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27-3.0 台灣還是 4.0 國際 – 不同版本的創用CC 授權條款該如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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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誠夏/文 本文以創用CC 姓名標示 3.0 台灣版本授權釋出 2015 © Lucien C.H. Lin in CC-BY-3.0-TW

Creative Commons 組織於 2013 年 11 月 25 日推出現行 4.0 版授權條款,由於距離前一 3.0 版約有七年之久,故此版本的調整內容與過往二至三年一動的版本,都有顯著及影響深遠的變化(註一)。簡要來說,最大的改變特點有三:第一、4.0 版本走的是國際化路線,僅有推出時的英文版本為具有正式法律準據力的授權文本;第二、納入資料庫權利保護 (sui generis database rights),明定其為創用CC 條款的授權客體所及,以讓創用CC 授權條款正式前進到開放資料 (Open Data) 的應用環境下;第三、參酌若干常見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的設計,以為創用CC 授權條款日後再改版,或在實際運用環境下,能與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結合運用,例如 4.0 新增的 30 天即時更正自動復權條款,就正是與 GPL-3.0 的設計相呼應。(註二)

然而,上述的原理原則在理解上不難,但缺乏實際的導引和說明(註三),不少作者仍然對於創用CC 授權條款不同時期版本的適用有所疑惑,甚至直接以不標示版本的方式來釋出著作,或是使用者亦常忽略版本差異的方式來利用他人的 CC 作品。實則是,不標示條款版本的作法會讓素材的後續使用者無所適從,卻步不敢在商用或其他正式的出版環境去使用 CC 授權的素材,再者,不同時期版本的創用CC 授權條款,各有其被使用的優劣點,就筆者個人的研究經驗,也並非新版本必然在使用上優於舊版本,故本文將試著從採用情境的不同來作演繹,協助讀者了解就 3.0 台灣與 4.0 國際版本來比較,什麼情境建議使用哪一個不同時期版本的創用CC 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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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2-網路資料耙梳的法律邊界與 CC0 的公益釋出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 著作權聲明_1407941569160

林誠夏/文

當代各界投入 Open Data 的研究,主要是希望透過大量結構化、標準化的資料綜合分析之後,能夠發展出視覺化易讀易懂,並能更透明化促進一般人政治參與,或便利到多數人生活的資料創新加值模式。然而,參與者在往這些目標前進的過程中,有時也不得不承認,現時能夠取得的相關資料,其結構與儲放格式上,多不夠通用與符合開放標準;於法律使用上的限制,亦常未被釐清,在這樣的狀況下,往往阻礙使用者邁向資料新創加值模式的最後目標。故此一領域的實作者有時宥於現實,不得不透過網路爬蟲 (Web Crawler) 或其他相關的技術,來至公開網站上撈取所需的各式資料,並於整理之後進行結構化的運用。這樣的作法對於 Open Data 中長期的發展,也許並非常道,但很多時候卻恰可以在草創之初,舒解資料缺乏的燃眉之急。而這樣的行為和舉措究竟合不合法,或者說應該扣緊哪些法律原則來進行,才不會侵犯到網站架設者的核心權益,並能夠在合法適份的基礎上,去拓深這些資料耙梳的成果,就是本文想要進行初步探討與分享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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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2-New Zealand 透過專利法的修改直接否定了純軟體程式的可專利性

Supplementary Order Paper No 237 (released 09 May 2013) New clause 10A – New Zealand Legislation_1378107914643

林誠夏、黃郁文/編譯

當前世界各國政府,對於軟體專利在科技實業發展上,可能產生的弊病與失衡已經有所認識,近期德國議會與美國白宮,亦各展示了其抑制軟體專利無限度發展的因應手段。其中,直接透過民意代表,以修法的手段來降低軟體專利的影響,已在德國被提出來討論,但大家並沒有想到,率先達陣完成這個目標的,卻是在 New Zealand 的國會殿堂!

日前,New Zealand 國會在一輪 117 票贊成對 4 票反對的表決中,確定了該國專利法的修改案 (New Zealand patent bill)。此次修改案的重大要點,就在於此後 New Zealand 明定在純粹電腦程式 (computer program) 的領域裡,不該有軟體專利的適用,也就是透過修訂 New Zealand 的專利法,明白宣示單單以電腦程式,不該是「技術發明」的全部。其實,「軟體專利 (Software Patent)」這個名詞,在世界各國並非已是一個成熟或被充份定義的技術用語與法律用語,其約略意指「高度依賴電腦程式與軟體程式的運作來達成的技術方法」,而世界各國現在有條件的承認部份軟體專利能夠被審查通過,泰半是因為在「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框架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Trade 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 TRIPS)」裡,明文規定專利性質的技術發明 (invention) ,應以可展現在產品或製造過程裡的各個技術領域為範疇。然而,因為電腦程式中關於技術的實踐方式並不顯明易見 (patent),進一步說,電腦程式就產品而言,是一個幕後運作的數理方程式,且其依賴不同的程式語言及程式語言框架 (framework) 來執行,從而並不符合專利技術可簡要提供查驗與分析的條件。而對於新創事業而言,在產品推出之前,就要查究世上所有純粹軟體層次的技術公報,在事實上亦是無可能達到,也過於耗費時間與經濟成本的,所以軟體專利就長遠與多數人的利益來看,不會是一個能夠福國淑世的良好制度。

New Zealand 國會推動修法的成員之一 Clare Curran 表示,事實已經證明在過去一段時間裡,專利法就軟體專利方面的漏洞,已經讓許多顯著到眾人皆知的技術,竟被例外的核發了專利,而其原因就因為運作流程裡被冠以電腦軟體繁複的運用,而讓審查人員誤以為其具有專利技術的適格。New Zealand 在專利法修改之後的作法,改為嚴格審議純軟體性質的技術方法,若是其運作的程序與技術層面純然是軟體領域的話,則原則上不應被核可任何專利,此一禁令從現在開始生效,但基於信賴利益與市場安定之法理,並不溯及既往。而例外的,如該技術可因軟體硬體不同應用階段的結合,而產生顯著的可辨識性與可區隔性的話,則可例外的就整個技術方法取得整體的專利保護。這樣的作法實務上並不乏見,例如依歐洲專利協定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第 52 條的規定,在歐洲聯盟 (European Union) 的框架下,各國在必要時,得以核可高度軟體性質的專利技術,然而依歐洲專利辦公室 (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 的解釋 (http://www.epo.org/news-issues/issues/computers/software.html),實際審查時仍要查驗該軟體方法,是否能與硬體或實際的產品進行互動上的結合,若是無法與硬體與產品作結合的話,純軟體性質的技術流程,也可能被 EPO 評以缺乏合理辨識性,而被駁回其專利申請。同樣在美國 2008 年 Bilski v. Kappos 一案中,承審法官也曾建立了「機器或轉變測試法 (The 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的判準,此判準指出,一個商業方法或運作流程欲申請專利,必須要與特定機器或裝置相連結,或將特定物品轉變為不同狀態或事物。而雖然此一判準在 2010 年同案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時再經修正,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機器或轉變測試法」可以是判斷專利適格的輔助工具,但並不能作為唯一判斷標準,但其在實際的專利審查上,仍具有相當高的參考價值。上述歐洲與美國的範例,是將專利技術在軟硬結合上的查驗,移置到行政審查與司法審理的環結上來做查驗,然而 New Zealand 目前透過國會修法的方式,是更為正本與清源,因為成文並經代議士在國會通過的法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跨越階層一體適用的效力!

依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編撰的「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所示,國內數年前已經有限度的開放軟體專利的申請,其表示電腦軟體相關發明與保護電腦程式原始碼或目的碼之電腦程式著作不同, 故此一行政規則已可含納軟體專案的概念,且專利法並無明文排除軟體專利的保護適格,故解釋上可予適用。然而,參酌當前國際間如歐洲、美國,以及 New Zealand 等各國政府對於軟體專利的反動以及抑制,也許是一個時間點讓我們據以好好的思考,任由專利制度無限上綱,且擴展到生活上各個領域,是不是符合國民多數權益的基本原則?也更可以想想,該制度如無收斂標準,對全體國民經濟上實際的助益在哪,又可能產生的弊害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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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網址:

1、歷史性的投票 – New Zealand 擋下了軟體專利
http://arstechnica.com/tech-policy/2013/08/in-historic-vote-new-zealand-bans-software-patents/

2、軟體專利大反動 – 德國議會與美國白宮各展因應之道!
http://www.openfoundry.org/tw/foss-news/9024-2013-07-15-02-30-44

3、開源創新:從軟體專利與 Android 平台談起 – 自由軟體授權應用與商業建議二十講系列之五會後報導
http://www.openfoundry.org/tw/foss-news/8592-open-source-innovation-patents-and-the-android-platform-in-persp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