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誠夏/文 本文以創用CC 姓名標示 3.0 台灣版本授權釋出 2015 © Lucien C.H. Lin in CC-BY-3.0-TW
Creative Commons 組織於 2013 年 11 月 25 日推出現行 4.0 版授權條款,由於距離前一 3.0 版約有七年之久,故此版本的調整內容與過往二至三年一動的版本,都有顯著及影響深遠的變化(註一)。簡要來說,最大的改變特點有三:第一、4.0 版本走的是國際化路線,僅有推出時的英文版本為具有正式法律準據力的授權文本;第二、納入資料庫權利保護 (sui generis database rights),明定其為創用CC 條款的授權客體所及,以讓創用CC 授權條款正式前進到開放資料 (Open Data) 的應用環境下;第三、參酌若干常見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的設計,以為創用CC 授權條款日後再改版,或在實際運用環境下,能與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結合運用,例如 4.0 新增的 30 天即時更正自動復權條款,就正是與 GPL-3.0 的設計相呼應。(註二)
然而,上述的原理原則在理解上不難,但缺乏實際的導引和說明(註三),不少作者仍然對於創用CC 授權條款不同時期版本的適用有所疑惑,甚至直接以不標示版本的方式來釋出著作,或是使用者亦常忽略版本差異的方式來利用他人的 CC 作品。實則是,不標示條款版本的作法會讓素材的後續使用者無所適從,卻步不敢在商用或其他正式的出版環境去使用 CC 授權的素材,再者,不同時期版本的創用CC 授權條款,各有其被使用的優劣點,就筆者個人的研究經驗,也並非新版本必然在使用上優於舊版本,故本文將試著從採用情境的不同來作演繹,協助讀者了解就 3.0 台灣與 4.0 國際版本來比較,什麼情境建議使用哪一個不同時期版本的創用CC 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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