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6-Rootstrikers 籌辦開放內容重混競賽來改善美國民主制度的貪腐困局

Campus Remix Challenge - Rootstrikers - Mozilla Firefox_007

在 2010 年,據 Rock the Vote 網站的統計,62% 的美國年輕人表達不會參與該年度 11 月美國期中大選的投票,該次大選是為了選出美國國會,亦即眾議院與參議院的議員。但在美國多數具投票權的年輕朋友表示:「不願意參與投票的主因在於,不論哪一個議員在大選中勝出,商業財團的利益還是會影響這些議員的意志,而不會讓國家政治有實質良性的改變。」年輕人對國家政治充滿灰色的無力感是該年度特有的巧合嗎?其實不然,現行多數民主國家採取的代議制度,皆蘊含了少數人得以累積高度資本來影響代議士行為的缺陷,所以如果要讓民主政體真能照顧到多數人的福址,那麼公民社會的成員們,也必須要透過更積極努力的行動來影響政治,以導引其回歸正軌才行。

這也就是為什麼在 2012 年秋季時,Rootstrikers 這個從美國大學校園深根出發的青年團體,開始透過傳單發送、專題演講,以及會議召集的方式,來提醒年輕人,唯有透過公民意識的自覺以及團體行動,才能在政府官員、代議士貪腐化之前穩住陣形且據一席之地,以維護民主政治保障多數人基本權益的理念基礎。透過這些理念的激盪與分享,該團體合縱連橫了美國十餘校的青年意見領袖,並在其後兩個學期的時間,達到許多讓人感到耳目一新的作為,例如:德州大學的青年團體聚集在州府大樓的階梯上,施壓改革該州選舉獻金的金流模式;美國各州大學的青年團體,創建了一個名為「凡貪腐必留下痕跡 (On the Record)」的網路頁面,將國內代議士涉及貪腐弊端的相關資訊登錄上去,並透過群眾參與者的力量,來對這些資訊進行事後查驗與後續更新;近期,柏克萊大學加州分校 (UC Berkeley) 與舊金山州立大學 (San Francisco State University) 的青年學子,更共同出力協助 Rootstrikers 成功舉辦了 2013 年的年度大會。

而為了對這股清新的政治改革風潮推波助瀾,Rootstrikers 與美國著名的法學名家 Lawrence Lessig 教授展開合作,以 Lawrence Lessig 在 TED 平台上專題演講「人民當家-什麼樣的共和政體方為民之所欲 (We the People, and the Republic we must reclaim)」的影帶為基本內容,美國的青年學子將可以此開放內容 (Open Content) 的影片為基礎,來製作其參與競賽的投影片、音樂帶,以及相關影帶,並將這些競賽作品放置於網路上,以提醒美國公民社會的每一個成員,如何透過公眾參與的力量,來抗拒財團與政客的貪腐行為。第一名的獲獎者,可以得到 2500 美金的獎勵,並有機會邀請 Lawrence Lessig,至其就讀學校一同展示該得獎作品;其次第二名的獲獎者,將可獲得 1500 美金的獎勵;而第三名的獲獎者,亦可獲得 500 美金的獎勵。

抵制民主制度下財團與政客的貪腐,看來也算是一種全球運動。從 Rootstrikers 的創新作為我們可以看到:「資訊、資料、內容的開放與公開共享,不僅有助於群眾分享創意,就整體面與趨勢面來看,它還可能是未來直接民主制度推動上,不可或缺、無法缺席的重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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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網址:

1、Rootstrikers 在美國校園推動 Lawrence Lessig「人民當家」影片的重混競賽
http://www.rootstrikers.org/campus_remix_challenge?fb_action_ids=10103641346818601&fb_action_types=og.likes&fb_ref=r3&fb_source=other_multiline&action_object_map=[170521953124192]&action_type_map=[%22og.likes%22]&action_ref_map=[%22r3%22]

2、Rootstrikers「凡貪腐必留下痕跡」紀錄專頁
http://www.rootstrikers.org/on_the_record

3、Rock the Vote 美國青年政治參與推動網站
http://www.rockthevote.com/about/

20130607-從 SOPA 到 CISPA – 軟體自由、網路自由與公民自由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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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郁文、林誠夏/編撰

2012 年在美國由 Hollywood 影界支持與主導的線上盜版防制法案 SOPA (Stop Online Piracy Act),經眾多公民社群與網路公司的聯手杯葛之下鎩羽而歸、無功而返,不過當時許多的網路評論家已預見並指出,未來勢必會有相類似的數位自由 (digital freedom) 威脅法案再被提出來。果不其然,暫名為「網絡情報共享防護條例 (Cyber Intelligence Sharing and Protection Act, CISPA)」的法案,已於今年 (2013) 4 月份的時候,在美國眾議院中被提出,目前該法案正在進行立法前的討論程序。簡單來說,CISPA 是要透過立法的手段,來讓政府業管機構與商業公司之間,能擴大使用者相關資訊的共享權限,來擋禦更多潛在性的網路駭客攻擊。此一法案推出之後可說毀譽參半,支持者與反對者皆有之,主要的支持團隊有 IBM 與 Intel 這些資訊領域的傳統大廠,其認為此一法案的通過,將有助於美國官方與產業界組成合作鏈,有效防禦駭客入侵竊取商業機密及其他重要的智慧財產權;然而從反對者「電子前哨基金會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以及 Mozilla Foundation 的立場來看,其認為抵禦駭客還有很多其他更合情合理的手段可以使用,斷不需要因案設事的增立此種綁架騎劫,騎在人民隱私權利頭上 (riding roughshod over privacy laws) 的法案,因為此種定義不清的法案一經施行,民眾對於政府機關與商業公司的違法擴權,將陷於無法即時、適當反應,及權利喪失無法回復的劣勢!

其實就現況來觀察,近年國內外對於網路行為管制法令方面的議題爭議不斷,考究其核心的爭議點,在於部份的利益團體以及配合推動法案的政府機構,是僅將「網路空間」視為「現實世界」的擴張工具,從而欲透過修法的手段,將現實世界裡種種的法規範,擴張到網路空間來施行,以保障既得利益者手上已獲得的營利模式能夠延續維持;然而,從網路參與者、公民社會的角度來看,社會上的多數成員,卻是漸漸將「網路空間」視為一個嶄新的「活動領域」,而從這個立場出發倡議網路自治、政府自制,因其期待的是,透過網路參與群眾反覆的理性討論來建立共識,並進一步以自主性、草根性的模式,來真正落實與體現較諸現實世界更為自由與平等的網路使用規則。這樣由下至上的規則建立理念,從近 30 年前自由軟體運動 (Free Software Movement) 開始推展時便已被披露,所謂的「軟體自由 (Software Freedom)」簡化來說,便是資訊時代人類對於軟體的使用及研究自由,已從「知源碼」而「思改作」,所以提倡以自由開源軟體授權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License) 的模式,讓軟體釋出方主動宣告其軟體的運作規則,而非僅僅依循各國政府在著作權法裡預設的傳統模式,這些運動的參與者,爭逐的是資訊時代人類對於軟體改作權利的新自由。而經過 30 年的發酵與推廣,在不依賴各國政府機構介入管制的基礎下,此一自由開源 (Free and Open) 的運作模式已然茁然成為當前商業軟體世界的運作主軸之一,許多行動式運算與雲端服務方案,皆有賴自由開源軟體專案為其運作的基礎架構,Android 平台的智慧型手機是如此,Google、Facebook、Amazon 背後賴以維繫商業服務的伺服器系統,亦是如此。可以說,自由開源軟體的專案開發者們,透過授權條款私人契約合作的方式,構築了當代嘉惠社會多數人的嶄新運作模式。

所以說,人權體系其實是一個動態挪移的發展觀念,何謂自由的內涵,應該是一個在人類歷史中需要不斷被擴充深化的面像。當前,資訊時代科技的進步一日千里,世界因之而寬廣,人們對於公眾事務的參與自由,亦透過網路平權的架構被重新釋放,但是既定規則如智慧財產權與相關的資訊散布法令,卻沒有從基礎面被改變,在數位時代,人們取得了更大的自由,但是也可能同時觸犯了更多過往制定的法律規定,而被指稱違法,但是回歸民主國家法律制度的本質,它應該要能造就多數人最大的權益,並且不去剝奪少數人的核心價值與尊嚴,也就是說應該創造維護一個多數人皆可安心追求人生職志,且脫逸常規的少數人亦可不受到過份壓迫的生存環境,這也便是「法社會學」理論所一再強調的:「法須與時俱進,進行根本面的反思與調整,才能真正符合社會的需求。」從這個立場來看,過往的 SOPA 與現被推動的 CISPA,為何會引發公民社會、網路族群這麼大的意見反彈與懷疑,主因也就不言可喻了。應該是:「軟體自由、網路自由,與近代重新被賦予定義的公民自由,推動者強調的都是透過一個技術中立的前提,輔以公平、公開的討論平台與機制,以建立由下而上 (Bottom–up Approach) 草根式的自主與民主規則,而若此一模式漸漸能夠成為普遍的共識,則法律律則亦不得不隨之修正改變,以呼應社會變遷的事實,並遂行法律沿革的推展,最後的目標則是達到『庶民式立法時代』的來臨。」

不過以 CISPA 為例進行觀察,當初鼓吹抵制 SOPA 的連署成員,就 CISPA 一案上似乎存有分裂立場,Mozilla 與一些較本於自由開源軟體運作精神的公司,明確表達 CISPA 法案應該要被仔細盤檢修改,或是逕予廢棄審理,然而以 Facebook 為首的商業聯盟 TechNet,卻也公開表達對 CISPA 的支持,另一個資訊產業重要的趨勢引領公司 Google 目前尚無正式表態,其表示對於 CISPA 的進行程序與後續影響還在「密切觀察」中。但無論如何,可預見的是隨著網際網路的運作,一天又一天持續的擴張深入到人們生活的各個層面與領域裡,像 SOPA 與 CISPA 這樣導引既定規則至網路世界的法案,必然是會被陸續推出來討論,其產生的效應究竟是好是壞,如何建立適當處理的通則與模式,確實是有待也有賴公民社會的每一份子,自發性自主性地貢獻自己的心力來持續關注,才有機會將其導引到正確的方向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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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網址:

1、從 SOPA 到 CISPA – 《經濟學人》對美國網路資訊查察法案的觀察
http://www.economist.com/news/united-states/21576425-controversial-cyber-bill-sparks-heated-debate-about-online-privacy-sopa-cispa

2、「網絡情報共享防護條例」當前審議草案
http://thomas.loc.gov/cgi-bin/bdquery/z?d113:h.r.624:

20130226-簡論「轉授權/再授權」於公眾授權領域的效力與應用方式

「轉授權 (sublicense)」是一個在自由開源軟體授權等公眾授權領域,常被運用到的授權機制。然而、它在著作權法與相關的智慧財產權領域裡,卻是被定義為「例外」機制,這樣的配置,導致許多應用者對 sublicense 並不熟悉,而未能精準掌握其中的概念與運作方式。而一般文獻裡多將 sublicense 中譯為「再授權(再次授權)」,此一譯法亦已為我國著作權法所選用,但文義上也常讓許多人誤認 sublicense 等同於「re-license(重新授權)」,其實,前者 sublicense 是一個法律詞彙與機制,代表「前一段法律關係裡的被授權人,轉以授權人的地位,以其本人的名義將其所得到的權利,再轉而授權出去給其後的後手被授權人。」而後者 re-license 則是一個較為口語的詞彙,代表「某個權利客體(例如軟體專案)之前已經被權利人以某種方式授權釋出,之後同一個權利人轉以改變被授權對象,或是改變授權方式的作法,重新授權給同一個使用者或是其他的使用者。」所以較精準的來說,sublicense 可以被翻為「轉授權」、「副授權」或是「次級授權」,會較貼近原來的定義範圍,並免除文義上的誤會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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