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30-Dual license-雙重授權模式的美麗與哀愁

一、雙重授權模式的意義

綜觀目前自由軟體類的商業營運模式,最成功且最能開創新局的就屬「雙重授權模式(Dual Licensing Mode)了。所謂的雙重授權模式,簡單來說就是軟體程式在散布上,兼採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及傳統的商業授權條款併行釋出,使用者可以擇一選用。雙重授權模式在法律論理上之所以得到肯定,其關鍵點在於自由軟體授權條款性屬非專屬授權,與類似權利賣斷式的專屬授權(註一)模式不同,是以權利人可以同時對不同的授權人約定不同的授權條款而並行不悖,而雙重授權模式在自由軟體商業模式發展中最引人注目的特點,亦在於其成功正面迎戰(接受)了GPL(GNU公眾授權條款,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等具感染性且約制權利義務關係詳密的授權條款,卻得以讓購買商業模式權利的使用者全身而退,這是其他商業模式所無法企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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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4-Fine Print-Creative Commons沒有說清楚的話

話得說在前頭,我是喜歡Creative Commons理念的人,個中原因不外乎一個開放心態,這個世界辟壘分明、鎖國自封的事實在太多了,做為一個無產貧弱的階級,實在沒辦法擁抱現行附庸權貴的著作權體系,那是一個強者恒強、弱者恒弱,透過不斷的洗腦來完遂「劫貧濟富」且加強本身正當性的劣質惡法;針對於此,Creative Commons從自由軟體授權條款這種預先的放話模式得到了靈感,在此基礎上更進而往前,創立了幾種簡單的授權標章讓人一目了然的選用,可以說是聰明的不直接迎戰現行著作權法的既定地位,轉而由草根式、鄉土式、公民自願的民間運動出發,來達致想像中增進公眾智慧及創意分享的理念,這是非常傑出的作法。

所謂的「聰明、傑出」表現在其不直接和現行的著作權法體系相衝突,反而還宣揚自己是服膺在著作權法體系下,只是試圖為資訊時代的云云眾生找出更有創意活力的新中間路線。關於現行的著作權法,常常都會讓我想到「撼山易、撼岳家軍難」這句話,確實、智慧財產權上關殊著太大的利益關係,大到有專業的國際組織和利益團體為鞏固其建制及運行,時時舉辦活動和座談來維護其合法的正當性,在這樣的強大阻力下,要各國針對現行著作權法的不適性來做調整和修法,實在是難上加難,反而是Creative Commons這樣看來卑下、無害、且寄寓其中的作法,不會在發聲之初即被現行制度格殺,相反的還可以自許是為現行著作權法帶來的時代爭議性找到一個合理的協調機制,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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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1-All for one, and one for all-天下為公

筆者甚少為了什麼去下這麼猖狂的標題,不過要將「本國憲法」與「著作權」之間掛勾來探討論述,想來想去也只能從這邊下手了。一般來說做法學論理的人向來不會從憲法中去探討著作權理論的基礎,因為著作權屬民商特別法,這部份向來是被劃分到「私法行為自由化」的範疇下,所以直觀的不會聯想到憲法這般以國家組織、人權保障為基石的根本大法上。但是,既然是根本大法,兩者之間怎會毫無關聯?其實只是一個發掘程度的問題罷了。從人權保障的觀點及國民經濟的觀點,著作權相關權利的基礎亦可以在憲法中取得,只是無法明白的論述其界限何在,而筆者認為最足資玩味的,是從憲法中第§22條及§23條導引出盧梭民約論中講述的「社會契約論」的精神,再以此精神去審視著作權法在法制延革上的演變及其背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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