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23-「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強力徵求論文全文的網路下載與公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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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文章原載於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179期

依照學位授予法第 8 條的規定:「博、碩士論文應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於國立中央圖書館保存之。」所以國內的碩博士生在通過學位考試後,皆被要求依照學校的行政流程,提交論文至各校圖書館,再由各校圖書館轉寄一份論文全文給國家圖書館依法保存。如此一來,國內外各地的其他研究者,將有機會透過國家圖書館這個統一的中樞系統查詢到著作人的學術創作,為畢業的碩博士生在學術領域帶來更高的曝光率、被引用率、知名度與影響力。然而您知道嗎?若沒有得到著作人的額外同意,國家圖書館所能協助傳遞知識的方式,將有很大的比例被侷限在紙本借閱的傳統模式上,這是因為著作權法「權利人保留所有權利 (all rights reserved)」的預設模式,導致國家圖書館依現行法律只能就論文的摘要進行網頁曝光,而多數碩博士生在離校時所簽署的「電子檔全文授權書」,其授權對象也多限縮在校方而不及於國家圖書館。這樣的現狀,導致國內文學、科學各領域知識的傳遞速度緩慢,並且也沒有辦法善用近年網際網路急速發展的便利性,來增裨並培植國家整體的學術研究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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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1-All for one, and one for all-天下為公

筆者甚少為了什麼去下這麼猖狂的標題,不過要將「本國憲法」與「著作權」之間掛勾來探討論述,想來想去也只能從這邊下手了。一般來說做法學論理的人向來不會從憲法中去探討著作權理論的基礎,因為著作權屬民商特別法,這部份向來是被劃分到「私法行為自由化」的範疇下,所以直觀的不會聯想到憲法這般以國家組織、人權保障為基石的根本大法上。但是,既然是根本大法,兩者之間怎會毫無關聯?其實只是一個發掘程度的問題罷了。從人權保障的觀點及國民經濟的觀點,著作權相關權利的基礎亦可以在憲法中取得,只是無法明白的論述其界限何在,而筆者認為最足資玩味的,是從憲法中第§22條及§23條導引出盧梭民約論中講述的「社會契約論」的精神,再以此精神去審視著作權法在法制延革上的演變及其背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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