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09-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bout the GNU Licenses-GNU授權常見問答集非官方中譯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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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4-Fine Print-Creative Commons沒有說清楚的話

話得說在前頭,我是喜歡Creative Commons理念的人,個中原因不外乎一個開放心態,這個世界辟壘分明、鎖國自封的事實在太多了,做為一個無產貧弱的階級,實在沒辦法擁抱現行附庸權貴的著作權體系,那是一個強者恒強、弱者恒弱,透過不斷的洗腦來完遂「劫貧濟富」且加強本身正當性的劣質惡法;針對於此,Creative Commons從自由軟體授權條款這種預先的放話模式得到了靈感,在此基礎上更進而往前,創立了幾種簡單的授權標章讓人一目了然的選用,可以說是聰明的不直接迎戰現行著作權法的既定地位,轉而由草根式、鄉土式、公民自願的民間運動出發,來達致想像中增進公眾智慧及創意分享的理念,這是非常傑出的作法。

所謂的「聰明、傑出」表現在其不直接和現行的著作權法體系相衝突,反而還宣揚自己是服膺在著作權法體系下,只是試圖為資訊時代的云云眾生找出更有創意活力的新中間路線。關於現行的著作權法,常常都會讓我想到「撼山易、撼岳家軍難」這句話,確實、智慧財產權上關殊著太大的利益關係,大到有專業的國際組織和利益團體為鞏固其建制及運行,時時舉辦活動和座談來維護其合法的正當性,在這樣的強大阻力下,要各國針對現行著作權法的不適性來做調整和修法,實在是難上加難,反而是Creative Commons這樣看來卑下、無害、且寄寓其中的作法,不會在發聲之初即被現行制度格殺,相反的還可以自許是為現行著作權法帶來的時代爭議性找到一個合理的協調機制,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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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1-Optical Disk Act–光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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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是一個脫逸一般立法原則,而有著特定管制目的的法律。因為、在法律管制的手段上、對原料或是對上游管制向來都是牽涉到人民重要權益的議題,才會有直接管制物品原料這樣的需求產生,舉例來說、《刑法》裡的偽鈔罪(註一)與毒品罪(註二),以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皆為著例,上述這些物件的擁有便已經預設了犯罪的意圖和可能性,是以當危險已達到一經持有即無法掌握,所以法律便將這些原料,在單純持有的階段就入罪化。這種將犯罪行為前置化最直觀的了解就是:當持有著擁有上述這些物件,而不去使用它來進行犯罪行為本身就是極難想像的一件事,所以在這樣「立即、顯明、高風險」的基礎上,才將這些物件持有人直接入罪來加入處罰。

所以以上這些東西,僅僅持有就會被加以譴責,我想這是法律對於單純持有行為入罪化的立法緣由,否則犯罪評價、原則上是「針對行為來歸責」。從這一點來看,我國的《光碟管理條例》竟然直接立法管制光碟原料的持有,其中極大的原因由合理性推估,是為了配合美方進行智財貿易法制的修改,我個人認為這樣的立法動機偏向於向國外說帖、而非向國內宣教,因而、並不能算是一個具有強烈內賦正當性的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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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預備偽造變造幣券或減損貨幣罪)
註二:中華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