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24-Fine Print-Creative Commons沒有說清楚的話

話得說在前頭,我是喜歡Creative Commons理念的人,個中原因不外乎一個開放心態,這個世界辟壘分明、鎖國自封的事實在太多了,做為一個無產貧弱的階級,實在沒辦法擁抱現行附庸權貴的著作權體系,那是一個強者恒強、弱者恒弱,透過不斷的洗腦來完遂「劫貧濟富」且加強本身正當性的劣質惡法;針對於此,Creative Commons從自由軟體授權條款這種預先的放話模式得到了靈感,在此基礎上更進而往前,創立了幾種簡單的授權標章讓人一目了然的選用,可以說是聰明的不直接迎戰現行著作權法的既定地位,轉而由草根式、鄉土式、公民自願的民間運動出發,來達致想像中增進公眾智慧及創意分享的理念,這是非常傑出的作法。

所謂的「聰明、傑出」表現在其不直接和現行的著作權法體系相衝突,反而還宣揚自己是服膺在著作權法體系下,只是試圖為資訊時代的云云眾生找出更有創意活力的新中間路線。關於現行的著作權法,常常都會讓我想到「撼山易、撼岳家軍難」這句話,確實、智慧財產權上關殊著太大的利益關係,大到有專業的國際組織和利益團體為鞏固其建制及運行,時時舉辦活動和座談來維護其合法的正當性,在這樣的強大阻力下,要各國針對現行著作權法的不適性來做調整和修法,實在是難上加難,反而是Creative Commons這樣看來卑下、無害、且寄寓其中的作法,不會在發聲之初即被現行制度格殺,相反的還可以自許是為現行著作權法帶來的時代爭議性找到一個合理的協調機制,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我一直認為Creative Commons這樣的運動其實是藏著深深的陰謀論的,Fine Print是看過的一篇短論文的標題,它的要義在講述Creative Commons好聽的部份標示的很清楚,帶來的負作用卻隱晦的用小字印刷等不彰顯的形式表現。CC的官法說法是,在開放思維的啟迪之下,讓公眾能「以善意換取善意」,不像傳統著作權法下的「創作保護主義」,強調的是「All rights reserved」,CC取而代之的,要求的是一種合理的交換與使用機制,就是「Some rights reserved」,著作權人保留部份權利,但是也利用授權標章的彰顯,來宣示自己開放的程度,讓使用者一目了然這個作品能被使用、引用的程度為何,既不死板板的全部不讓人使用,更彈性的告訴你使用的界限在哪裡,所要改革的是All rights reserved下傳統性的零和競爭,以前一般使用者看到別人的作品,要不就是一個個和作者洽談授權,要不就是完全都不能用,這非常的繁瑣和閉鎖,所以有 CC這樣的調和機制,但是話說回來,CC的陰謀在哪呢?

觀察的要點有二,一是CC言明自己是非專屬性的授權模式,卻又要求授權者不得嗣後撤銷;二是CC的授權標章簡化了授權方式,卻不設立官方或是公益性的認證機構。首先CC是非專屬授權模式,這代表它容許權利人事後對別的對象複授權或是所謂多重授權,但原來以CC授權的行為不能事後撤銷,它的不尋常之處在於「不能事後撤銷」這個條件非常苛刻,往往是隸屬於「專屬授權模式」才會合併出現的態樣,舉個粗俗的比喻來說,下雨打雷劈閃電往往是事理之必然,有一定的連結性,但是CC強調自己是「非專屬授權」又「不允許嗣後撤銷」,就像是旱地驚雷一般的不尋常,「不可嗣後撤銷(打雷)」這個條件往往是「專屬授權(下雨)」的附隨品,因為「專屬授權」是近似一種權利賣斷的授權行為,它雖然不是權利讓渡,但拘束授權者的力度到達不允許授權者再將這些權利複授權或多重授權給別人,換言之、「不可嗣後撤銷」往往是鞏固這個對授權者「拘束力」強化的附隨條件之一,CC以「非專屬授權」之勢卻加上了這個條件,其實對於授權人的拘束力是十分強大的,甚至是超出授權者對於條款表像認識的強大,這就是CC條款所沒有把弊病或是對授權人不利益的地方說清楚講明白的地方。

而第二點,CC授權簡化了授權方式,但相對於此卻不設立任何的認證機構,其實相當程度會擾亂了現行著作權法下的法律秩序,因為這會造成兩種可能:1)弱化法律上合理使用的範圍;2)摧毀現行的著作權體制。先說為何會弱化合理使用的範圍,殆因合理使用是一種法律上不得不然的妥協機制,著作權法上預設是All rights reserved,所以使用規則變得死板,而易為一般使用者去衝撞,那麼你著作權法總不能弄得全民皆賊吧?影印教科書一頁也是觸犯著作權法?剪接別人音樂一段做自己的手機鈴聲也是觸犯著作權法?如果這樣搞法那全民都得被捉去關了,恐怕沒有一個人是清白的,「合理使用」就是奠基於此種和現實妥協的謙抑思想,在什麼樣狀況下未經他人授權而使用著作物是「合理的」,法律所肯認、社會所接受的?而就因為這樣,它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它的向度、容度會隨著社會群體對著作使用的廣泛程度而有所動態挪移,它是與時俱進而不能簡單劃出具體標準的。而CC會對合理使用做出的衝擊,可能的時間點是在它壯大到人人皆用的程度下,此時的CC授權變得太廣泛了,每一項作品都有CC標章和清楚標示其能被使用的範圍下,那還有合理使用的空間嗎?法律上「惡意」一詞是表示行為人事先「知情」,「知情」若還「明知故犯」就是「惡意」,那麼著作權法的預設是All rights reserved,這時一般使用者可以主張是「非惡意」而「合理使用」,而在CC授權後已經明示你什麼事能做、什麼事不能做後,若還有著作侵權的情事,會不會讓法院在主觀犯意罪責上加重呢?這是對「合理使用」或是說廣泛的「主觀犯意理論」會造成的可能影響。

再者,說到摧毀現行的著作權體制,以下引的是大陸電子漫畫網站Jojohot.com的例子,這個漫畫網非常的壯大,其進行的工作是大量日文漫畫的中譯、上彩,然後在正常代理商、通路商販賣之前,就把這些漫畫的連載透過網路散布出去,我想很多人馬上聯想到著作侵權的問題,但是由於這個網站座落於中國大陸,且強調自身的非營利性及公益性,變得興訟行為的難度非常之高,而它的理念其實也頗為清楚,因為大陸漫畫的實體通路因著幅員廣大非常難以普及,在鄉下小地方根本難以購得,所以有心之士大量的採用電子書、電子漫畫的方式,透過網路把這些知識及娛樂傳遞出去。而這個例子裡的特點就在於,Jojohot.com這個網路在2006年末開始把這些侵權之虞的衍生作品以CC的方式釋出,換言之,其後手接收到的不再是All rights reserved的衍生作品,而是以CC釋出的Some righst reserved,那會有什麼影響?這就像「洗錢」活動一樣,著作權侵權的「黑錢」,在嗣後透過CC授權,而經由後手遵行這個CC規則而「漂白」了。因為後手的使用者並不一定了解拿到手上的作品有侵權的疑慮,而法律上所有犯罪的歸責,除了部份符合推定的特例之後,一律是要有故意或是過失的,今天我是一個普通的一般使用者,拿到手上的已經是CC授權的漫畫了,我再把這個作品遵守CC的規則釋出,那麼我對上手侵權的行為要負什麼責?擺在面前的事實就是,如果 CC機構不做這個認證的動作來增加CC授權的合宜和確認性,那麼在未來有心人濫用CC授權的方便,轉為浮爛性,會對現行的著作權法產生多大的衝擊?CC的授權模式還有帶大的模糊灰色地帶,譬如言必稱公益者無罪?或是它所強調的「非商業使用」標章如何界定,怎麼樣才是算商業行為呢?那麼一元捐獻算不算非商?但即使是一元捐獻,如果是千萬人一元捐,也會造成鴻流效應吧?相關的問題實在太多,每個都值得花費心思再行觀察和鑽研,不過動態挪移、動態平衡,也是CC 為著作權法帶來的新的企機,只能說,未來、還在變動中,CC這個運動,應該也還沒有完全定性下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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