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30-Dual license-雙重授權模式的美麗與哀愁

一、雙重授權模式的意義

綜觀目前自由軟體類的商業營運模式,最成功且最能開創新局的就屬「雙重授權模式(Dual Licensing Mode)了。所謂的雙重授權模式,簡單來說就是軟體程式在散布上,兼採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及傳統的商業授權條款併行釋出,使用者可以擇一選用。雙重授權模式在法律論理上之所以得到肯定,其關鍵點在於自由軟體授權條款性屬非專屬授權,與類似權利賣斷式的專屬授權(註一)模式不同,是以權利人可以同時對不同的授權人約定不同的授權條款而並行不悖,而雙重授權模式在自由軟體商業模式發展中最引人注目的特點,亦在於其成功正面迎戰(接受)了GPL(GNU公眾授權條款,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等具感染性且約制權利義務關係詳密的授權條款,卻得以讓購買商業模式權利的使用者全身而退,這是其他商業模式所無法企及的地方。

二、雙重授權模式的美麗

按 GPL一般為人所驚恐的感染性,在於一旦取用了GPL類程式的程式碼(Code),按著GPL的規定,此修改後的衍生程式(註二)未來散布即須以GPL為釋出的授權條款,不論你所取用GPL類程式碼的多寡,以至許多企業主認為一旦大部份為自身編寫的程式與GPL類程式掛勾後,即是走向泥足深陷、無可自拔的不歸路,因部份商業公司一旦將自身的程式開放原始碼,便有如裸身置於公眾之間,使商業秘密讓競爭對手一覽無遺,但又窘於重新編寫完整的程式耗日費時亦不盡經濟,只好截用部份自由軟體程式的程式碼,再透過技術上許多躲避遮掩的障眼手法來進行文飾。而雙重授權模式的美麗就在於其勇於正面迎戰(接受)GPL這類授權條款的拘束性,其在某程度上滿足了GPL開放程式原始碼的需求,另一方面卻同時透過商業授權模式為著作權利人取得穩固的獲利。

三、雙重授權模式的兩手策略

雙重授權模式的微妙之處就在於「堂而皇之」的大玩兩手策略,試圖透過這樣的方式取得「程式開放」與「金錢回收」之間的平衡關係。透過雙重授權模式,著作權人同時滿足不同族群的消費者及其本身的營利收益需求,對欲把軟體做商業應用的企業消費者而言,這些企業樂於支付一些費用來取得軟體聯作權人的商業授權(註三),最直接的影響因其取得程式的來源透過商業授權而非GPL等自由軟體授權條款,故程式嗣後經修改後亦毋須因應使用自由軟體授權條款類會帶來的拘束,如開放原始碼的要求等等;而對於免徵授權金的網路社群而言,其也確乎透過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取得「完整版本」的程式軟體,只要實踐此授權條款的義務規定,即可合理合法的使用此程式軟體,更可以透過社群參與者的群策群力,將來軟體研究改進的更加完善,達到自由軟體運動欲開放程式原始碼的用意;而對於此軟體程式的原權利人而言,不但可以透過商業授權來取得固定的營收保障,亦可架設論壇供取得自由軟體授權版本的網路社群為軟體進行除錯、改版建言,此即收眾人群策群力之效。

四、雙重授權模式的哀愁

既然雙重授權模式如此長進,可以達到商業消費者、一般使用者及軟體著作權利人三贏的局面,那它又有何「哀愁」之有?所謂的哀愁其實是指無法施行雙重授權模式者的哀愁,要達到雙重授權模式這樣兼顧多層次的三贏局面,是要相當的前提要件,第一條件權利人必須「獨占」此軟體程式的所有著作權利,這是基於現行著作權法的原始預設「All rights reserved」來看,著作權人獨占著作上的所有權利,方可自決以何種授權模式釋出其軟體程式,若是手上的軟體程式其中一部份是繼受他人以GPL等自由軟體授權條款散布而得,則再釋出時根本無自擇授權條款的自由;第二則更為困難,就是此軟體程式必須在品質、口碑及市場佔有率上達於一定規模才有施行雙重授權模式的「資格」,殆因軟體與軟體間若是功能相近即有一定的代換性,若自由軟體本身品質、口碑及市佔率不佳,則以雙重授權模式經營時在商業授權這一方面實在難為消費者接受進而繳交商業費用的授權金,是以雙重授權模式雖概然以觀施行起來好處不少,卻非任一軟體程式都有採用的本錢,許多自由軟體程式經過多人共工寫作(例如Linux Kernal),其著作權歸屬本非轄於一人,此便無法施行雙重授權模式;又或者雖然程式的著作權定於一尊,但程式本身市佔率不高、素質不出色,那麼就算施行了雙重授權模式,在商業營利方面亦會因乏人問津而使得「雙重授權」最後只剩自由軟體授權模式的部份為人試探性的使用而無法將餅做大。

五、雙重授權模式成功案例

雙重授權模式的成功案例一般都會以瑞典的Mysql AB公司及挪威的Trolltech公司來做代表,Mysql是一個資料庫管理系統,其被廣泛的運用在網頁資料儲存上,其體積小、速度快且能夠被跨平台的運用,依其官方網頁說明至少全球已超過一千萬台電腦是運用Mysql來做為網頁資料的處理系統,除了以GPL為開放原始碼版本的授權條款外,Mysql同時也進行商業性的授權販售,約略是500美金為一單位;而至於Trolltech則在雙重授權模式的演變史上更值得著墨,Trolltech是以其著作的 QT(Qtapia)工具包聞名於世,QT是跨平台的圖形界面開發工具,主要應用在Linux下KDE桌面環境的開發中,Trolltech的曲折在於其雙重授權模式並非一開始就以GPL為首選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其初始階段為QT量身訂做而自行撰寫了QPL(QT Public License),以單一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來配合自家程式的作法來獨厚QT而不致失去研發者對此程式的主控權,但這種作法相繼衍生自由軟體社群界裡若干的批評和衝突,最直接而重要的就是QPL與GPL條款間的不相合,導致若干自由軟體運動教義派的黑客並不喜參與QT的除錯與開放,而審閱QPL條款亦可發現,雖然文字本身非常精簡,但對於程式主導權的掌控非常嚴密,例如:同意QPL進而採用QT來編修衍生程式,即使此程式並不向公眾散布, Trolltech公司仍可向衍生程式的著作人要求衍生程式的原始碼供Trolltech改版QT之用。此種嚴密的管控態度使得QPL與強調修改權力下放予後手的GPL格格不入,最後Trolltech公司決定捨棄QPL而正面採用GPL為其商業授權外的另一種授權方式,這個政策的改變與影響便很值得研究者多加推敲與評估,也很值得一般不敢讓公司軟體GPL化的企業去思考:欲採用開放原始碼的軟體研發模式,同時亦想完全避開GPL的約制是可行的嗎?如果不行,有什麼正面迎戰之道?

六、雙重授權模式的爭議問題

雙重授權模式並非毫無爭議(註四),其成功之處、其美麗與哀愁其實都指向同一個緣由,就是其正面迎戰(接受)了GPL此類具感染性且對使用者有強制義務性的授權條款,故於開始原始碼社群裡引發的道德爭議便亦聚焦於此點:「雙重授權模式,會不會某種程度將GPL授權條款給BSD化(恣意的自由化)了呢?」自由軟體授權條款或多或少都課予後手被授權人一定作為與不作為的義務,比如後手程式要開放原始碼的義務,但雙重授權模式卻為了支付商業授權金者開了一道庇護門,僅要支付授權費用購買商業授權版本,即可規避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任何義務要求。但又為何雙重授權模式並不為開放原始碼社群基本教義推行者嚴厲批評,甚至還在軟體市佔率及商業獲利上得到那麼大的成功呢?我想兩個重點可以說明這件事。

(一)Copyright holder really matters.

「著作權利人的地位有其法律上的意義」。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運作雖與傳統模式有差異,但仍轄於現行的著作權體制之下,而著作權法基本的預設就是「All rights reserved、著作的所有權利專屬於著作權人」,是以雙重授權模式在這樣的預設之下才能在法律上有其立基點。自由軟體基金會雖聲明其是GPL的著作人,但此客體指稱的是條款的內容,並非所有程式的著作權皆歸於自由軟體基金會,而如果對於條款的運用或是條款的解釋,法學論理上仍然要以軟體的著作權利人為依歸,就法律地位上自由軟體基金會可以說是契約代筆擬稿的律師(註五),但授不授權、以何種型態授權仍然必須尊重著作權人的表意自由。亦是在這樣的基礎上雙重授權模式才能夠發展和建立起來,正因為這樣的著作權體制,像Mysql AB及Trolltech才能夠「堂而皇之」的採用GPL又同時將自己的作品以商業授權模式釋出,因為軟體著作的所有權能集於其自身,此時著作權人依己意做任何調配基本上都是法之所允。

(二)What really matters?

但真如上述著作權人掌有著作所有的權利,其掌有處份自己作品的所有權能,為何又說雙重授權模式會帶來一定道德爭議?這就要從自由軟體的開放模式來說明,殆因雙重授權模式除了營利的商業授權外,另有一個自由軟體的授權方式,讓一般使用者無償的由網路下載這些軟體來自行運用,而軟體的運用過程中自然會發覺一些問題進而回報到軟體程式設計者所營運的網站,比如錯誤回報(Debugging)或是技術討論(Issue tracking),透過網路社群使用者的除錯和鞭策這些軟體可以在改版後獲得功能性和素質的提升,而這些建議和努力的成果依網路論壇的著作權聲明而盡歸於論壇的架構人,以實例來說就是Mysql AB及Trolltech,然後這些公司再將素質提升後的軟體版本再行商業釋出來得到更高的獲利,這就是雙重授權模式所帶來的爭議,某部份的網路社群貢獻了心力在改善軟體程式,但卻不是實際在金錢上有所得的獲利者。

但是這樣的道德議題卻沒有帶來太大的麻煩及發酵,其主因簡單來說,雙重授權的營利模式並非難以為人所接受的。就網路社群而言,不須付費、無償取得軟體的使用者確實得到了完整功能及開放原始碼的軟體可資運用,而且這些軟體還真的可能依GPL或是其他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被再行散布出去;對於商業公司而言,只要付出一定的資費就可以取得乾淨、非污染性且高素質的軟體可資使用,且因此軟體本身為開放原始碼,就長遠來說不用去擔心提供軟體的公司倒閉或是軟體停止研發而成為末期產品;就軟體研發公司而言,其透過商業授權模式取得常態穩定的金錢收益來維持公司營運,而另一方面透過自由軟體授權模式的程式可以經由網路社群使用者的幫忙來除錯、改良,進而提升自身軟體的素質及合用性亦是一大利多。

是以自由軟體推動者看到商用軟體亦確實開放原始碼予公眾研究、使用;商業營利公司亦可透過商業授權讓自身改寫的程式不致於完全曝光而失卻商業先機;撰寫軟體的公司亦可取得穩定的營利來嘉惠自身,所有的人都得到所企盼的目標,便不會再有人深究這與自由軟體推行的義理還存有如何的齟齬,其實就另一個角度來看,這反而是更能驗證自由軟體推行的理念何在,其實就邏輯來看,自由軟體並不反商,其強調的理論核心仍是將研究、改寫軟體的自由,將原始著作權人獨占的狀態轉由一般使用者皆可參與,但由於傳統貨幣經濟學下的交換制度,我們打造出一個藉由「寡占」再「交換」進而「獲利」的世界,數百數千年來就是如此,所以成語告訴我們「穀賤傷農」甚至「奇貨可居」,但這樣的循環卻非絕對的「定律」,其實藉由「服務」來「獲利」的模式早已行之有年;「荒漠甘泉」彌足珍貴這沒有太大的爭議,但在水源充足的現在銷售礦泉水的獲利仍然一本萬利;一條路上滿滿的開滿菜館有些「生意興隆」有些「門口羅雀」,有些商家販賣的並非奇貨卻為何仍然「日進斗金」?是以寡占並非營利的唯一因素,若以沙漠來比喻,倘若科技的進步達致各地供水,就像軟體科技不再能被單一公司獨佔(例如微軟),那麼取決獲利的決定要件應該是服務的品質而不是透過著作權的預設來對大眾消費者橫加束縛,這其實就是自由軟體雙重授權模式所輾轉表達出來的意涵,畢竟、自由軟體運動追求的乃是大眾研究、使用軟體的自由,而非所有程式、物資取得都免費無償的虛幻烏托邦式的天德,雙重授權模式的美麗在於適度的調合軟體創作者「有工即有酬」的想法及自由軟體運動推行者「開放原始碼提升整體生活」的理念,這也是自由軟體運動發展終究要走上的正途,透過爭議、衝擊、協調和修正進而找出大家都可資接受的未來願景。

註一:授權行為的本質究非權利讓與,故授權契約多訂有授權期間,亦即期間終止後被授權人即不再具此權利的使用權,其表彰了橫亙整個授權期間,權利始終是存於授權人本身,但專屬授權卻打破了此種傳統的授權模式,專屬授權類似物之賣斷行為,雖通常對被授權人仍有授權期間的限制,但卻不允許授權人再將此權利授與他人使用,故在專屬授權期間裡授權人對其權利的使用、收益、處份權是受到限制的,其並不被允許對專屬被授權人以外之人進行再一次的複式授權。

註二:當自由軟體授權條款裡提到衍生程式時,其定義未必與一般著作權法上的衍生著作定義及範圍完全相合,須視不同條款其個別定義,例如在GPL下取用了原程式部份程式碼的他程式,即使取用僅為幾行程式碼,亦被視為GPL類軟體的衍生程式。

註三:Henrik Ingo, Open Life – The Philosophy of Open Source, page85, Ingram, US/UK(2006).

註四:Henrik Ingo, Open Life – The Philosophy of Open Source, page87, Ingram, US/UK(2006).

註五:舉一個凡例來說明,法庭訴訟時當事人可自行出庭或委任律師,律師雖可成為代理人以當事人身份陳述事實表達意見,但如以當事人自身表意有差距,仍然是以當事人的真意為依歸;自由軟體基金會等機構雖撰文擬寫各式自由軟體授權條款與軟體著作人使用,但軟體的著作權利仍轄於原始著作權人,著作權人仍然具有完整的權能決定其著作物在什麼條件下才要授權與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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