自己的心力來持續關注,才有機會將其導引到正確的方向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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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網址:

1、從 SOPA 到 CISPA – 《經濟學人》對美國網路資訊查察法案的觀察
http://www.economist.com/news/united-states/21576425-controversial-cyber-bill-sparks-heated-debate-about-online-privacy-sopa-cispa

2、「網絡情報共享防護條例」當前審議草案
http://thomas.loc.gov/cgi-bin/bdquery/z?d113:h.r.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