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17-取之於公眾、回歸於公眾ー公部門出資成果轉以創用CC 及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回歸公眾利用的實務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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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誠夏、黃郁文/編譯

政府運用人民稅金所進行的資料蒐集與公務舉措所附帶產生的素材與資料 (materials and data),是否就只能直接收歸國有進行封存、之後再也無人聞問?或是另有一套機制可以讓民眾更彈性、豐富地利用它們!這是近年來許多開放源碼 (Open Source)、開放教育 (Open Education)、開放文化 (Open Culture),以及開放資料 (Open Data) 領域都切切討論與鼓吹的改革議題。其實,經過這幾年的倡議與推動,國際上不乏正向導引的範例,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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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4-GPL-3.0 與 GPL-2.0 的異同比較與應用分析

COLU-01

此篇文章原載於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200期。

從 2007 年中 GPL-3.0 編撰完成之後,新版 GPL-3.0 與舊版 GPL-2.0 的差異就是一個常被拿出來討論的議題。理論上,我們可以用「更新與升級 (update & upgrade)」的角度來理解 GPL-3.0,也就是說,GPL-3.0 與 GPL-2.0 兩份新舊條款,在推動軟體自由(Software Freedom,註一)的本質方面是相同的,但因為成文時空背景的差異,新版條款就軟體自由的保障加入了補充手段,並試圖處理舊版條款在 1991 年時並未規範,且較為模糊以致多年來懸而未解的諸多爭議。而由於適用 GPL-3.0 的專案數量已逐年提升,故近年來詢問 GPL-3.0 與 GPL-2.0 授權差異與應用選擇的問題,較諸其成文之初有不減反增的趨勢,故本文將從 GPL-3.0 與 GPL-2.0 的比較立場出發,條列其在授權規則方面的變異,並進一步論述其在互動上如何相容,以讓讀者了解將原 GPL-2.0 授權專案升級為 GPL-3.0,或選擇新舊不同版本條款來接續開發時,有哪些應用上的優劣得失。


▲ 圖1:Samba 於2007 年 7 月 9 日宣佈未來版本皆將改以 GPL-3.0 進行散布:http://news.samba.org/announcements/samba_gpl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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